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大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提倡“创新务实,追求卓越”工作态度,要求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到:忠诚团结,创新务实,敬业进取,勤俭高效,文明礼貌.

第三条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保证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驾驶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

第二章驾驶员的聘用与劳动关系

第五条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六条驾驶员的聘用

一、新驾驶员的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还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满足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包括: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思维正常、言行得当、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或从业资格证被注销记录等.

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招聘前拟定招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人员构成、岗位说明、招聘步骤、考核内容、录用程序以及应急办法等要素.

五、招聘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驾驶员到岗后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根据聘用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驾驶员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六、录用驾驶员的个人档案保持原状,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上级党委:中共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七、驾驶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对表现好、业绩突出、被公司连续聘用XX年及以上的驾驶员,可在其有要求的前提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合同期满,公司应依法办理续聘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在业务结构或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驾驶员应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整.

第八条在合同期内被解除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执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之规定.

第九条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应在接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3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外地来蓉务工人员,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属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的绩效管理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为主进行.

第十二条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综合安全指标评定驾驶员的安全营运等级,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始终保持a级以上的驾驶员才具备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综合服务质量指标评定驾驶员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始终保持a级以上的驾驶员才具备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制订下一年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驾驶员奖励、惩戒、续聘、待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给予年度优秀驾驶员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同时要求并鼓励驾驶员自学,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年制订驾驶员培训计划和相应的费用预算,并组织实施.公司将结合本公司实际,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为驾驶员提高综合素质提供条件.

2、员工自愿参加各类学习,应按排在业余时间.

3、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凡经主管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和培训的,在取得了毕业(结业)证书后,由公司根据缴费凭据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凡由公司承担学习、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或提供学习、培训时间的,受训驾驶员应在培训前与用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并约定学习、培训后费用报销比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服务期限未满要求向外流动者,应按培训协议书约定退还公司支付的学习、培训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参加公司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参加相应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服务规范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并将考核结果录入驾驶员个人档案.第五章薪酬

第二十条公司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驾驶员岗位实行基础工资+基本任务工资+超额提成奖的分配制度,这三部分之和为驾驶员的应领工资.(细则详见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济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实领工资为应领工资减去应有个人支付的社保金和考核扣款.

第二十二条年度奖金额由与本公司年度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业绩挂钩.

第二十三条年度奖金根据公司的效益和员工的业绩确定,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第六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为驾驶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异地机构应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保持现状.以后根据国家政策适时修订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按照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并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级医院确诊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龄5年以下(含5年),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龄5年以上,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6个月;2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为9个月;5年以上8年以下(含8年)的为12个月;8年以上XX年以下(含XX 年)的为18个月;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九条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三十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公司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公司

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排对驾驶员进行体检,保障驾驶员的身体健康.

第七章员工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爱护公司财产,服从公司的依法管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

第三十三条各车队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队务管理,协助公司做好日常营运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驾驶员须按照公司规定和安排准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接受必要的考核,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因故不能或不能准时参加安全学习的,必须事前申明理由报请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二、无论何种原因缺席安全学习的,都必须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补课,并不得再有任何理由缺席.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责的驾驶员须脱产学习1~7天,接受安全教育并作出深刻认识,学习时间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临时紧急安全会议的管理办法与安全学习相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治安安全实施目标管理,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治安防范意识,积极参加治安防范及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熟练掌握gps报警功能,努力提高防范能力.

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客运出租车卖淫、赌博、盗窃、拐卖妇女儿童、运载违禁物品或为犯罪行为提供交通工具.

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三、参与打架斗殴、围观起哄、聚众闹事事件.

四、将营运车辆交由非本车编制人员驾驶.

五、擅自关闭gps车载设备躲避监控.

六、长途营运部报告和夜间出城避绕110警务站.

七、女驾驶员夜间10点后继续营运.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从事的是特殊岗位的工作,为了杜绝安全隐患,驾驶员应执行重大变故报告制度.当发生影响驾驶员身心健康的事件时,当事驾驶员应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无故旷工1天,按10%扣发当月基本任务工资;无故旷工2天,按25%扣发当月基本任务工资,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无故旷工3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故旷工15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劳动权利,劳动和同解除.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应准时上班,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1日以内由主管经理审批;1日以上2日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2日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条驾驶员请事假,按比例扣发薪酬工资.每月按天计算,请1天事假,扣1天基本任务工资.

