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公共基础-思维导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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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罚(申诫罚) 罚款 财产罚
警告 罚金 X 没收财产 X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种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区分:吊销(重大错误);注销(正常流程); 吊销、暂扣证照 撤销(欺骗、贿赂);撤回(相关法律变化) 公安机关执行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最长15天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天
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 人身自由以外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设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 的行政处罚 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 的,可设 警告或 一定数量罚款
原告死亡(公民)、终止(法人、其他组织),其近亲属(公民),权利继承法人、组织可提起诉讼 原告 近亲属:民法中近亲属+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 例:A县经B市政府审批后 决定征收C房屋; 行政复议 A县政府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 上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B市政府 复议机关:B市所在省政府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 起诉原行政行为 未作出决定 A机关授权B机关 A机关委托B机关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B机关担责 A机关担责 原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如果 行政机关为 了 公 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 应依法给予相关组织 赔偿
行政确认
对相对 人 法律地位、关系、事实进行确认 (从有到认可)
例领结婚证,伤残鉴定
行政征收
强制、无偿征收
税、费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物质帮助
抚恤金、低保
对为国家、社会做巨大贡献个人奖励 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 公 共 秩 序 ,妨 害 公 共 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 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 给予的处理惩罚。 警告 罚款 种类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 发放的许可证 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追责时效
拍卖查封、扣押的设备、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履行义务)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例违建
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代履行 其他执行方式
行为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 (例拆迁-不拆-找工程队代拆——行为人支付费用) 清理被污染河流
例 张 三 喝 酒:行政措施-不履行-行政处罚-不 交-行政强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可设定行政许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可实施行政许可 准许从事特定活动 ( 从无到有) 行政许可 许可证、照
除法律、法规规定执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可以转让的以外 , 一律不得转让 许可届满前 30日内申请延续,许可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决视为 准予 公民、 法 人、其他 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 不得擅自改变 ; 信赖保护原则
3.2.2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60日内
书面复议 原则 不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维持原决定 限期履行 行政机关限期履行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不加重)
结果
2.适用依据错误的;
撤销、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责令被申请人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6个月
破坏选举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岁 婴儿的 情节轻微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减轻或不予处罚 主动投案 有立功表现 处于胁迫或诱骗的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
商业秘密 :依申请不公开
行政百度文库规、规章、行政决定、命令(抽象)
可附带性审查
3.4.1 行政诉讼1
受理范围
不包括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内部) 国家行为 国务院最终裁定的 公安、国安依刑事诉讼法实施 重复申诉 行政机关调解、仲裁(无强制力) 行政指导(无强制力)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为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其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 为 需 要 由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 可以报请中级 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基层一审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海关案件 级别管辖 中院一审 对国务院 部门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诉讼 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
行政主体
范围
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 (政府部门派出,不独立担责)
概念
3.1.2 行政主体 与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行为与被管理者形成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 行政 司 法 (行政复议、裁决、调解、仲裁)
行政行为对象所处法律地位
内部行政行为(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处罚)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严格规定)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规定宽松) 依职权行政行为(主动) 依申请行政行为(被动) 要式行政行为(有法定形式) 例申请结婚 例罚单 例口头通报 例发驾照
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 人 民 政 府 ( 发生地:行为地、途径地、结果地) 管辖发生争议,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超过追责时效(两年)
3.2.1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违法 轻微&及时纠 正&没 有危害后果 ( 同时满足) 精神病发病时 不 满14周岁 保证当事人陈述权利 公正公开 法定原则 依据、主体、程序、职权法定
分类
立法权力来源
一般授权立法
特别授权立法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可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组织 概念 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行为影响的 组织或个人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
政府及职能部门(省、市、县、乡,各厅、局) 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可独立担责)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派出所伤人,向公安局索赔) 工商所 税务所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事业单位经授权履行管理职能) 行政主体做出产生 行政法律效果 的行为 (创设权力义务) 公定力(推定合法) 确定力(不可随意变更) 行政行为效力 约束力(有效力) 执行力(可强制执行) 公安 罚1000元,认为不合理,先交钱再起诉 高校、银监会、保监会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延期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公开审理 涉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的除外 商业秘密 : 依申请不公开
省级部门, 例如省公安厅——找基层法院
管辖
高院一审 最高院一审
本辖区重大、复杂 全国重大、复杂 一般案件 机关地 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均可 不动产所在地 原告、被告所在地均可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案件 因不动产诉讼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指定管辖 有争议无法协商 上级可以审下级 管辖权转移 下级给上级需报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范围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政府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级政府
例公安局
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找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政府
国税、海关、外汇、金融、国安 仅受上级领导
3.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一级, 省部找自己)
政府派出机关
例街道办-县 政府-市 政府-省政府
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 一般 被告举证 收 到 起诉 状副本15日内提交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原告 提供向被告 提出申请证据
3.4.2 行政诉讼2
举证责任
其他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例外
被告依职权应履行 原告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补偿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被告举证
一般程序
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不得因此加重处罚) 决定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 送达 : 当事 人不 在场, 7日内送达 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且不承担费用 责令停产停业
听证程序
涉及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
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关分离 20元以下
行政处罚执行
当场收缴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流动商贩) 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不得阻碍、干预 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委托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原则
行政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当事人有权辩论 检察院法律监督 合议制
审判员、陪审员组合 三人以上单数 当事人申请 审判人员 回避
基本制度
回避制
审判人员 自行回避 涉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的除外
概念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审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申请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 机关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国家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不包括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可附带性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复议, 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附带审查) 政府 公安厅
基本原则
程序正当 诚实守信 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央行政立法 立法主体 地方行政立法 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 的 职 权, 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依据特 定 法律、法规 授 权 或者 依据 国家 权力机关 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 ,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拘束程度
行政主体可否主动实施 行政行为分类 是否具备法定形式
非要式行政行为(没有法定形式) 授益性行政行为(给予利益)
行政相对人是否受益
负担性行政行为
例罚款 具体行为,例对张三罚款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方式方法 抽象行政行为
粮食局与张某签订《粮食收购合同》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处罚原则
教育相结合 一事不再罚 任何 机关不得以 同一 事由作出两个以上 罚款
特点: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 警告、公 民50元 以 下 ,法人、 其他组织 1000元以下 立案 调查取证:不少于两人 告知义务: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相关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
部门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
主管部门 或主管部门 同级政府
例派 出 所-县 分 局-市局-省厅
该组织管理机关 共同上一级 职权继承机关 的 上一级机关 同级政府 上级人社
例 人事 局 (没了)-人社局
被撤销机关
必须先复议情形
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 自然资源 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 申请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诉讼当事人
被告 经复议案件
维持决定 改变决定
授权 委托 起诉的条件
复议后十五日 未复议6个月 起诉的时间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 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期限 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
概述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告官要见官) 主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程序性实体性相结合 程序上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院保障起诉权,应受理的得受理
行政诉讼法
实体上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行政法核心
控制行政权力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地位不平等) 行政法调整对象 程序性与实体性交织 各类行政关系
特点
数量多、内容广泛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具有易变性 合法性 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理性、公平
3.1.1 行政法概述
合理性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措施 (防止危险扩大)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措施 只能由法律设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
3%
例酒驾,暂时约束至酒醒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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