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专利权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专利权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解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法:

1、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方法,其有以下优点: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2、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

(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几方面,发现专利侵权行为之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即各省、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8309281.html,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

专利纠纷决定书

原告李毓锦不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知法书(2009)6号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李毓锦,男,1932年6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88号黎明苑阳光阁504室。 委托代理人李小云,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88号黎明苑阳光阁504室,系李毓锦之子。 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号科技大楼6层。 法定代表人罗旋,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典湘,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20层C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第三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大厦A座14-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第三人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西商业街北20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毓锦不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知法书(2009)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省知产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集团)、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毓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云、被告省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伟杰、黄典湘、第三人九龙集团、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蔡学俊到庭参加诉讼。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省知产局受理李毓锦诉九龙集团、李毓锦诉新城集团、李毓锦诉华艺公司、建工集团专利侵权纠纷三案后,将其并案处理,于2009年4月15日对原告李毓锦作出闽知法书(2009)6号《“新型PHC桩及水冲气举静压沉桩法”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九龙集团在其漳州万豪国际项目管桩工程(以

2017年专利代理考试试卷之相关法

1.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A.张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法律关系B.王某请求交警队退还其多缴的违章罚款产生的法律关系 C.李某向当地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生的法律关系 D.甲公司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答案】 2.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 A.法人 B.公民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答案】 3.陈某夫妇因意外事故双亡,二人的儿子陈畅刚刚年满3周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陈畅的监护人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可以由陈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C. 陈畅的祖父被指定担任监护人后,可以自行变更监护人 D.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陈畅的监护人 【答案】 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应当予以支持 B.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答案】 5.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商标权人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 B.张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C.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郑某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D.刘某与徐某签订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 【答案】 6.北京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组装生产并向乙公司出售500辆汽车。甲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组装生产汽车所需要的车轮。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车轮的运输合同,运输途中,由于丁公司驾驶员的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7.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B.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的,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C.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08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 第 4 次会议审定) 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 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b5E2RGbCAP 一般规定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 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 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p1EanqFDPw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 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 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 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DXDiTa9E3d
2010 年 3 月 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 / 12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许可人、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或公平竞争权利被侵犯的,按 特许合同约定的内容,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原告。RTCrpUDGiT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 (一) 权利人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原告。权利人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原告。5PCzVD7HxA (二) 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 诉。 (三) 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 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 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jLBHrnAILg (四) 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 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 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xHAQX74J0X 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 事实为前提。 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 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 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LDAYtRyKfE
2 / 12

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 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 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 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

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 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 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 件案件中,就有11 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 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 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 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 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侵权怎么维权 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最后,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8309281.html,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颇值得探讨。尤其是这类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困惑。对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2003年11月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

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笔者结合审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疑惑和争论,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属之三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三种形态的权利之归属关系。 一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授权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后,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作为享有专利权的标志,专利权在形式上与具体一份专利证书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专利证书记载着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专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是侵害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规定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化的规定,就是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这类侵权行为案件在法院的分工上,属于主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民庭受理。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笔者认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赔偿额的时候,不可以一概以权利人广告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因为广告费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时间段发布,其费用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仅仅为了一个发生在西部偏远县城的商标侵权,就在CCTV1的黄金时段发布一个维权公告,显然有过度宣传的嫌疑,如果权利人对这笔广告费提出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只能对其中必要的支出予以支持,这个必要的支出对于这个案例而言,就是在侵权地的那个县城的电视台播放同一维权广告的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确定消除不良影响费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种侵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广告的覆盖面应当与这一范围相当。 除了地域的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时间问题,到底做多长时间的广告才能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呢?这个问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有关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问题也可以很好处理,那就是侵权人本身就是以某种广告形式进行侵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侵权人的广告费用支出作为其赔偿数额。虽然在一些国外的立法例中认为,权利人并不需要花费与侵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我们来看这份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

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2006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该权利为署名权。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高级法院动态 |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动态 | 国内司法动态 | 国际司法动态 开庭公告 | 送达公告 | 庭审直播 | 诉讼指南 | 在线诉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全国、上海年度十大案件 |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 学术论文 | 研究报告 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反垄断 | 技术合同 | 知产刑事法律法规 | 知产行政法律法规 | 其他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业务文件》 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立案须知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须知。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但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局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㈢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㈣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㈤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等资料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提交请求书: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及其他事项。 3、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具体指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 4、应写明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doc)。 5、正文部分应写明构成侵权的分析对比,也可以将“侵权分析对比”单独附页(查看分析对比示例)。 6、《请求书》须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署名或盖公章。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请求人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请求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

OBE-工厂诉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OBE-工厂诉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 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OBE-Werk Ohnmacht & Baumgartner GmbH & C0 .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伊斯普林根(Ispringen)。 法定代表人莱纳·瓦格纳(Reiner Wagner),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蔡民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陈屿镇兴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友,男,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南大街21号。 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简称OBE公司)诉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康华眼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康华眼镜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2年12月6日裁定驳回康华眼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终审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4年7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OBE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蔡民军,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克胡、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BE公司诉称:原告是961911239号中国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的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 原告发现被告康华眼镜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经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于2001年9月13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的北京展览馆,对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用于许诺销售的弹簧铰链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原告分析判断认为,被告康华眼镜公司许诺销售的弹簧铰链产品的制造方法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另外,原告还发现被告康华眼镜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原告的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华眼镜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以公开方式向原告道歉;3、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415万元;5、承担本案原告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康华眼镜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状只有诉讼代理人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代理人没有合法授权。2、2001年9月13日,原告的专利还没有授权,故不存在许诺销售的情形。3、原告的专利名称是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并非弹簧铰链。该专利方法为弹簧铰链的装配方法,仅涉及铰链中的铰接件和外壳的加工方法。4、原告的专利方法系弹簧铰链自动连续加工装配的方法,使用该方法专利需要先进的加工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被告的产品主要靠冲、车、滚、铣等10余道加工工序及人工装配,使用的是十分简单的机械设备,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 【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子站讯 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商标时一个企业品牌了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可以书写答辩状,要求假冒商标失效!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1】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 2.层次非常高; 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