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ﻫ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ﻫ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ﻫ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学分及培训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深入推进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促进医疗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卫技人员培训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1、全院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达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的分值25学分(其中中级人员应含I类学分5分,高级人员应含Ⅰ类学分10分)。
卫技人员在任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者才有条件参与卫生技术人员的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
2、每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省、市、县、院等各级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3、每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四川省卫生厅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好医生网站或卫生部认可的其他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站)。
4、各科室应尽量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为科室成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提供方便.5、所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应有继续教育专用记录本,每次学习培训认真记录,科室每月检查并登记。
每年10月底前继续教育学习本由科室负责人搜集齐全后上交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
6、每年学分未达标者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年度考核不评“优秀”等级。
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二、培训考试管理办法1、每次培训(考试)由继教办、(医务科、护理部)下发通知到各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小组长)负责通知到相关人员。
未通知到本人后果由科主任(护士长、小组长)承担(一人次未通知到扣科室主任或护士长10元),已收到科室通知未到者后果由本人承担。
2、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在请假条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将请假条及请假人员名单上报继教办(医务科、护理部).如在外不能及时上交请假条者事后按上述程序补交假条.因请假未参加考试者事后回院上班一周内主动联系补考,上班一周内未主动联系补考者按缺席处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获取或更新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学分要求
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是完成职业资格更新或晋升所必须的学分。
3. 选修学分是个人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自愿获取的额外学分。
四、学分获取方式
1. 参加由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2. 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指定的课程学习。
3. 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学分认定
1. 学分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单等。
2. 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学分。
六、学分管理
1.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记录个人的学分获取情况。
2. 学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伪造学分、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正式通知进行公布。
九、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分的具体要求、获取方式、认定流程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促进在职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成都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成都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成都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按照学分制度进行学习和考核。
具体要求如下:
1. 学分计算方式:按照课程的学时和学分进行计算,每个课程的学分与其学时成正比。
2. 学分获取途径:学习者可以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等活动来获取学分。
也可以通过在线学习、自主学习以及参与实践项目等方式获取学分。
3. 学分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进行学习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学分方可获得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 学分有效期:学分有效期为一定时间,超过有效期的学分将失效,不再计入继续教育学习的学分总量。
5. 学分管理:成都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机构将负责学分的统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学分的获得和使用情况将被记录在个人的学习档案中。
以上是成都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的基本情况,具体细则请咨询相关教育部门。
四川省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二)Ⅱ类学分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cddb42844769eae009ed68.png)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12-18【生效日期】2006-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规定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完成学历教育后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Ⅱ类学分中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5分..三级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1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Ⅰ类或Ⅱ类学分均可..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一Ⅰ类学分1.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项目..3.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二Ⅱ类学分1.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 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3.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3.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二Ⅱ类学分1.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3. 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4. 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和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5. 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6.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无锡市卫生局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市卫生局课题3—1学分..7. 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着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8. 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9.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第四条学分登记1.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2.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凭证..4.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证书下称Ⅱ类学分证书;由无锡市医学会统一制作发放..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Ⅱ类学分证书;由举办单位根据规定要求授予相应的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凭证..第五条学分验证1. 无锡市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项目主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2.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远程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3. 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无锡市举办;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无锡市卫生局医学会备案..每年12月公布江苏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学分登记的依据..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第六条学分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第七条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医学会;由市医学会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八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各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并将根据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锡卫科教〔2004〕2号同时废止..第十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一、学分要求每年参加护理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5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二、学分计算年限(一)当年的1月1日起,当年的12月31日止。
(二)5年为一周期。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各类学术会议,按学分证计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在职学历教育,10学分/年,自学考试,每考出一门计2学分,以成绩单原件为计分凭证,此项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学分证计算,计算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第一作者,国内外正式刊物授予6分,省内正式刊物4分,院内交流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
3、科研立项,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按标准授予学分:排名1-3名,级10-8分,省部级8-6分,厅局级6-4分,院级4-2分,每年最高学分不超过10分。
4、各类成果奖按浙中院字[2005]56号文件相关规定。
5、护理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全院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者1学分/次,主讲者2学分/次,此项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或查房、带教授课等,参加者0.5学分/次,主讲者1学分/次,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有医院科教部、保健科等科室主办的学术讲座所得学分原则上计入科室内学习学分。
7、自学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且在院或科室交流,护士长确认者,按1学分/2000字至计算,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8、外出进修,2学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凡医院派出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者),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护理部建立护理继续教育档案,每年12月对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汇总,继教对象获得Ⅰ类学分的学分证后及时到护理部登记,科室护士长对科内护理人员的Ⅱ类学分学习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交护理部登记。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我院将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二)II类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活动、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外出进修学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第六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3-5学分,II类学分15-17学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类、类学分数每个不超过10学分。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八条学分管理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明确学分获取途径、考核标准、学分认定等。