当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须报请总经理批准,但当月基本任务工资不再发放.第三十六条病假期间待遇

1、连续请病假7日以内,请1天病假扣发1天岗位工资.

2、连续请病假10日以上1个月以内,扣发岗位工资.

3、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停发岗位工资.

4、1年内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大病除外),公司将视其为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有权调整其岗位.在调整其岗位后,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员工无故旷工1天,按20%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无故旷工2天,按50%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并给予相应处理;无故旷工3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故旷工15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承担了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调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章奖惩与激励

第四十三条经考核为优秀驾驶员的,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奖励可采取发放一次性奖金、增办补充养老保险或其他商业性保险的形式给予.第四十五条对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减发或扣发年终奖,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换岗、待岗培训等处理;不接受处理的视为落聘,按落聘人员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落聘驾驶员,公司将给予一次培训再上岗机会,若经培训仍不能胜任驾驶员工作,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信誉和利益的;对工作轻率、疏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的;对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驾驶员奖惩情况进入个人档案.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由公司工会召集争议双方根据劳动合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报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凡与本制度不符之规定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本制度实施后,国家和地方有新规定的或本制度中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总经办.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监督权属公司工会代表大会,日常监督工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执行.

驾驶员日常营运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x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服务.

二、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客、亮证服务.

三、严格打表计费,严禁绕道、议价、拒载、强迫组合乘客、无证营运,杜绝服务纠纷.

四、在营运中推广普通话服务,用好文明用语五句话.

五、计价器完好,按标准收费,主动出具发票,无宰客现象.

六、在服务过程中仪表整洁、用语文明、举止大方,按规定着行业工装.

七、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座套整洁、平整,车内物品摆放规范.

八、遵守交通法规:开车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提醒前

排乘客系好安全带;开车时不吸烟、不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不开带病车,不超速行驶及开车打.

九、遵守站点行停秩序,服从站点人员管理.

十、无违章驾驶和拒载现象.

十一、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作废.

出租车驾驶员守则

出租车驾驶员守则 一、总则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遵守职业道德,奉公守法、端正行风、优质服务、尊重旅客,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待客、微笑服务,真正做到急旅客之所急,想旅客之所想,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 二、职业道德规范 1、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向乘客提供规范化服务; 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良好声誉,保护社会利益及企业利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3、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 三、仪容仪表规范

1、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 2、在营运中驾驶员不准穿无袖背心、不准蓄须、留长发、穿拖鞋、高跟鞋。 四、车容规范 1、车厢内外整洁光亮、车身喷饰完整清晰; 2、车窗内外不乱贴、乱放装饰物及其他未经允许的物品; 3、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标识(价标、承诺、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等); 4、车厢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五、行车规范 1、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2、在准许停车的路段方便乘客上下车; 3、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他车辆。 六、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 1、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2、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3、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标识和服务监督卡; 4、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乱靠; 5、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6、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准故意绕行; 7、必须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中长途可收 取单程回空费,但必须在乘客租车前向乘客说明;

出租车管理制度(精选7篇)

出租车管理制度〔精选7篇〕 出租车管理制度〔精选7篇〕 出租车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进步客运出租汽车效劳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效劳或者车辆租赁效劳的客车。客运效劳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效劳,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装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视、管理,依法查处违背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

