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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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备忘录的适用性,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对《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吸收纳入了《信息披露备忘录第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及本所历年定期报告通知的相关内容,修订后备忘录重新命名为《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于同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年月日
附: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年月日制定,年月日修订)
为做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适用规则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号编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次年的月日,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月日,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月日。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月日且不能早于其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日期,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注意事项
(一)内幕知情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