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排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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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排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三废”的处理和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公司“三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所指“三废”,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废气、废渣”。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4 职责

4.1 安环部

4.1.1 贯彻、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条例。

4.1.2 负责与政府环保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负责与集团公司安环部的沟通和联系,组织落实上级环保工作精神和指令。

4.1.3 负责公司环保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1.4核查外包单位的环保资质和工作情况。负责配合公司“三废”的处理工作。

4.1.5有权对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外排点“三废”进行抽查化验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4.1.6制定公司“三废”排放管理规定和办法,监督公司区和生产车间“三废”达标排放工作的落实。定期检查和及时纠正、处理有关违反环保规定的问题。

4.1.7对各“三废”排放区域提出应急方案。组织“三废”污染事故调查及提出整改方案。

4.2 生产运行部

4.2.1 加强生产精细化管理,尽量减少“三废”排放数量,把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2.2负责与公司实验室联系进行“三废”排放前检验。

4.2.3 负责配合“三废”处理单位车间现场操作工作。

4.2.4 配合环保专工工作,提供必要的环保数据。

4.2.5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环保设施设备,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2.6 参与“三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4.3 技术设备部

4.3.1负责对各生产阶段提出“三废”处理的申请单并进行审核。

4.3.2负责保障“三废”相关环保处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提供技术指导,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4.3.3配合环保专工做好教育、监督、指导生产车间环保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环保单据。

4.3.4 参与“三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5 管理制度

5.1 固体废弃物

5.1.1 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

(1)公司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炉渣以及生产施工中废弃的零部件、包装物等。

(2)生产车间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把炉渣、其他废物进行分类堆置。

(3)炉渣用做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废弃的零部件、包装物由厂家收回重新加工使用。

5.1.2 有毒有害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

(1)公司有毒有害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飞灰、渗滤液污泥、固体油污、化学物品等。

(2)生产车间按照公司规划的有毒有害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存放区域进行分类堆置。

(3)飞灰经螯合稳定固化达标后运往填埋场填埋处理,渗滤液产生的污泥、固体油污、化学物品等固体废弃物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5.2 液体废弃物

5.2.1 生活污水

在主厂房南北两侧分别设有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公司的生活污水,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要达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要求,经中水回用水池循环利用。

5.2.2 渗滤液

(1)在主厂房南北两侧设有渗滤液收集池,输送至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出水要达到《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要求,送至循环冷却系统循环使用,要严格监控出水水质和定时定期对其化验检查。

(2)渗滤液浓液送至焚烧炉回喷处理。

5.2.3 除盐水

(1)除盐水间各加药装置必须有防废水、废液泄漏措施,各装置不得随意排放废液、废水。

(2)各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加药装置废水、废液管理,严格按照排放管理规定执行;废水、废液统一输送至中水回用池。

5.2.4 锅炉排污水

(1)锅炉排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有防止废水泄漏措施,排污水经降温池冷却后,送至除渣机作冷却炉渣使用。使用不完的排污水送至中水池统一处理后再利用。

(2)锅炉每次排污必须有记录备存。

5.2.5 中水回用水

(1)严格按照运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回用水池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

(2)所有除盐水装置再生废水必须进入回用水池进行收集处理。

(3)未经过化验室分析化验,未得到分析化验单,未

得到公司生产运行部、技术设备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回用水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不得将回用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严禁

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废水。

(5)回用水再利用时,巡检人员定期、不定期观察排

放口排放情况,发现任何情况要及时停止排放并汇报。

(6)回用水再利用的任何单据,生产运行部和技术设

备部各备一份。

5.2.6油储罐排污水及其他

(1)用于排放含油污水的管线、阀门应确保能全开和

全关,且开关灵活密封可靠。

(2)油储罐污水池满时,通过抽水泵及时输送至渗滤

液调节池处理。

(3)各机泵、管线、油罐等设备零星排放的油品,必

须集中送至渗滤液调节池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系统。因检修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污染的装置区地面,应及时处理干净,杜绝用水直接冲洗。

(4)废水必须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输送,生活

污水、工业污水、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系统。严禁向雨水管网排放工业污水。

5.3 气体废弃物

5.3.1公司气体废弃物为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烟气和渗

滤液臭气。

5.3.2烟气排放要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

5.3.3生产期间必须确保全厂烟气处理系统装置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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