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第一部分: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保险内容1. 保险类型:本合同为团体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2. 被保险人:投保人所属团体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_______。
3. 保险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4. 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被保险人情况,具体金额见附件_______。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1. 保险费:投保人应支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见附件_______。
第四部分: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五部分:合同变更与终止1. 合同变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均可提出变更合同,但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
第六部分:争议解决1.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部分:其他条款1. 合同副本: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份。
2. 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名单、保险金额、支付方式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生效。
投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安财产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投保人联系人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所属行业职业类别投保人数 11 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信息以清单载明)职业类别人数险种及保障名称每人保险金额费率每人保险费2类(制造工人)50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免赔设定√意外医疗:每次事故免赔元后按赔付□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住院免赔天,单次给付不超过天,累计给付不超过天保险期间自2011年 8 月日零时起至 2012 年 8 月日二十四时止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整(¥:)缴费日期及方式特别约定记名投保争议处理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的解决方式□诉讼□仲裁,仲裁机构投保附件█团体告知书█人员清单□个人告知书□其它共 2 份相关保险情况注:以下内容请投保人如实填写,此内容将影响我司承保和理赔结果投保人是否已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过类似险种□是█否如是,请注明保险单号保险人(保险公司)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包括投保单及投保附件)属实。
本人已经收悉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并已取得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投保。
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 2011 年 7 月日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是否续保:□是上年保单号□否业务来源:□代理业务名称及代码(□专业□兼业□个人)□经纪业务名称及代码□直销业务□电话业务□网上业务□其它业务经办人及代码:联系电话:考核经办人及代码:日期:审核人:_____________。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以及理赔流程
1、身故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给付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顶级给付险种限额标准(从100万到1000万不等)给
付保险金。
5、意外住院津贴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和附加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实际住院治疗时,每天给付2元(每次保险事故最多给付30天),在住院期间因遭受
意外伤害,产生的辅助用品报销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
1、申请理赔
保险受益人或其近亲属(具体以出险人所属地法律法规为准)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意外
身故、残疾或医疗报销费用、护理费用等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请。
2、准备资料
具体的理赔材料包括:(1)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报告单及处方等;(2) 出
险当时的全国急救中心录音档案、医疗费用收费凭单、检查结果或报告;(3) 根据残疾程
度鉴定出具的医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的诊断证明;(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原
件及复印件;(5)由实在人负责签发的事故经过全文及其他证明文件;(6) 残疾程度鉴定
报告;(7)保险相关单证及保单等。
3、报案并申请理赔
收集完毕上述的档案资料后,由受益人缔结理赔。
行政营业部总店或营业机构受理报
案申请,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及保险责任,对事故进行核实分析,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对被
保险人及申请人車祸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赔偿。
4、赔偿
在经过以上的审核流程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额度,向受益人等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最后提供理赔款凭证给申请人。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公司为我们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这两份保险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能够在意外发生时为我们和我们的家庭减轻经济负担,提供有力的支持。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份保险的相关内容,以下是一些需要大家知晓的重要信息。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这里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比如,在工作中因意外摔倒受伤、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旅行中不慎受伤等情况,都在保障范围内。
2、保险金额公司为大家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会根据不同的方案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身故和残疾的保额较高,烧伤的保额相对较低。
具体的保额信息,大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3、理赔流程(1)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
(2)填写保险理赔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将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账户。
4、注意事项(1)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保险到期后发生的事故,将无法获得理赔。
(2)对于一些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如自残、斗殴等,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3)在就医时,应选择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否则可能会影响理赔。
二、团体医疗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团体医疗保险通常会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也就是说,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金额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额也会根据不同的方案有所不同。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所以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担负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的内容及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身体上的伤害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中毒、触电、溺水等引起的伤害。
1.2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费率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具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4.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责任。
5.2 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酗酒、吸毒、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平安核保规则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凭借电子保单号和自助保险卡 进行索赔。
现有产品介绍----旅程平安卡
保险金额:保障乘坐商业运 营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造 成的意外身故或残疾。飞机40 万元,火车、轮船20万元,汽 车2万元 保险期限:10天 保险费:20元
限购份数:4份
现有产品介绍----逍遥游平安卡
平安旺福套餐介绍
保障项目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民航客机意外身故或残疾 营运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或残疾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残疾 保额 保费 2万 元 2千 元 10元 /天 70元 10万 元 5万 元 2万 元
1、被保险人年龄限16周岁—69周岁且身体健康人员。 2、保险期限:1年。 3、每人最高限购四份。 4、被保险人从事本保险单《拒保职业及活动表》所列职业范围发生的 工伤,从事《拒保职业及活动表》中所列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 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核保政策的一般规则
•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投保健康险的前提是:必 须在中国大陆居住并工作半年以上,并且,健康险责任 适用范围仅限中国大陆。
•被保险人为出境人员时,只能投保意外险及意外伤害 医疗险,按国内同等医治水平所需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 •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 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 20人;住院安心、意外津贴、重大疾病最低人数为20人, 住院医疗和女性安康最低人数为50人,其他健康险种最 低人数8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6篇第1篇示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的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被保险人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整。
1.2 乙方被保险人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3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期间2.2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乙方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需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续保。
3.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具体金额详见保险费用表,乙方应按照保险费用表的规定支付相应金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处理4.1 乙方团体成员遭受意外伤害,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事故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4.2 甲方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派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恶意隐瞒病史等。
5.2 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保险事故,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保险合同签订后,乙方团体成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6.2 本保险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合同的签订能为乙方团体成员的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第2篇示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方:团体保险公司乙方:投保团体成员鉴于甲方为保障乙方在团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利益,特订立本合同。
