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强制阻止重症新生儿的出生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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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强制阻止重症新生儿的出生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一个政策与执法的问题,由于我国缺乏完整、严谨的科学标准与程序法对重症新生儿进行特殊对待与保护,容易产生多种社会问题与法律纠纷:在重症新生儿是否拥有生命享有权上学界存在着争议,生命的起始点、终结点存疑;监护人可否放弃救治重症新生儿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患儿的疗法选择缺乏统一有力的规则等等。但实际上我们也讨论的是生命与生命的问题,母亲的生命,和她们特殊的孩子的生命,那是一个特别的群体,他们在还未出生的时候就已经被接受了死神的亲吻,他们被称为重症新生儿。活着还是死去,又是这个亘古不变的问题。对于没有自由意志的重症新生儿来说,他们的生命该由谁来抉择?是国家和政府?还是所谓的专家?那是一具有血有肉并且承载着父母所有爱的结晶啊!最终的选择权难道不应该在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身上吗?况且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患者具有的知情同意权也就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权也就表明了孩子的去留应该是由父母决定的,我们政府和机构最应该做的只能是提供意见进行劝解而不是单一的进行强制性的阻止。
近年来,我国重症新生儿出生率持续上升,重症新生儿的种类之多数量之盛都让我们心痛又着急,根据广东省卫生部门的统计,近十年来全省的出生重症率翻了一倍,已经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深圳市在2014年出生缺陷率已经达到16.07%,也就是说超过2700名新生儿患有各种缺陷性疾病。在面对这么多严峻问题的时候,我们
应该做的不是简单地闭上眼睛,抹去死亡,而是直面问题,也就是防患于未然,加强婚检与孕检的力度,可是自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虽然这十年来由于各方宣传婚检率是上升的,但是社会上一直存在的“奉子成婚”现象也还是为重症新生儿的数量逐年攀升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可此时孕前检査就像一个安全补丁,显得尤为重要,必不可少。既然有这么多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又何必如此决绝地去强制阻止重症新生儿的出生呢?
一旦强制了,我们阻断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个小小的生命,不仅仅是那想看这个世界一眼的小小的心愿,我们阻断的是产生奇迹的可能性,阻断的是国家对重症新生儿监护室的重视,甚至会阻断我们心中的那一份对生命价值的神圣观以及医生对自己救死扶伤的责任感,如此种种,难道我们还要去强制阻止重症新生儿的出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