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总流程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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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2•【字号】陕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日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责任分工。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政府)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推动本辖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时间节点。

2020年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完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2021年,编制完成全部行政权力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基本健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流程全公开。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

1.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省自然资源厅等17个省级部门,要以国务院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今年10月底前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领域的工作指南,并指导基层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政务服务的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的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政务服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窗口,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政务咨询和办理。

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的政务服务管理机制。

2.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规模择优配齐人员,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理。

3.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指南,明确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时限要求等事项。

4.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政务服务数据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相关信息。

三、政务服务行为政务服务行为是指政务服务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活动。

政务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公正、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便捷性和公开性。

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违规拖延或变相收费。

2.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表格和证明材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和复制。

3.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做到信息畅通、态度和蔼。

4.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网上政务服务,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等服务。

5.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政务服务管理政务服务管理是指政务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政务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和控制。

政务服务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快捷。

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并纠正问题。

2.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流程和办理时限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按时获得政务服务。

3.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建设与维护,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度。

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政务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和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和活动。

政务公开的目的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促进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是政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涉及到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回应公众关切的工作。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

一、政务公开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务公开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即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中应平等对待各利益相关方,不偏袒、不歧视;透明原则,即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中应积极主动地提供信息,尽量做到全面、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即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中应以满足公众需求为核心,提供便利的公务公开服务;责任原则,即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众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文件、公共服务信息、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等。

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三、政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政务公开的渠道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公众微信、报刊媒体等。

政务公开的方式包括:公告、报告、通告、新闻发布会、在线问答等。

四、政务公开的流程和标准政务公开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发布和信息回应。

政务公开的标准包括:及时、准确、全面、可信。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和监督政务公开的责任在于政府部门,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务公开的监督在于公众,他们有权利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政务公开的职责。

六、政务公开的创新与提升政务公开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政府部门应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务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公开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武清政办〔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效能,加快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区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大幅提高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1.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标准目录,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清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和核心,是政府向社会公开行政事务、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置情况的基础性工具。

第三条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权责明确、公正公平、便民利民。

第二章政务公开清单的种类和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清单分为部门清单和项目清单两种。

部门清单是指各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工作职能等信息的清单。

项目清单是指各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具体事项、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监管事项等信息的清单。

第五条政府部门的部门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部门名称、隶属关系、上级部门;(二)职责范围、授权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三)组织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分工;(四)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项目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二)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三)办理流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四)审批结果、公示公告、监督投诉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部门清单和项目清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政务公开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清单,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清单的制定和公布第九条政务公开清单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定清单的内容和范围;(二)倾听社会各方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三)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可行的内容和要求;(四)规范统一,统一格式、标准和风格。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确保政务公开清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规范四项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方案(最新)

进一步规范四项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方案(最新)

进一步规范四项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x、市安排部署,我县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一系列文件。

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一些部门重视不足、落实不到位,未能将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融入日常行政运转流程,导致部分重点工作未能规范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四项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相关事宜方案如下。

一、公文公开属性审批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x﹝x﹞122号)相关要求,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起草部门提出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报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公室具体承办人员,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县政府办公室公室承办人员予以退文。

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科室提出建议。

(二)初步审核。

县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具体承办人员对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人员复核保密属性。

县政务公开办认为承办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部门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

(三)逐级报批。

经初步审核后,公文公开属性按发文报批程序,随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分管副主任、主任逐级进行报批。

(四)公文签发。

公文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时,签发人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公文印发。

县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并对拟发公文属性进行备案登记。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一、总则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向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机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确保其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应根据服务需求和地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服务能力的覆盖和连通性。

2.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包括:提供证照办理、行政审批、政务咨询、综合查询等服务;推进政企对接,提供服务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承办政府决策的实施、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服务标准1.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时限要求、服务内容等方面。

服务标准应公之于众,在大厅明显位置公示。

2.政务服务中心应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定期分析调查结果并评估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工作。

四、队伍建设1.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素质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素养、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

2.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工作人员的持续学习和提升。

五、信息化建设1.政务服务中心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在线办理等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窗口服务流程1.政务服务中心应规范窗口服务流程,确保服务内容和办理流程的透明、公正、高效。

2.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需求,合理划分窗口,明确窗口服务对象和办事指南,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七、服务管理1.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定期服务评估机制,评估服务标准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来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八、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的及时、全面、便利。

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公布服务标准、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便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部门,以及其他有政务公开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该坚持公开的原则,公正的方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二章具体行动第四条机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合理、清晰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谁、什么时候、何种方式公开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政府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算收支、重大决策、公共服务、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发布。