通、工商、物价、技术监视、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施行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开展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规模、数量和车型施行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和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开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开展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那么。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篇 出租车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交通工具,为保障乘客安全, 各地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的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要求 出租车必须配置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灭火器、紧急锤等。 车辆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乘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 灭火器应置于驾驶室内,且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定期检查保养。紧 急锤的数量应与座位数相符,且应摆放在方便乘客使用的位置。除 此之外,出租车还应装备应急道具包,包括绳索、手电筒、急救箱等,以备不时之需。 二、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为了确保出租车的安全行驶,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都有严格的车 辆安全检查制度。出租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车辆各 项部件的正常运转。检查内容包括刹车系统、发动机、电路、轮胎、灯光等,对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司机资格审查要求 出租车司机是保障乘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司机的资格审 查和培训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司机应持有相关证件,包括驾 驶证、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人民警察证等。司机应定期选修安全培 训课程,熟悉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对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乘客安全提示要求 为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出租车服务必须给乘客提供足够的安全提示。乘客上车前,应向司机核实车辆信息、电子计价器显示的车费是否正确等。乘客在乘车途中应系好安全带,避免在行车过程中车内自由活动。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可以使用车内的紧急锤敲破车窗,逃离危险区域。同时,出租车应在车内设置乘客意见箱,方便乘客反映出行安全问题和服务质量。 出租车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出租车企业、政府和乘客共同参与。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出租车企业应加强车辆和司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车辆,促进司机技能提升。政府要制定科学的管理规定,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出租车行业安全有序发展。乘客也要提高安全意识,配合出租车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大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提倡“创新务实,追求卓越”工作态度,要求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到:忠诚团结,创新务实,敬业进取,勤俭高效,文明礼貌. 第三条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保证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驾驶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 第二章驾驶员的聘用与劳动关系 第五条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六条驾驶员的聘用 一、新驾驶员的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还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满足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包括: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思维正常、言行得当、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或从业资格证被注销记录等. 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招聘前拟定招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人员构成、岗位说明、招聘步骤、考核内容、录用程序以及应急办法等要素. 五、招聘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驾驶员到岗后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根据聘用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驾驶员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六、录用驾驶员的个人档案保持原状,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上级党委:中共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行驶规定 1. 出租车驾驶员应持有效驾驶证,且在任何时候都需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出租车不得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一旦载客,驾驶员需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避免故障发生。 4.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需礼貌待客,遵守交通信号和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尊重其他车辆、行人和交通参与者的权利。 5. 严禁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吸烟、饮食或进行任何可能干扰安全的行为。 二、服务规定 1. 出租车驾驶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每一位乘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驾驶员需熟悉当地交通路线、景点和主要目的地,以便能够为乘客提供准确和快速的服务。 3. 驾驶员应提供帮助搬运行李等服务,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4. 驾驶员不得拒载,不论乘客的目的地是否远或近,是否付现金或 使用其他支付方式。 5. 驾驶员应尽量减少乘客在车内的打扰,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 三、投诉处理 1. 对于出租车服务的投诉,乘客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 相关证据和细节。 2. 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投诉人。 3. 出现多次投诉且属实的驾驶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警告、暂停服务和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安全管理 1. 出租车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确保灭火器、急救箱 等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随时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或非法搭载他人。 3. 出租车应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包括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和轮 胎状况等,以确保车辆合格并具备安全性能。 五、处罚和违规处理

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

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 一、运营资格要求 出租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才能从事运营活动: 1.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 通过出租车运营管理机构的考核和培训。 二、车辆要求 1. 出租车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辆; 2.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 3. 车辆必须装备计价器和车内摄像头,以确保运营过程的公平和安全。 三、运营行为规范 1. 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2. 司机应礼貌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3. 禁止拒载、议价和超载行为; 4. 禁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四、运价规定 1. 出租车运价应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运价; 2. 运价必须明码标价,以便乘客核对和支付; 3. 禁止乱收费、绕路行驶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五、投诉处理机制 1. 出租车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投诉; 2. 对于投诉属实的,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安全保障措施 1. 出租车必须配备急救箱和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2. 司机和乘客应遵守安全乘车规定,如系好安全带等; 3. 出租车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违规行为处罚 1. 对于违反运营规定的出租车司机,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出租车运营机构,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吊销 经营许可证等。 八、监管机构职责 出租车运营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和完善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 2. 监督和检查出租车运营活动,确保合规运营; 3. 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4. 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培训和管理。 九、鼓励政策

出租汽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6篇)

出租汽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牢固树立文明行车,安全第一的思想。基本要求做到如下; 1、规范遵守交通规则;(1)不无证驾车。 (2)不酒后驾车。 (3)不吸烟驾车。 (4)不违章超车。 (5)不压线,骑线行车。 (6)不穿托鞋、高跟鞋、长摆裙、带耳机、耳塞驾车。 (7)不熄火、空档滑行。 (8)不逆行驶。 (9)不在禁鸣区鸣号。 (10)不驾驶车身不洁的车。 (11)不乱停乱摆车。 (12)不故意挤逼相邻车。 (13)不疲劳驾车。 (14)不穿插,超越警车及护卫车队。 2、服从交警的管理、指挥、严禁在主道及副车道上刹开快车、乱停靠、乱调头、乱洗车。 3、自觉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确保行车安全,行车文明。 一树: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严:严格遵章守纪,严格操作规范。

