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A T A标准地面服务协议(中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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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 T A标准地面服务协议

(第18版,1998年4月1日生效)

附件A

IATA 标准地面服务协议

附件A —地面服务项目

本标准地面服务协议自……………………………起生效。

甲方:

(以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为“承运方”或“服务方”)

乙方:

(以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称为“服务方”或“承运方”

本附件A

有效期自……………………起,取代………………………….

内容目录

第一节代理服务

1.1 一般规定

第二节装载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

2.1 装载控制

2.2 通信联络

2.3 离港控制系统(DCS)

第三节集装设备(ULD)管理

3.1 操作

3.2 管理

第四节旅客和行李

4.1 一般规定

4.2 离港

4.3 到港

4.4 行李处理

4.5 远程/机场外服务

4.6 联合运输

第五节货物和邮件

5.1 货物服务一概述

5.2 出港货物

5.3 进港货物

5.4 中转/过站货物

5.5 邮件

第六节机坪服务

6.1 飞机引导

6.2 飞机停靠

6.3 机坪至驾驶舱通话

6.4 飞机装卸/上下客

6.5 起动

6.6 安全措施

6.7 飞机移动

第七节飞机服务

7.1 外部清洁

7.2 内部清洁

7.3 盥洗间服务

7.4 供水服务

7.5 降温和加温

7.6 根据承运方的要求,除冰/防冰服务和除雪/冰服务。

7.7 客舱设备和机上消遣物品

7.8 客舱物资的存放

第八节燃油和滑油

8.1 加油和/或抽油

8.2 添加滑油及液压油

第九节飞机维护

9.1 例行服务

9.2 非例行服务

9.3 航材管理

9.4 飞机停靠和机库

第十节航班运作和机组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始发站的飞行准备

10.3 非始发站的飞行准备

10.4 飞行中的协助

10.5 航后服务

10.6 机上再签派

10.7 机组管理

第十一节地面运输

11.1 一般规定

11.2 特殊运输

第十二节配餐服务

12.1 联络和管理

12.2 机坪配餐服务

第十三节监督和管理

13.1 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监督职能

13.2 管理功能

第十四节保安措施

14.1 旅客和行李的安检和协调

14.2 货物和邮件

14.3 配餐

14.4 飞机守卫

14.5 其它保安服务措施

第一节代理服务

1.1 一般规定

1.1.1 如有需要,提供担保以便利承运方的各项活动。

1.1.2 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1.1.3 表明服务方是作为承运方的服务代理人而行事。

1.1.4 向所有有关各方通报关于承运方飞机的动态。

1.1.5 根据双方协议,以承运方名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

(1) 机场、海关、警方及其他与服务运作有关的费用;

(2) 保证金担保规定的费用;

(3) 现款支付费用,服务,运输等等。

1.1.6 向承运方代表提供办公场所。

第二节装卸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

2.1 装卸控制

2.1.1 在飞机和相应的机场建筑之间传递与航班有关的文件。

2.1.2 根据情况,按照当地或国际规定,或根据承运方的合理要求

(a) 准备

(b) 签署

(c) 分发

(d) 清理

(e) 存档

装卸指令、配载表、平衡表、机长的配载资料和舱单等有关业务文件。

2.1.3 根据双方约定,

(a) 编辑

(b) 发送

有关数据,回函和报告。

2.2 通信联络

2.2.1 (a) 编制

(b) 收发

与服务方进行服务工作有关的所有电报,如适用,这些电报使用承运方的始发代号或双签字程序,这些电报的内容应通知承运方代表。电报传送费可向承运人另行收取。2.2.2 对每次航班的所有上述电报集中保存90天。

2.2.3 (a) 提供

(b) 运作

在航站与承运方飞机之间的通信联络的适当方式。

2.3 离港控制系统(DCS)

2.3.1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b) 运作

设备和设施使服务方可进入承运方的离港控制系统。

2.3.2 在承运方的离港控制系统进行下列服务:

(a) 获取培训计划;

(b) 值机办票;

(c) 登机控制;

(d) 行李调配;

(e) 行李追踪;

(f) 装载控制;

(g) 双方达成的其他服务。

第三节集装设备管理

3.1 操作

3.1.1 根据双方协议,

(a) 提供

(b) 安排

集装设备的适当存放位置。

3.1.2 按照承运方的要求适用正确的存放和操作技术。

3.1.3 对于服务方保管的属于承运方的集装设备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避免被盗、非法使用、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承运方。

3.2 管理

3.2.1 (a) 列明集装设备的保管清单,并保存保管记录。

(b) 根据有关程序,编发集装设备控制信息(UCM)。

(c) 根据双方协议,编发存货核查信息(SCM)。

3.2.2 根据承运方的指示,为集装设备的所有转移准备集装设备交换控制文件(LUC),并取得移交方和接收方或被许可的第三方的签字,及分发副本。

3.2.3 处理集装设备(集装板、集装箱)丢失、招领和损坏事宜,并通知承运方此类不正常情况。

第四节旅客和行李

4.1 一般规定

4.1.1 将承运方飞机及地面运输车辆的到达时间和出发时间通知旅客和公众。

4.1.2 为经停、中转、过站旅客及其行李作出安排,并将机场可提供的服务通知旅客。

4.1.3 当承运方提出要求时,如有可能,

(a) 提供

(b) 安排

专用设备设施和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协助

(1) 无人陪伴的儿童

(2)残障旅客

(3)贵宾

(4)无签证过站旅客(TWO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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