目录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申请者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信息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信息的名称、类别、内容和形式,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信息申请,对于合法、符合公开要求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形式、时间和地点,向申请者公开。

第九条对于未达到公开条件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第十条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者及所有人行使知情权。

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评定应以信息内容,透明度、重要性等作为依据,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运用本工作细则的机关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发布公开信息,拒绝提供已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刻意隐瞒、篡改、伪造政府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务公开,营造透明、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公开专区。

第三条政务公开专区是政府通过硬件设施和软件平台开展政务公开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政务公开专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便利、高效、规范的原则,为公众提供政务公开服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政务公开服务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平台,确保政务公开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政务公开服务能力。

第八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政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九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系,明确政务公开专区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配备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政务公开服务工作的便利和高效。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政务公开服务工作的成效,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举措。

第三章硬件设施和软件平台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设备和办公设备,确保政务公开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为政务公开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专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政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专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政务公开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专区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证政务公开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政务公开专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和服务,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便利和高效。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务信息、政务活动和政策规定等事项的一种行为。

旨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政府的信任度和合法性。

本管理办法是为了强化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责、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办公地址、联系方式;2、政府的预算、财政收支、财政支出合法性审查、政府采购信息等;3、政府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任免情况、考核结果;4、政府决策的依据、过程、内容、效果和社会反响;5、涉及公民权益的政府活动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和平台政府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和平台进行政务公开:1、政务网站:政府机关应该建设政务网站,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政策解读、在线咨询等服务。

2、政务公开专栏:政府机关应当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组织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政策法规等相关方面的信息。

3、媒体、报纸、电视等宣传平台: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各种媒介开展政务公开宣传。

4、政务公开大厅:政府机关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大厅,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政策解读、在线咨询等服务。

5、政务App:政府机关应当开发政务App,通过移动终端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政策解读、在线咨询等服务。

三、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流程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政务公开申请:公众可以通过面对面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等多种途径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务信息。

2、政务公开回复:政府机关应当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的申请进行回复。

3、政务公开监督: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并接受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4、政务公开宣传: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认识和了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所务公开管理制度

所务公开管理制度

所务公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公开透明度,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切实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阳光化运行,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举措,是政府开展公开透明的一种重要方式。

所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大事项,政策措施等,提供便利,公开信息,接受各界监督,搭建政务信息与公众之间的桥梁。

第三条所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的决策、规划、财政预算、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公共服务、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所务公开的原则是依法、规范、公正、透明,以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交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公众监督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化、便捷化的政务服务。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所务公开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规范公开程序和流程,确保所务公开工作的顺畅、有效进行。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岗位或者工作人员负责所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则是科学、民主、依法,实现政府部门领导负责、部门负责、工作人员全力配合的工作模式。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所务公开工作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加强对所务公开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所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申请与接收服务。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及时、准确提供政府信息,采取措施维护政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信息的获取、保存、整理和公开程序,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和保存。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五年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十三五”规划,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其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并在政务公开原则、范围、主要环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纲要》仍把政务公开的目标确定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可见,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是文字表述差异,也是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决胜阶段必须紧紧扭住的短板和着力点。

所以,在《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中,就有公开公正的目标。

在衡量法治政府标准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标准。

再加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政务公开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揭示出政务公开不是一个技术性小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的大是大非问题。

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是指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公开政务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一律公开。

换言之,公开政务信息无须法定理由,而不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法定理由。

这个原则确立的基本理念是政务信息本就该全部公开,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依法可以不公开或暂不公开。

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法定不公开事项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就此而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以上三类信息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

例如,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有些被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信息,但出于担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一些行政机关会以“此事与你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这类信息。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的实施方案实施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的方案一、背景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该积极探索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的方法,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增强公众满意度。

本方案旨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实施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的具体措施。

二、目标1. 提高政务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缩短办事时间。

2. 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和手续。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三、具体措施1. 设立统一的办事指南:建立统一的办事指南,包括各项政务服务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公示。

指南可以以线上线下的形式发布,以方便公众查询。

政府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南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订。

2. 精简办事环节和手续:对办事流程进行梳理,删除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实现流程的简化和扁平化。

政府部门要对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进行严格控制,并确保办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不得随意增加办事环节或延长办事时间。

3. 强化信息化建设:推广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平台,提供网上预约、在线咨询、在线申办等服务。

政府部门要积极整合已有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办事人员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政务服务办事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办事流程进行现场考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会公开监察结果。

