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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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贺丹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辩诉交易源于美国。

其后,在美国域外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所独具的价值蕴涵是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对域外辩诉交易加以借鉴、引进和移植,本文在通过对辩诉交易进行考察,分析其利弊后,认为辩诉交易对于中国目前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来说具有可借鉴性,提出关于我国吸纳辩诉交易的合理精神,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总页数】3页(P194-196)
【作者】贺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J], 缪蒂生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J], 薛剑祥
3.诉辩交易及在我国适用之探讨 [J], 刘艳丽
4.中国版“诉辩交易”若干理论问题之反思 [J], 韩晗;
5.诉辩交易制度引入中国之法理思考 [J],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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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

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

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

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

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

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1.辩诉交易的概念1.1辩诉交易的定义。

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

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

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

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

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

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

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一、案情与审理经过2004年4月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了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了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了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标志着发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研讨的范围,而开始走进了司法实践的领域。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在美国发展现状所谓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即在法官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经过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可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

辩诉交易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将重罪按轻罪起诉,或者只起诉数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而撤销对另一些部分罪名的指控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认罪陈述;量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有罪陈述。

对于控辩双方就指控罪名和量刑问题达成的协议,只有当法院认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才可以拒绝交易结果,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

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 讯 和准备审 判” l 传 第 1条 中对 “ 辩 ” 答 已做 规定 对辩 诉交 易程序 , 在美 国 曾有赞成 者 与反对者 , 自从《 国 但 美 联 邦刑 事诉 讼规 则 》 出明确 规定 以后 . 对 者 中不少 转 为不 反 作 反 对 , 就如何 加强 监督和 完善提 出 了各种 各样 的建议 并
三 诉 交 易 之 适 用 推 广 辩
所 谓辩诉 交易是 盛行 于美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即在法官 开庭 之前 . 为控诉 方 的检察 官与 被告人 或者 代表 被告 人利益 的辩 护 作 律 师经 过 协商 . 以控 诉方 撤销 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要求 法官 从 轻判 处 刑罚 为条件 . 取被告 人 的认 罪答辩 。辩诉 双方 达成协 议之后 , 换 法 院便不 再对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判 . 而仅 在形式 上确 认双 方协议
见 。有 的 认 为 中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程序 也 不 是 多么 简 易 , 以 引用 辩 论 交 易程 序代 替 : 有 的 认 为 我 国法律 制 度 的 目 可 也
标 正 义为 首 , 率其 次 , 引 用 辩 论 交 易会 有 损 公 正 , 坏 司 法威 严 。 作 为 一 项 在 美 国 亦存在 重 大 争议 的诉 讼 制 度 . 效 若 破 辩诉 交 易是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 谈 辩 诉 交 易 在 我 国 应 否 适 用
徐 明哲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

中国是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类犯罪有增无减,每年几百万的案件等着司法机关去处理,司法机关正处于超负荷状态。

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三:第一、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一个案件由于部分证据的不充分,而一拖再拖,甚至永远不能判决,为了所谓绝对的公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难道还能说是公正吗?而辩诉交易不仅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且更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进行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辩诉交易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但如果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那将给司法资源带来多大的浪费。

辩诉交易不仅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简化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辩诉交易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在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前提下,用更少的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精神的禁锢和恐慌。

案件拖得越久,对被害人的伤害越大。

而辩诉交易的简化程序正能够在实际上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

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如果我们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吸收,不正能为我国所用,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吗?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吗?综上,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胡钧 凝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公证处 , 福建 泉州 32 0 ) 6 00
摘 要 :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节省司法资源。辩
诉交易违背 了我 国的司法改革方向和 目标 , 且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 阶段我 国不宜 引进 。 现
关键 词 : 辩诉交易; 历史背景; 缺陷
第1 9卷 第 4期
2 0 正 09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 f n a gA r utrlC l g o r a o y n gi l a ol e Xi c u e
Vo . 9 No 4 11 .
De . 0 c 2 o9
1 2月
辩 诉 交 易在 中国 的适 用
tm oa l bcueidpr rsf m tega ojdc le r adcnnt suei sc. e pr i ea s t eat e r ol fu i a rf m, n a o asr s ut e ry u o h i o tj i
Ke o d pe ag iig i o c l a k ru d,dsd a tg y w r s:lab rann ,hs r a c go n ti b ia v nae
轻的判决 或者撤 销其他 指控 的情况 下 , 察官 和被告 下 , 国刑事 诉讼 通过 强调程 序 正义来 弱化 对事实 真 检 美
人之 间经过协商 达成 的协议 。 J ”
相 的追求 , 而辩诉 交易 正是 这一 过程 的产物 。
对 国家而 言 , 辩诉 交 易可 以有效地 减轻 司法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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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更加密切,我国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考文献:[1]李立民.辩护交易制度理论微探.经济与法.2006(22).[2]林强.我国的刑事司法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黄山学院学报.2006(12).作者简介:吕茂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天地·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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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刚才漂漂亮亮辩论来,好字好句落一盘,但还得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我向各位打一比方:甲乙身居于迷宫之中,设法脱身,甲找到了通往出口的一条直线道路,而乙在费尽周折后仍困于迷宫之中,显而易见,不同的方法决定了效率的高低。

