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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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现状与后现代转向

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现状与后现代转向
法 律 问 题 的 类 型 学 方 法 逐 渐 形 成 .进 而 影 响 了 思 想 家 们 的思 维 定 势 … 对 法 律 和 社 会 的分 析 将 其 放 置 在 社
学 的 学 科 性 质 、 务 及 其 研 究 框 架 、 究 内容 都 进 行 了 任 研
问题 在 原 有 的 法 律 体 制 、法 律 理 论 和 法 律 思 想 框 架 内
都 难 以 得 到解 决 . 客 观 现 实 迫 切 需 要 寻 求 新 的 理 论 工
具 和 理 论 框 架 来 解 决 这 些 法 律 社 会 问 题 .法 学 工 作 者
逐 渐 发 现 社 会 学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可 以 为 法 学 所 用 .来 弥 补 传 统 法 学 理 论 的 不 足 .法 学 和 社 会 学 找 到 了共 通 的
力 和 任 务 异 常 艰 巨 .转 型 社 会 中 产 生 的 种 种 法 律 社 会
定 的 成 果 此 外 , 会 反 腐 败 问 题 、 会 法 律 的 实 施 社 社
问 题 等 涉 及 到 社 会 法 律 运 作 的 宏 观 性 问题 也 都 是 法 社 会 学者所 关注 的 . 解 决司法 不公 、 服 司法 的地方保 在 克
护 主 义等 实 际 问题 上 .法 社 会 学 者 都 给 出 了不 同 的 法 社 会 学 答 案 。 微 观 层 面 上 , 律 实 施 效 果 的评 判 、 在 法 公 民 的 法 律 意 识 问题 研 究 以 及 中 国 法 律 机 构 改 革 研 究 一 直 是 法 社 会 学 者 关 注 的重 点 . 实 证 研 究 为 导 向 。 年 以 近
论 和建议 。 .
二 中国法社 会学研 究 中的“ 代性 ” 征 现 特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不提供课件拷贝社会秩序突变的法社会学研究法律指标问题周四下午:法社会学(学院路,2:00——5:20),1—3周,9—14周,211室============================================================ 基础参考书朱景文《法社会学》第二版(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2007年第四版,高旭军译)(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80年代,译?。

埃希利《法社会学》,舒国滢译,近年版?。

——“活法”概念四本书,学科基本框架外围参考书社会学教材农村社会学——对比看出法社会学研究的不足城市社会学(城市学)——专业性较强考试:文章,5000——8000字。

题目:非规范法学题目的论文,结合毕业论文方向主要是特定问题。

专题性参考苏力《法治以其本土资源》,法大出版社,年?。

范瑜《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第一讲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核心观点:(1)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2)从法学自身看,法社会学的兴起源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3)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的核心特征是把科学分析,即经济与科学方法引进法学。

(4)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法律与社会转型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学科。

对法学来说,引进社会学及其它社会科学方法,是为了克服原有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

所以,也可以说,在中国,法社会学主要是法学界借鉴、运用社会科学成果用于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

什么内容的学科?谁的学科?哪个学术集团在讲这门学科?(法社会学)应该将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方法联系起来,总结这两门学科的经验,并将两者的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同时,本书还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今天人们不能只从成文法角度并且在割裂法律和社会相联系的情况下去研究法社会学,如果法社会学关注到这一复杂任务,它就在发掘并揭示出一个重要的科学宝藏,其不仅有益于社会科学,而且有益于法学。

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

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姓名:杨亚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程燎原2010-05摘要埃利希是欧陆法社会学的奠基人,他的法社会学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

埃利希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卓著,其理论观点集中体现在其论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

在此书中,埃利希提出和阐述了“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的自由发现论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本文即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力图较全面的阐述其上述法社会学思想。

全文主要由绪论,第二至第四章及结语组成。

绪论:概述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体系和国内外对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现状。

概括介绍当下中外学者对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及研究中的困境和不足,点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二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产生的背景。

