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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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1 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

众所周知,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关键步骤,提名的过程是否民主,往往影响到整个选举的民主程度。在选举中,有悖民主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只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而忽视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有些地方的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队伍超级庞大;有些地方的难以胜任人民代表工作的人也被列入政党、团体的推荐名单;有些地方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强制下达指标,片面强调某种代表性,而没有尊重多数选民的意见,等等。为了克服这些现象,使选举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应通过制定规范选举过程的“实施细则”,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应选代表数的一定比例,要保证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占足够的比例。间接选举中也应有相应的限额。应当强调,政党、团体从全局出发推荐候选人,能够很好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这种推荐,与选民或代表的推荐是平等的,都带有建议性质,而不能采用强制手段“保证”他们成为正式候选人。应当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时,必须将政党、团体以及选民依法推荐的人选一视同仁、一个不漏地列入,同时应实质性的降低对候选人年龄,学历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定要依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一定要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正式确定候选人,不能出现“领导定调子,选民画圈子”的不正常现象。

2 完善竞选机制

现如今的《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之后,我们考虑,候选人“发表演讲”等方式可否纳入到选委会组织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的活动之中,有秩序地稳步开展。至于有些学者主张实行竞

选,以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也利于候选人增强选民观念、珍惜选民赋予的权力,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开展竞选,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竞选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争权夺利的斗争,是资产阶级以“主权在民”、“政治竞争”的虚假形式欺骗人民群众的工具,因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选举过程中不能采用竞选这种方式。现在,随着对竞选制度的认识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已渐趋式微。第二种观点认为,竞选并不姓“资”。竞选作为一种选举形式,既可以为资产阶级服务,也可以为无产阶级所用;作为一种管理国家事务的科学方式,它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竞选基于平等基础之上,有着选拔社会精英等诸多显著的功能,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进行竞选,而且有必要进行竞选。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候选人可能当选可能落选,必然会引进竞争机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选举,总会伴随着一定形式的“自荐择优”活动,但是,不能搞成西方资本主义式的竞选。

事实上,竞选作为体现民主的形式,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成果,也包含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愿望,无产阶级也希望发挥竞选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服务。

完善我国的竞选制度,要谨慎从事。一是竞选的主体应仅限于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而不能机械照搬外国的做法,更不能去搞党派之间的竞选,但是应保障各民主党派对选举过程的有效监督。二是方式上不能“一刀切”,应当灵活多样,从下到上逐步开展。目前我国基层民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因为基层是直接选举,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联系更为密切,信息来源更为直接和真实,更有利于开展竞选,我国基层竞选的多次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三是要严格法制,依法进行竞选。竞选往往需要一定的经费,对经费的来源、支出方面都要严格依法管理,以防竞选中的贿赂问题,杜绝不正之风的发生。对竞选中出现的贿选亦应配以相应的惩罚

机制。

3 深化对选举的认识问题

在选举过程中,作为主持选举的领导干部,若承认民主,承认人民当家做主,就必须尊重人民的权力委托行为,即选举。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必须去除诸如“选民投票是形式,决定权在领导”、“选举与我无关,选谁都可以”等不珍惜自身选举权利的错误观念,增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责任感,认识到选举是关系到人民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哪些人来直接行使的重大问题,积极热情地参与选举活动,认真、谨慎、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切实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都比较好的人当人民代表,切实选举高素质人才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当选的代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4 完善我国《选举法》

目前我国《选举法》尚不完善,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主要需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健全法律原则。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冲突时,一般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主持公平正义。因此,法律原则在法律结构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学者的归纳,我国《选举法》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国家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举权等。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选举法》的现状,保障民主制度有效运行。但是仍需不断的完善。

纵观各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以及选举制度的立法实践,针对我国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选举法》还应规定以下几个原则:

4.1 竞选原则

首先,竞选原则应包括竞争的主体、规则、方式、费用来源

等。竞选可以调动广大选民参与政治选举的热情,拉近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关系,使选民对候选人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可以选出能真正代表选民利益的候选人。其次,通过竞选这种方式使候选人向选民表态,当选后就不能自食其言,加强当选者的责任意识。再次,竞选有利于人才的竞争和干部的选拔,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确保干部质量、遏制官员腐化堕落,从而净化官场风气、纯洁官场环境。最后,民主竞选是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进而有利于促使国家各种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竞选的以上诸多功能在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和美国总统大选中均有很好的体现。

4.2 公平的原则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我国《选举法》尚没有做到实质性的公开,仅仅是对选举的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这一做法极不规范,应该在总则中规定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首先应当对公开的信息、途径等做详细的规定,以便使选举进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下,使选举公开进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候选人的信息,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评论,最后选出能表达其利益的代表人。在公开原则的前提下,一切事情都摆在了大多数人的面前,经过大浪淘沙的筛选,能够有效的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真正达到选举的目的。其次建立组织结构完善的中立的选举组织。选举组织主持选举活动,是选举过程中最重要的机构。我国目前并无中立的选举组织。选举组织的不中立极易造成选举过程的不公正。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个完善的选举组织,明确规定选举组织的产生、组成、权利、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回避和中立等相关制度的建构,使其不受任何中介机构的干涉,从而保障选举的公正进行。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中公民以选民的资格表明自己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基本立场的行为,它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选举制度体现的是人类社会试图把自身的利益和命运交到自己手中的努力。因此,选举制度事关每个人的利益,事关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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