贝卡利亚说过:“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基于我们国情的基础上适用辩诉交易,正能发挥如此的优势与效率。

因此,我不得不提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一、对方辩友认为辩诉交易不适用于中国,辩诉交易在中国弊大于利。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辩诉交易并不是追求绝对的公平,况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辩诉交易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三、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指我们全盘吸收辩诉交易,而是在结合中国法律背景的前提下,在适用标准与条件的限制下,吸收合理有效的成分,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律色彩,就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作出如下总结:一、我方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强调全盘适用,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地适用。

主要是将该制度适用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当中。

同时,我方也并没有忽略辩诉交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而是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促使我国进行改革的,再说,其适用也是利大于弊的。

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律成本高昂,辩诉交易的适用具有其自身的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满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需要。

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缩短诉讼周期、简化司法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所以辩诉交易可以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中国。

三、同时,辩诉交易的适用,可以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正文: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

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改革 的思 想和观 念 , 不 但要 发扬 司法 相 关领域 中人类 文 明的实 际 交易 的实际适用 范 围进 行严格 的限制 , 可 以对 于意大利 的诉辩 交
成果 还要 对 于司 法发 展前 沿 的相 关 问题 寻 找新 的突 破途 径 。对 易适用 范 围的实 际 限制状 况进 行分析 和借 鉴 。其诉辩 交 易 的实 于 目前我 国法 治不 断前 进 的实际 状况 , 笔者提 出, 已有很 多诉 辩 际限制适用 范 围可 以是 犯罪情节 相对较轻 的经济 犯罪 、 未 成年犯 交 易的初 步 形势 以及 拥有 相关 的 理论 依据 。本 文针 对诉 辩交 易 罪 、 过失犯 罪 以及少 数 民族 犯罪 、 渎 职犯 罪等 。对于 重大 的一些 相 关法 律制度 中 的实际 理论依 据 以及适 用 问题进 行 了探 讨 , 旨在 经 济犯罪 以及暴 力犯罪 要严 格 的杜绝应 用 。 由于诉辩 交 易的成 为我 国刑 事诉讼 的 良好 发展 给予 良好 的建议 。
好 的效 果 。 在其 总体 上更 加确 保司 法 的公平 公正性 , 进 一步 提高 用 。 在我 国的 相关刑 事诉讼 工作 中 , 首先一 定要 依照我 国的 实际 了其 司法效 率 。不 管是 在 司法界 还是 法理 界 都拥 有 同一个对 于 国情 建设适 合我 国的诉辩 交 易相关 制度 。第 一就是 要对 于诉 辩
际要求 , 在其 司法 内部 机构 的实 际管 理 、 司 法模 式 以及 其 司法 相 的实 际使用 范围有着 一定 的限制 , 对 于原本 能够进行 三年 以下的
关 体制等 各个 方面进 行 了合 理 的司法变 动和 改革 , 并且起 到 了 良

些 有期 徒刑 或者 是 罚金等相 对较 轻 的刑事 案件 都可 以有所 运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本文摘要:诉辩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刑事案件审结程序,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阐述。

并指出了当前辩诉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认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我国简易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价值效率公正必要性可行性法理依据借鉴一、辩诉交易的价值------刑事诉讼效率的追求匈牙利学者欧德曾经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化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连。

”英国也有一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也说明了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

效率即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要。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

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

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就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

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

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

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关键词:辩诉交易;适用;诉讼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高效率价值的刑事诉讼制度,它的重要作用使其得到广泛的运用。

