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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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水库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保障XX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 号)、《XX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水库库区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对项目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规范。
第三条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XX水库库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区人民政府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镇为基础、由XX水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XX区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的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负责XX水库库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人民政府负责XX水库工程征地搬迁工作;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负责XX水库库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是XX水库库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XX区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自筹资金,项目法人统
一负责筹集,用于XX水库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
第七条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
第八条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进行统筹安排,内容包括农村征地补偿以及移民安置、工矿企业和专项设施及管线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工程的规模和投资等。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分解任务,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协议,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XX水库库区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人民政府审定的《XX区XX项目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审批权限按照XX财字〔2018〕4号文执行。
第十一条征地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按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法人和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兑付水库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必须在银行系统内部运行,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项目工程资金
工程承建单位在申领工程款时,须经监理单位签证后,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付款申请,项目法人派出的技术代表和项目法人相关领导负责审核项目进度、核定付款额度,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区重点项目办签署意见,再逐级上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审核意见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支付给工程承建单位。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签证后,按管理程序报批,方可拨付;项目进度款要根据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在工程竣工时将拨付到位资金控制在项目中标合同价的80%以内,余下项目款在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项目竣工审计结果确认后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化的,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