合同条款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条款附件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按合同文本
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要求高的标准执行;(2)按图纸要求;(3)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协议执行。
第三条质量保证期:
设备正常运转2个月或货到18个月。
第四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见合同文本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按双方约定的比例。
第五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废弃物的回收;
1、应确保在运输、搬运及装卸过程中不损坏包装箱及货物。或按照机械部包装标准JB2759和设计的要求执行。在外包装上注明货物的朝向标识、合同号、到站、收货单位、物资名称、箱数、件数、发货单位,如果是易燃、易爆、易腐、易碎及有毒、有放射性的物资应注明。
2、包装箱的费用与回收由供方负责。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
3、废弃物的回收;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废弃物回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费用负担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供方送货;(2)需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汽车;(2)火车零担;(3)火车快件;(4)船运;(5)整车公
司铁路专用线。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联系人)
到货地点:焦化厂、球团厂、烧结厂、一铁厂、二铁厂、二钢厂、热轧厂、冷轧厂、动力厂、气体厂、机制公司、新冶公司使用物资进新钢设材备件仓库;一钢厂、线材厂、中厚板厂进新钢公司设备材料部一站仓库;联系人:
5. 费用负担:含税到厂价。
6. 供方发货时要书面或电传通知需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负责。
第七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按合同文本要求日期或见备注.
第八条货物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期限:
1.验收时间:货物到场三天内验收完毕;(物资的验收,并不解除供方对物资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保
证责任。)
2.验收手段:查验外包装、实物、重量、标识及随货应交付的证明文件(质量证明书、检测报告、装
箱单、图纸、使用说明书、发货清单、过磅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合格证明或
质保书,同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明的有效性,并承担其造成的后果。)
一般仅作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通常可采用随机抽样办法验收。检验关键物资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测量、试验等办法进行检验;
3.验收标准:
4.如在验收中发生质量问题纠纷,由新余市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或以国家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判定。
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15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需方提供给供方制造本合同产品所用的技术图纸、资料和文件均属于需方的知识产权,在没有得到需方书面授权之前,供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和图纸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供方将上述资料和图纸提供给与本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时,应要求第三方承担与需方同样的保密义务,否则将由供方承担其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中有对第三方侵权的行为由供方负全部责任,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除退还需方已支付预付款或部分货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20 %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
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需方采购第三方物资的价格全额赔偿;
3.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
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的,需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供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需方可终止合同,按供方不能交货处理。
5.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如果供方不能送货,改为需方自提,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