中国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但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从中国现实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5)增刊-0153-02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IST2005年5月增刊May,2005Supplement收稿日期:2005-04-18作者简介: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及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并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

从辩诉交易产生开始,在美国国内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ndyv.UnitedStates,397,U.S.,742,90Sct,1463,25,Led,2d,747,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如今已成为一项广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

在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

毫无疑问,这些资料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它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的问题,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结案。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缪蒂生3内容摘要 中国刑事诉讼引进诉辩交易,除了源于诉辩交易的价值和合理性以外,还有引入的法律基础、公众的心理基础、观念基础、良好的司法环境等本土司法资源因素。

从当今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看,引进诉辩交易应当理性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合法性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原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

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和人文环境,中国诉辩交易的构建,应当规范化和制度化,注意在司法上严格限制适用案件范围、明确适用条件、限制交易内容、严格司法审查,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探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诉辩交易 适用 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根据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的要求,从司法方式、司法机构内部管理到司法体制等不同层面有序地进行了司法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从总体上保证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无论是法理界还是司法界都有一个共同的改革思维观,既要继承和发扬在司法领域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又要针对司法的前沿问题,探索一条新的司法途径。

改革的历程,始终存在着传承与创新、借鉴与继承之间的争议。

在刑事诉讼中,诉辩交易就是一个值得争议的热点话题。

在这方面,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进行了诉辩交易的尝试,引起了刑事立法界的争议。

对于正迈向法治进程的我国,笔者认为,已经有多种诉辩交易的雏形和具备存在诉辩交易的理论依据。

本文拟对诉辩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及适用问题等作一探讨。

一、诉辩交易的产生及其争议关于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的概念,国外学者有不同的解释。

认为诉辩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1〕。

根据《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所谓诉辩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协议的程序”。

〔2〕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后在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等国的刑事诉讼中均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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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

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

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

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1、控诉协商〔Charge Bargaining〕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很重,检察官于是侦查起诉,但因举证较难或者为了防止繁琐的审判程序,便以减轻指控为条件,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展协商,承诺以较轻的罪名起诉而换取被告人对于该较轻罪名的有罪辩论。

被告人愿意成认控诉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为了防止定罪记录,不至于终身背黑锅。

二是为了防止重罪记录。

2、罪状协商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检察官对数罪都提起控诉,但是以减少起诉的罪数为条件,而与被告人进展协商承诺只起诉其中的一罪或者数罪,而将其他的罪数撤销,以换取被告人对被起诉的罪名的有罪辩论。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不进展“纵深〞控诉,即放弃对*人提起较为严重的指控。

第二种是对被告人的一样罪状的附加的未决指控。

第三种时将在不同法院提出的指控合并到同一法院以便融合各类不同的刑罚。

3.、量刑协商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同意就原来起诉的罪名作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从宽量刑的承诺。

这种情况需要检察官的承诺得到法官的认可和同意,否则则无法进展。

(二)根据案件类型所做的划分从案件的类型看,辩诉交易分为明示交易和默示交易两种。

1、明示辩论交易明示交易是指在一些严重的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条件进展专门讨论的一种辩诉交易。

因为罪行比拟严重,被告人方需要检察官作出较为明确的答复,以便清楚地知道检察官宽恕的容。

在严重犯罪的案件中,因为个别情况的差异,检察官对于被告人的宽恕条件因案而异,因此,需要检察官和被告方针对不同的案件进展不同的协商。

一般看来这种协商主要是在涉及较长刑期、证据缺乏等案件以及那些涉及暴力或者致命重罪和具有非寻常特征的案件。

2、默示辩论交易默式辩论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方不对以有罪辩论作交换的条件作专门讨论,代之在这些被告人愿意辩论有罪的案件让步作为常规事项被给予。

一般而言,尽管控辩双方没有就有罪辩论的条件进展专门讨论,但是,辩护律师从经历中知道,只要被告人作有罪辩论,就会获得检察官所给予的相应回报。

这种交易主要使用普通案件,其特征主要从如下一些因素反映出来:被害人和罪犯的关系、使用武力的强度、动机、罪行发生的场合和其他一些因素,与同类的其他大多数罪行特征颇为接近。

在这种模式下,给予被告人的宽恕是标准化宽恕。

三、辩诉交易的主体“辩诉交易〞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辩护方和起诉方。

然而,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

“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因此,并非单一主体。

在“辩诉交易〞的主体并非单一主体的情况下,事情将显得比单一主体要复杂得多。

首先,在“辩诉交易〞中,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虽然是辩护方的交易筹码,但这是以控诉方能保障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为前提的。