(二)组织开展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三)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认定学分。
(四)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对医务人员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公示。
(五)定期检查、督促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学分要求得到落实。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足学分。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医务人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学分评定、认定、转换等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教师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学分评定、认定、转换等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三)激励引导原则:通过学分管理,激发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教师不断学习、提升自我。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四条学分认定范围包括:(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二)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三)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四)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五)获得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七)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
第五条学分认定标准:(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学时计算学分;(二)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学时和级别计算学分;(三)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按照会议级别、参与程度计算学分;(四)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按照论文级别、字数计算学分;(五)获得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按照奖项级别计算学分;(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证书级别计算学分;(七)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转换第六条学分转换原则:(一)学分转换标准统一,确保不同渠道取得的学分具有同等价值;(二)学分转换流程规范,确保学分转换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学分转换方式:(一)将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中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二)将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职业资格证书等活动中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三)将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学分评定第八条学分评定原则:(一)学分评定标准公开,确保教师了解学分评定标准;(二)学分评定程序规范,确保学分评定过程公平公正。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1.凡是在2013.6.30-2014.7.1期间参加岗前培训的专技人员,有交费名册并通过的人员,计18学时折算4.5分。
(放在新课程灵活性的项目内计4.5分)。
单位上报继续教育中心核实认定分数。
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与周期(一)对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二)周期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
本周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其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学年度完成的学分量,每年7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
(三)目标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全面加强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四)要求本周期内,普通中小学具有高、中、初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应完成不少于10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分总量,且每个继续教育的内容板块必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学分要求。
每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基础学分量。
新任教师第一学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60学时(周期总学分、年度基础学分和板块学分要求参见附件1)。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学时与学分折算办法一般为4学时折算为1学分,各部分具体学分折算办法见附件3。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程序(一)申报每学年度初,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区县(自治县)统一要求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将校本培训计划和校本培训活动申报表(见附件4)上报区县(自治县)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同意,作为其校本培训学分登记年审的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应将本地区培训计划和区县(自治县)级培训活动申报表(见附件5)上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同意,作为其区县(自治县)级培训学分登记年审的依据。
四川省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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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2——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一个周期时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四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学分统一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核定。
第七条依据《张掖市中小学教师德能测评办法》开展的教师德能测评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并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按照市、县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学校(园)开展校(园)本培训,须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园)本培训申报表》(附件2)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开展培训,《备案通知》作为校(园)本培训学分登记的依据。
未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师培训项目,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每位教师每学年参加校(园)本培训登记的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市直学校不超过50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离职或函授参加学历提高或第二学历进修,学习成绩合格者,按照所学课程规定学时登记学分;学习形式是自学考试或网络(远程)教育的,按成绩合格学科门次登记学分。
每学年最多计72学分。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获各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科研论文的,按规定标准进行学分核定。
同一项目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校本培训任课时数和学分认定标准核定学分。
市级以上由市教育局核定,以下由县(区)教育局核定。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等级证书,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在张掖教育信息网“个人教育空间”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按标准核定学分。
每学年每位教师最多计10学分。
第十六条受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挂职学习(进修、锻炼)、到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支教或境外交流任教的教师,经考核合格,按标准核定学分。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持教师个人免修申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报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办理免修手续。
产假、病假在1—6个月的,免修36学分;产假、病假在7—12 个月的,免修72学分。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教科研及各类专项教育教学(含各类培训)活动,获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学分奖励的,按文件规定认定学分。
每学年最多计10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甘肃省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学分登记,平台赋予市、县区、学校不同的登记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登记程序
1.教师个人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年度登记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学分专管员审核签字并公示(公示期7天)。
3.学校形成确认文件,学分专管员初步录入平台。
4.县区(或市)教育局审查认定(平台、纸质材料同步认定)。
第二十条不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登记程序
1.县区所属学校:由学校(园)学分专管员初步录入平台,报县区教育局审查认定(平台、纸质材料同步认定)。
2.市直学校:由学校(园)学分专管员初步录入平台,报市教育局审查认定(平台、纸质材料同步认定)。
第二十一条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的项目
1.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
2.教科研成果及教育教学获奖。
包括:
①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
②教学技能竞赛(含文艺表演、运动会比赛等);
③论文发表或获奖;
④辅导学生获奖;
⑤编写教材、专著。
3.参加各类学历进修。
4.承担各级教师继续教育专题培训任务。
5.挂职学习(进修、锻炼)、支教、境外交流任教或按规定免修的。
6.获得的奖励学分。
第二十二条不需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的项目
1.市级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培训。
2.县区培训——由县区教育局组织的培训。
3.校本培训——由学校组织的培训。
4.德能测评获得的学分。
5.张掖教育信息网“个人教育空间”获得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周期满后一月内,市教育局核实平台学分登记情况后,向完成继续教育360学分以上的教师颁发《张掖市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合格证书》(附件4),同时公布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名单。
第四章学分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是《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年内继续教育不足72学分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评选优秀教师,不能晋升骨干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二十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学年内有15%以上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
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张掖市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合格证书》工本费从学校培训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专管员按学校规模核定工作量,100人以下的,每周核定1—2课时量,100人以上的,每周核定3—4课时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张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