平安-2004-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津贴条款介绍
140/141的既往数据分析——累计净赔付
机构 机构 南京 福州 广州 郑州 南昌 重庆 宁波 长沙 青岛 大连 深圳 海南 成都 长春 厦门 140 31.90% 24.64% 31.68% 31.47% 29.67% 53.55% 33.43% 19.32% 43.87% 48.35% 18.35% 59.12% 93.51% 68.04% 61.20% 84.41% 141 93.05% 158.91% 120.02% 128.88% 141.55% 76.66% 116.13% 137.41% 102.10% 106.85% 189.35% 85.84% 53.15% 97.28% 126.76% 148.84% 228 79.14% 98.69% 116.06% 95.99% 69.62% 41.96% 58.18% 51.38% 111.09% 84.00% 150.43% 83.38% 30.49% 80.47% 221.06% 116.20% 140+141+228 意外短险 48.30% 40.20% 53.55% 44.41% 55.78% 44.96% 55.97% 58.71% 58.63% 42.85% 59.14% 42.54% 59.62% 50.36% 61.80% 59.66% 61.92% 51.85% 62.21% 55.21% 62.75% 49.11% 65.06% 61.67% 76.67% 27.88% 76.78% 54.24% 77.03% 49.57% 94.35% 71.30%
228
意外住院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 140的 79.14% 8-9% 疗现金补贴 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10元*份数给付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名称:[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分支机构名称]鉴于甲方需要为其员工提供保险保障,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团体医疗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乙方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人[具体金额]元。
2. 团体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具体金额]元。
3.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保险金申请人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等;(5)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具体天数]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8.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投保人。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生效。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申请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就发出承保通知书,并签订本合同。
3. 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期保费后生效,保险单发出。
二、保险责任1. 本合同范围内,当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受伤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
3. 本合同内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医疗、住院津贴等。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1.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投保单载明的金额,超出部分乙方不负保险责任。
2.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为投保单载明的期间,过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免责条款1. 在以下情形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者他人;(2)被保险人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进行赛车、攀岩等高风险运动;(4)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甲方。
五、合同解除1.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将立即解除:(1)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2)被保险人死亡;(3)合同期限届满。
六、其他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希望投保人以此为参考,谨慎选择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和安全。
祝愿大家平安健康!篇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确定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缔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缔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应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即有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定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等,负有承保责任。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1.引言1.1 概述概述: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员工或团体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该保险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各种不可预见的事故,如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
在现代社会,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工作场所还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无法完全排除意外的发生。
因此,平安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额外的保障,还可以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员工福利。
本文将重点探讨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这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和价值的重要因素。
了解这些赔偿标准对购买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的经济保障程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对平安团体意外险的定义进行阐述,并详细解释赔偿范围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条款和规定的分析,我们将探讨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该标准的建议。
这篇文章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使他们能够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中,拥有适当的保险保障将成为一个人或团体的重要资产,帮助他们在困境中重新站立起来。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编写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引言:首先,我们将对平安团体意外险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保险产品有初步了解。
2.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定义:在本节中,将详细解释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什么,它的特点和作用,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这种保险。
3.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各个方面。
同时,我们还会探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以使读者全面了解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可以享受到的保障。
4.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在本节中,我们会强调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某一团体(如公司、学校、团体等)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内容,具体保障范围取决于合同条款。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意外身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直接致死的情况。
2. 意外伤残: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意外伤残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机能永久性受损。
3.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被保险人。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4.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给被保险人。
住院津贴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收入减少。
5. 意外康复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给被保险人。
康复费用可用于康复器械、康复治疗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钱数额。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及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四、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时可根据双方协商续保。
续保是指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约定再次签订合同,继续保障被保险人。
五、申请理赔及索赔流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9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9篇第1篇示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生效条件1.1 本合同生效时间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并支付相应保费之日起。
1.2 投保单位须提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的名单,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责任范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2.2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职业、年龄等因素确定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3.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程度,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四、保险合同终止条件4.1 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如投保人未续保或保费未缴纳,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4.2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或伪造保险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五、保险费用支付方式5.1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约定支付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
5.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多种方式。
六、保险事故理赔流程6.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6.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通知被保险人理赔结果。
七、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7.2 本保险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希望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保障自身的权益。
【文章结束】。
第2篇示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团体投保人签订的一项保险合同,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
在现代社会,人身意外伤害是难以避免的风险之一,因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团体成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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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计收。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条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因未通知而使本公司遭受的损失,投保人应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险费。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