三勤: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车辆。 四慢:情况不明、视线不良、起步会车、通过交叉路口危险地段及繁华地段慢行。 五知:知情况、知路况、知气象变化、知人车动态、知乘载规定。 六不:不开英雄车、不开霸道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带酒车、不开急躁车、不开麻痹车。 七禁:禁止酒后开车、禁止吸烟开车、禁止谈笑开车、禁止饮食开车、禁止违章超载、禁止争道抢行、禁止超速行车。 八防:让车防里档、会车防车后、跟车防急刹、超车防车前、路口防突然、车站防横窜、道口防小孩、下雨防横滑。 出租汽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健全诚信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树立运管机构的良好形象,现制定《延吉市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 一、诚信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1、负责领导全市出租汽车诚信考核的工作。 2、监督各科室依法行政的行政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的责任。 二、法制科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1、负责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培训和指导工作。 2、负责接待受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举报案件,及时上报诚信考核领导小组,按规定反馈给投诉人。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 出租车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城市出租车服务的主要承载者,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了规范出租车驾驶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并执行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原则 1.安全优先:出租车驾驶员应始终把乘客的出行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乘客平安到达目的地。 2.服务至上:出租车驾驶员应以礼貌、热情、高效的服务态度迎接乘客,并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3.秩序有序: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公司规定和道德底线,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管理内容 1.驾驶技能与证件: (1)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的驾驶执照,并按时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保持驾驶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2)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不得酒后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车辆。 (1)出租车驾驶员应穿着整洁,确保车内干净整齐,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2)出租车驾驶员在接到乘客后,应主动询问目的地并确认路线, 提供合理的路线选择。在行驶中,应遵守乘客需求,不得在行驶途中停车 接其他乘客。 (3)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或指定乘客路线,应礼貌待客, 不得对乘客进行侮辱、恶言恶语或不良行为。 3.车辆维护与安全: (1)出租车驾驶员应每天对车辆进行常规维护和护理,并定期检查 车辆的安全状况。 (2)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时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得存放杂物或 垃圾,并定期进行车内清洁和消毒。 4.业务记录与遵纪守法: (1)出租车驾驶员应认真填写乘客行程单,并确保行程信息准确无误。 (2)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运营规定和公司要求,不得通行禁行时段 和禁行区域,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3)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索要小费或私自增加费用。 四、奖惩措施 1.奖励措施: (1)优秀出租车驾驶员可以获得公司的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2)对于文明礼貌、乐于助人、服务热情的出租车驾驶员,乘客也 可给予额外小费或感谢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 运营的驾驶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法合规、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尊重驾驶员合 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合法合理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规范、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资格审批 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嗜好及疾病;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照应 当符合相应规定;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一定中文听说读写和计算能力,熟悉出租汽车行车路线和交通规则; (六)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报考了解及相关培训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按照《从业资格培训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四)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五)经营出租汽车前,向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经复审合格的,可连续领取。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车辆内明显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改动和冒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规范服务行为,礼貌待人,文明用语,遵守职业道德,不采取拒载、议价、绕路、拉客等

出租车规章制度

出租车规章制度 现代城市中,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捷、快速的交通服务。为了确保出租车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并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每个城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出租车规章制度。本文将就出租车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出租车车辆的安全性和质量,出租车规章制度对车辆管理制定了严格要求。首先,出租车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车,并定期进行年检;其次,出租车车况必须良好,无明显故障或损伤;此外,出租车必须悬挂合法的营运标识,以示区别于私家车辆;最后,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清洁和检查,以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的乘坐环境。 二、驾驶员资格要求 驾驶员是出租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的关键。出租车规章制度对驾驶员的资格和行为都有具体的要求。首先,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其次,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巧和服务意识,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此外,驾驶员必须熟悉本地道路、交通规则和常用路线,以提供高效的服务;最后,驾驶员必须礼貌待客,尊重乘客的权益和需求。 三、计价规定

出租车计价规则是保障乘客权益的重要环节。出租车规章制度对计价方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车计价根据里程和时间进行结算,但不同城市可能会有不同的计价方式和标准,并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类别进行细分。此外,出租车计价器必须经过检定和定期维护,以确保计价准确、公正。 四、服务质量要求 优质的服务是出租车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出租车规章制度对出租车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为乘客开门,协助他们搬运行李;其次,出租车应提供舒适、整洁的乘坐环境,并保持车内正常温度;此外,出租车不得随意选择乘客,严禁歧视、拒载现象发生;最后,出租车驾驶员应友好待客,礼貌接送乘客,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 五、乘客权益保障 出租车规章制度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首先,出租车乘客有权选择乘坐的出租车,并有权拒绝恶劣服务;其次,出租车价格应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欺诈;此外,出租车乘客有权请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最后,出现服务纠纷时,乘客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 出租车规章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出租车行业的规范运营、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

