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送审稿)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2014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四条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能源法律、法规;(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检测及成果鉴定;(四)负责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农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咨询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六)指导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甘肃科技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36卷第15期2020年8月Vol.36 No.15Aug. 2020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白英,马婷婷,孟浩贤(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文章对甘肃省“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调整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现有的能源消费数据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做了分析,数据表明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势头具有有效抑制作用,并切实优化了能源消费结构,但仍需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下功夫。
关键词:十三五;能源消费;调整;成效中图分类号:X51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 速。
甘肃省一次能源储存丰富,产业发展长期以来形成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特点,其能源消 费主要以化石能源为主。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的 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巨大的变革,以化石能源为主的非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难以持续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面对新形势,甘肃省实施了一系列能源消费调整政策,以期在“十三五”期 间改变现有落后的能源消费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统梳理了甘肃省的能源调整政策,并分析了“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变化情况,以期为“十四五”期间深化能源消费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十二五”甘肃省能源消费状况2011年至2015年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和单位生产能耗见表1(数据来自《甘肃发展年鉴2018》[2])。
由表1可知,“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加,但能源消费逐年平均增长为5.29%,较“十一五”期间(6.30%)增速放缓。
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石油和天然气尧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的比重呈增加趋势,说明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此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逐年降低,说明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
总的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速减慢,结构不断优化,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甘肃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用能单位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用能单位。
第六条能源审计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一)能源利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未按时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六)国家和省上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七条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由企业所在市州经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名单并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审核公布,同时制定能源审计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列入强制性能源审计用能单位名单的企业,每三年应当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八条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四)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七)节能量计算;(八)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6.17
•【字号】甘政办发〔2024〕56号
•【施行日期】2024.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持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调整,形成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三、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甘肃能源设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能源设备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设备的规划、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能源设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技术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设备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能源设备发展规划,明确能源设备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
第六条能源设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要求,优先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技术和材料。
第七条能源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能源设备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能源设备的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二)能源设备的能源消耗水平;(三)能源设备的环保性能;(四)能源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能源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能源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能源设备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和能力,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能源设备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能源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能源设备销售企业应当向用户明示能源设备的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四条能源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五条能源设备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使用能源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甘政办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精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30
•【字号】甘政办发[2011]234号
•【施行日期】201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
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刘永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国斌省委副秘书长
苏秦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张生桢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志贵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钟进良省政协副秘书长
郑玉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堋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高家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蔡建明省教育厅副厅长
郑华平省科技厅副厅长
马苏平省工信委副主任
蒲志强省监察厅副厅长
武德凯省环保厅副厅长
刘永堂省建设厅副厅长
吴鹤俊省文化厅副巡视员
李存文省卫生厅副厅长
郝发忠省审计厅副厅长
马赛敏省体育局副局长
刘光华省统计局副局长
才宝甲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王顼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志贵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甘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市(州)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甘政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发〔2016〕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项目建设,扩大合理有效投资。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按照《通知》明确的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我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2•【字号】省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0.04.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第九条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的规定,装配能源计量器具,对所使用的能源进行全面计量。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2.05【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正【失效依据】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节能工作,制定地方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经贸处、局)是本行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者少污染、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环境保护科学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2006年8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保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以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平均年节能率4%以上;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和升级,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有条件的要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主要任务。
1.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甘政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省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2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4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
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共12项,其中,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5项,取消部分内容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6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2.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其他事项目录(12项)甘肃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附件2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其他事项目录(12项)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目录(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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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凡在本省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经营、利用、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省能源发展和使用应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战略。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多能互补、技术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社会和重点领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示范节能产品和技术,完善节能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州)、县(区、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区域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业等重点节能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属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第七条[节能目标责任制与节能考核] 省内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节能宣传、教育及科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九条[节能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能耗强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控制,每五年确定下降目标,分年度确定年度任务。
第十一条[能源消费总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目标,共同制定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调控方案。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节能量交易。
节能量的确权和交易制度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节能标准] 用能企业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有关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本省节能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能源消费结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加快风电示范基地和光伏发电示范基地建设,扩大风能、太阳能、余热余压发电规模,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探索开展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和清洁能源外送。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能源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在线监测。
第十六条[能源计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
第十七条[价格调节] 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按照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对电解铝生产企业按单位产品电耗水平执行阶梯电价制度。
全面推进居民生活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增强全社会资源节约意识。
第十八条[能源审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一)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的;(二)对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三)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四)能耗限额指标超过限额的;(五)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六)其他严重违反节能降耗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十九条[节能工作责任制] 用能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科学管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淘汰能耗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条[能源监测]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节能技术采用]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采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和专用节能技术,鼓励用能单位以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量化指标为基准,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工业节能] 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电力、造纸、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实施节能工程,建立能源管控中心,全面推行能效水平对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节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分布式和能源多元化系统。
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设计、安装具有用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
公共建筑应当加强用能管理,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提高用能效率。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鼓励建筑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等因地制宜利用可再生能源。
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能耗。
第二十四条[交通节能] 营运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耗高的车辆按照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车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降低公共交通能源消耗,鼓励居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节能]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制,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实行能耗分户、分项、分类计量和统计,建立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和服务业节能] 商业和服务行业应当在保证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选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或者服务方式、服务项目。
合理控制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推行分时段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农业和农村节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农村节能技术研发。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能型农村新民居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能设施和节能产品。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设区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二)建立能耗监测系统,实时向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四)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对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五)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六)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七)建立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重点用能单位应通过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内部审核、组织能耗计量与测试、能量平衡统计、管理评审、自我评价、节能技改、节能考核等方法,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四章节能促进和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节能专项资金] 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技术节能、管理节能、结构节能基础研究;(二)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三)重大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四)节能工艺、技术、产品的推广;(五)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七)节能监测体系、节能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八)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节能规划编制、节能评审、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九)节能表彰奖励;(十)与节能有关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