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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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龙华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文产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审定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的最终审核;解决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文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新区文产办是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资助计划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龙华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

(二)在龙华新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新区文产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不予受理情形与基本条件根据《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与第

十fh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扶持项目根据扶持方式分为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奖励资助三种,分别采用核准制与评审制两种方式审核。

第七条项目补贴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 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 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对入驻经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资助,按租赁实际面积的50%计算、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 元、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资助标

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资助,并对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等额的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四)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100 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3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五)经新区文产办审核报新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或综合性产业类展会项目,可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 万元;组织参加国内其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的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30 万元;组织参加境外重要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60 万元;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展位费的总额。

审核方式:核准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区进行产业化开发,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 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七)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项目实际

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 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八)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20 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支持;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1 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fh)对新区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扶持。

第八条配套资助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5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fh条奖励资助

(一)对将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5%奖励给工业设计成果单位(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合同奖励最高5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新区的重点扶持领域的文化创意法人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的30%,每年最高2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市文

化出口10 强企业”、“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同一园区或企业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设立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评选与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20 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

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1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五)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及市级电视台相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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