2023修正版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一、引言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便捷的 出行服务。为了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行 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文将从出租车司机、车辆管理、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并对违规行为和处罚进 行说明。 二、出租车司机管理 1. 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 - 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 - 必须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 -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 2.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规范: - 服务态度必须友善和热情; - 禁止吸烟、喝酒或使用方式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 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车辆管理 1. 出租车车辆的标准: - 车辆必须满足相关的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 必须安装计价器和运营记录仪; - 车身标志、颜色和出租车牌照必须符合规定。2. 车辆检验和维护: -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出租车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 故障车辆必须及时修理并报备相关部门。 四、安全要求 1. 安全设施: - 出租车必须配备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安全锤; - 车窗必须安装防护膜; - 座椅必须固定可靠,并配备安全带。 2. 乘客安全: - 禁止搭载超员的乘客; -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对于残疾人乘客,出租车司机应提供协助。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 1. 违规行为包括: - 拒载、议价或乱收费; - 不按规定运营或擅自更改路线; - 超载、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等。 2. 处罚措施: - 根据违规行为轻重,对出租车司机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执照等; -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提升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出租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车辆管理必须加强,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行为和处罚必须加强,以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秩序。通过统一管理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将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升驾驶员的从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下面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从业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健康状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体检结果。 2. 申请人需参加驾驶员从业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3.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审核,并在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资格的有效期和延续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应在有效期内持续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工作。 2. 驾驶员在有效期满之前需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如合格可延续该资格。 三、从业资格的注销和吊销 1. 驾驶员在从业期间如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可对其从业资格进行注销或吊销处理。 2. 注销或吊销的驾驶员需在一定时间内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和重新考试,如合格可重新申请从业资格。 四、从业资格的监管和执法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

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管部门可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其从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从业资格的权益保障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或侵权行为。 2. 驾驶员在从业过程中如遇到纠纷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维权。 六、从业资格的奖励和激励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可获得相关奖励和激励措施。 2. 奖励和激励措施可包括嘉奖、提升岗位、培训和晋升等。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规范驾驶员的从业行为,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合理保护驾驶员的权益,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202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确保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公开道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提供安全、文明、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服务素质,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驾驶员资格与培训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规、驾驶安全、服务技巧等。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技能和服务素质的更新。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安全。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得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提供乘客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尊重乘客,并提供合理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绕行、议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乘客合法权益。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驾驶员,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培训机会等。 第五章监管与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乘客的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 promulgation 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公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正文: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前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 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针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 了详细的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规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 格管理。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员职业。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身份和户籍; 2.年满二十四周岁;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已取得小汽车驾驶证; 4.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 5.无不良的记录和犯罪记录; 6.具备在车辆维修保养、道路维修故障检修等方面技术知识 和基本应急处理能力;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载客要求。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或考试豁免制度获得从业资 格证书。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被禁止从事出租汽 车驾驶员职业: 1.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 2.出租汽车从业经历不足1年的; 3.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退休、年迈、身体不适等原因退出出租汽车驾驶 员职业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 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1.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影响该职业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不适宜 从事该职业的病症; 2.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或未通过身体检查; 3.故意以受伤等方式骗取或者冒用他人从业资格证书; 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从业规定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服务规定,维护出租汽车经 营秩序,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驾驶员证,并保持良好形象,不得 穿着拖鞋、背心等不整洁的衣物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是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调度员和出租车经营者。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相应的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等法定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从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准驾车型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三)身体健康,具备安全驾驶出租车所需的体质条件; (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无重大事故记录;

(五)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司机证,并在出租车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服、收费标志、计价器等装备,保持车内整洁。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三章出租车调度员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二)熟悉道路交通状况和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 (三)掌握计价器使用方法和出租车调度系统操作技能; (四)通过出租车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并在出租车公司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安排合理的车辆和司机,确保乘客的安全和出行需求。 第十四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妥善处理乘客的投诉,及时回应乘客的需求,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6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____年以上; (二)近_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____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____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____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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