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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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XXXX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批 准 人:XXXX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批准依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文号:XXXX-01
发布日期:XXXX 年XX 月XX 日
生效日期:XXXX 年XX 月XX 日
版 本:XXXX-01 发布范围:普 发 体系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 码:ZD-98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X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不安全时间应对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北电网公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所有风电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4 主要应对的风险
防止发生事故未及时报送,造成电网事故。
5 职责分工
5.1 场长
5.1.1 场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的规定
5.1.2 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审核
5.2 值长
5.2.1 负责对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2.2 负责对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内容的审定
5.3 报送人
5.3.1 负责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内容的填报,确保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6 管理内容
6.1 信息报送范围
6.1.1 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6.1.2 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
6.2 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报告程序及时限: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6.3 信息报送要求
6.3.1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
应于每月17日前报送上月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6.3.2 电力事故调查报告书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电监会派出机构应于事故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6.3.3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6.3.4 各单位要完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如发生变动,须及时通报。
6.3.5 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电子信息(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软件上直接填报)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6.3.6 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企业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或处罚。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XXXX风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试行一年,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7.3 本制度自生效日期起实施。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