在我国,基于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这个事实,刑事被告人认罪的非自愿性,显然是个严重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指望“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大规模采用是不现实的;即使大规模采用,也将因缺少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个根底,而仅有提高诉讼效率之利,却要付出严重损害公正的代价。

这当然不可能是主在我国大规模采用“辩诉交易〞的人所期望的。

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实践经历等,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几乎不可能成功,则,我们对“辩诉交易〞必需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就很容易理解了。

再次,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是“辩诉交易〞得以进展的必要条件。

如同商品中的交易一样,双方地位平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在“辩诉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如控方)假设占据绝对优势,“交易〞就很难发生;即使有所谓的交易,也会因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实力与检察官相差悬殊,对控方开出的交易条件只能被动地承受,为交易而进展的讨价还价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所谓“交易〞的公正性也就因此而不可能存在。

对“辩诉交易〞主体的这几点,可以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启示:虽然“辩诉交易〞的达成必需既有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又要公诉人的同意,然而,“辩诉交易〞的主体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与公诉人,还包括辩护律师。

由于我国的刑事辩护率较低,因此,在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帮助并非普遍的情况下,“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是难以普遍存在的。

不仅如此,我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难以与公诉人在平等的前提下进展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才有可能进展的讨价还价,这也使我国的“辩诉交易〞难以在公正的根底上生存和开展。

显然,缺少“辩诉交易〞的这两个必要条件,将使“辩诉交易〞难以在我国立足。

当然,通过开展“辩诉交易〞以提高刑事辩护率、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使两者因果倒置,不无可能。

因此,“辩诉交易〞与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这两个因素之间,终究何为因、何为果,很可能是个难以争论出结果的问题。

但可以肯定的是,“辩诉交易〞与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具有正相关的关系,两者的互动关系或许会有时间差,但我们不可能在持续缺乏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这两个必要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使“辩诉交易〞普遍存在并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以上所述的只是人们看得见的参与“辩诉交易〞的主体以及由此而来的问题,此外,还应当看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其他主体(例如被害人)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问题。

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即使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与被告人一样,均为诉讼主体。

被害人除了对公诉案件的一审裁判无上诉权之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享有与刑事被告人几乎一样的诉讼权利。

从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辩诉交易〞想要无视被害人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中如何容纳被害人,被害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却是个难以解决的棘手的问题。

“辩诉交易〞或者意味着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之减等或罪数之减少,“辩诉交易〞或者意味着要求所判之刑罚从轻甚至减轻,如何让被害人同意这种结果或者至少不提出异议,以使“辩诉交易〞能够顺利进展,是我们必需面对的问题。

如果说被害人的问题虽然棘手,但尚是一个通过制度设计或许可予以解决的问题,则,另一种非制度性的问题,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生存可能更大,即普通民众的观念问题。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普通民众显然不是主体之一,但我们却不应因此而无视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对“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种影响源于“辩诉交易〞对传统且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刑罚观念所造成的冲击。

由于“辩诉交易〞必然导致指控罪名之减等或罪数之减少,或对被告人所判之刑罚从轻甚至减轻,因此,肯定会对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等一系列观念形成冲击。

并且,更重要的是,这种结果又是基于“辩诉交易〞而产生的,刑事实体法的(刑罚)原则因刑事诉讼法中的“辩诉交易〞而受到破坏,其正当性将十分可疑。

因此,能否以及如何使普通民众承受“辩诉交易〞,是个必须却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辩诉交易的利弊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省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

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认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剧烈。

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终究如何.〔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积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开展,社会进入转型时期,犯罪案件增多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情况下,所有的刑事案件均适用正常的审判程序使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增大,案件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效率低下己成为诟病。

司法公正实现的时效大打折扣,而诉讼本钱的上升对当事人而言有时也是不经济的。

此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团伙犯罪、智能化犯罪等案件日益增多,为案件的侦破以及有效追诉造成了严重困难。

大量投入我国的司法人力与资源去侦办案件,是不现实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能正确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则能在诉讼效率、实体正义、被告人权益及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我国而言,辩诉交易有以下好处:〔1〕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并不兴旺的我国有特殊的意义;〔3〕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4〕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5〕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6〕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7〕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8〕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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