5. 加强培训和宣传:对政务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职业素养。

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向公众普及政务服务的改革措施和优化流程的意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办事流程的规范和优化。

四、预期效果1. 提高政务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减少办事时间。

2. 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 提升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4. 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推动政务服务向现代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XX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管理制度

XX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管理制度

XX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大厅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承载着政府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管理应以服务群众、提高效率、规范行为为宗旨。

第三条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应遵守政策法规、遵循程序、尊重群众权益、保护隐私,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管理应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为先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政务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第五条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升信息化建设,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效率,并适时开展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工作管理、服务流程优化、员工培训、投诉处理等事务。

第七条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窗口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且应足够满足群众办事需求。

第八条窗口分为基础服务窗口和特殊事项服务窗口,基础服务窗口提供常见的办事服务,特殊事项窗口提供特定事项办理服务。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府部门选派,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技巧。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纪律,保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仪容仪表,便于与群众进行沟通和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窗口服务的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办结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受理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群众了解办事需求,并核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不齐全要及时告知群众。

第十四条审核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核群众所提交的材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办结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结群众的事项,并向群众传达结果,并提供办事反馈渠道。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政务服务大厅要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以评选出优秀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是指政府机关负责提供各类政务服务的机构的管理和运行规则。

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窗口和对外服务平台,为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推动政府服务向现代化、规范化、便民化、智慧化方向发展。

为了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行和服务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规范。

一、组织架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并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权限。

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相适应,能够有效地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服务流程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说明。

服务流程包括服务申请、受理、办理、审核、审批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限制应当清晰明确。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操作手册,对服务流程进行完整详细的说明,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程序提供服务。

三、服务标准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使服务对象能够明确自己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服务标准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要素,要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制定差异化的标准。

四、信息公开五、服务评价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通过问卷调查、社会监督、投诉处理等方式,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中心的满意度和不满意度,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安全保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受侵犯。

政务服务中心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杜绝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的一些基本要求,旨在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中心的发展,为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更好的政务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赣府厅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8日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高质量发展推进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科技兴赣六大行动、旅游强省发展战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深化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的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组织,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并催促贯彻执行。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 日为统一“公开日”,对重要事项和暂时事项,在办理后一周内公开。

四、专人负责定期采集整理应当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实施公开。

五、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开展政务公开情况及时上报。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

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肥城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一)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二)公开内容1 、医院资质信息。

2 、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 、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 、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 、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 、各类便民措施等。

9 、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 、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1 、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 、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者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 、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 、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 、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方式1 、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政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政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政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规范化管理是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政务规范化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规范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务规范化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或者失职渎职。

对违反或者失职渎职的,应当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务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政务管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

第六条公平、公正原则。

政务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公民都要平等和公正。

第七条便民服务原则。

政务管理必须以公民需求为中心,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八条依法行政原则。

政务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推动政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透明公开原则。

政务管理必须加强信息公开,推动政务管理透明化、公开化。

第十条诚信守约原则。

政务管理必须强化诚信意识,坚决杜绝欺诈和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政务规范化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务管理制度。

政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

政务管理机关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整合服务资源,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

政务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政务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完善政务投诉和申诉机制。

政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投诉和申诉机制,接受公民的监督和申诉,及时纠正错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推动政务公开。

政务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务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政务服务评估。

政务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政务服务评估,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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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总流程及管理规范
1.政务公开工作总流程规范了全县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具体流程见下图。

政务公开工作总流程图
2.流程主要节点内容
2.1 信息文件编制
政务信息文件涵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五公开的信息,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文件出台之前需同步编制解读文件。

2.2 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信息文件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2.3 公开渠道
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现有公开渠道发布公开信息,现有公开渠道主要有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12345热线、显示屏、触摸屏、服务指南、办事大厅、宣传册、公示栏、电视、报纸、广播等。

2.4 信息发布
主动公开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通过统一的公开载体/平台发布信息。

2.5 舆情跟踪和回应
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跟踪相关舆情,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回应。

2.6 公开信息更新、保存和查询
行政机关应及时发布最新信息,并保存已发布信息和提供查询方法。

2.7 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2.8 依申请公开答复与办结
行政机关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和答复,对可以公开信息给予答复并公开,对涉密信息给予答复和理由并不予公开,对非本单位公开信息给予答复后可指明咨询渠道。

2.9 保密信息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对保密信息进行定时清理和审查,发现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转化为主动公开。

2.10 保密信息存档
行政机关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存,并建立保密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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