本章分为埃利希的学识结构、社会历史背景、思想理论来源三个小节,着重追述埃利希出身的犹太律师家庭、多年的求学和教学经历,结合其关注社会问题、注重实证研究的学术倾向,寻求法社会学理论的学识基础。

分析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变革,发掘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社会基础。

阐述埃利希对自然法、分析法学、德国历史法学及社会学的批判分析,以求证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思想理论渊源。

第三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主要观点。

为使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全面系统的呈现出来,本章试图详细梳理埃利希法社会学主要理论,即“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的自由发现论三大理论,并对其上述理论的基调、方法进行论证分析。

第四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一是讲求对法律史与实用法学的考察与解读,二是注重对“活法”的关注与研究。

通过阐述其研究方法,进一步揭示其法社会学理论的内涵。

结语:文章认为,“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自由发现论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集中体现了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同时,他把法学研究仅限定在社会联合体的范围内,缺乏对法律现象的纵向分析,这也注定了其理论的局限性。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内容摘要]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可以分为实证主义的进路、比较主义的进路和解释主义的进路。

这种划分有助于清晰化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现状的认识。

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构成的理论概括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模式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标签: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比较主义解释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1-0065-03研究方法是学科得以自治和完善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有文本、问题、历史、模式四大路径。

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进行剖析属于模式路径的分析范域。

在西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有五种,即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

以此为指导,也便形成了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比较法学、社会法学和哲理法学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自19世纪以来,法社会学不断吸收、接纳诸如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生物学、实证主义、自由主义、现实主义等思想和研究方法丰富了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的舶来品。

中国社会实践与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为法社会学的研究不断地开拓出新的理论问题和研究方法。

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们丰富和发展了哪些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梳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进路,不仅是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路的理论探究,同时也可以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回答或者再现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水平。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必须以中国法学的具体问题为理论关怀的落脚点㈣。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本文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构成概括为三类,即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和解释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一、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何为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汤唯教授指出:“当然,法社会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挥、有所创造,主要特点是将实证主义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紧密结合,从社会观察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思路和新视野。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一篇: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以研究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的所有学科构成一个体系,这就叫做法学体系。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占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是将全部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它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

它所研究的这些问题不是某一个法律或几种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学作为一个整体的共性的问题。

所以说,它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研究的是一般的具有共性的理论问题,而部门法学是某一个部门具有特殊性的问题。

法理学为我们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

我们站在什么样的基本立场上,持有什么样的基本观点学习法学呢?这是法理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法理学除了提供观点、立场、根基以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原理、问题又指导着部门法学。

法理学与法史学之间是论与史的关系。

论是指法理学研究的是基本的观点、理论、学说。

法史学研究的是史,史就是历史的发展。

论来源于对历史的研究和发现,但是论又要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观点,不局限于历史的范围,要在历史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这样才能给新时期下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正确的、持续发展的方针理论观点。

通过一般与特殊,论与史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理学,同时把法理学作为必修课的原因。

第二篇: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社会学在解读社会现象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学在解读社会现象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学在解读社会现象中的重要作用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学科,通过搜集和分析社会数据,探讨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模式和互动规律。

社会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学术研究领域,也在实践中对社会问题的解读和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方法论、理论基础以及对社会现象的解读等方面阐述社会学在解读社会现象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学的方法论社会学通过系统观察、调查研究、社会实验等方法来获取社会现象的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以揭示人类社会的规律和特点。

社会学的方法论包括历史比较法、实证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在解读和解决社会问题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二、社会学理论的基础社会学理论是社会学研究的基石和指导性思想。

社会学理论主要分为结构功能主义、符号互动主义、社会冲突理论等几个主要分支。

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和功能的相互关系,符号互动主义则关注人们在社会互动中的符号解释和意义构建,社会冲突理论探讨社会中不同阶级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和权力斗争。

这些理论提供了多个视角和解释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

三、社会学对社会现象的解读社会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社会现象进行解读。

在宏观层面,社会学关注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等大规模的社会现象,通过对社会系统的分析和解释,揭示出宏观层面上的社会规律。

在微观层面,社会学关注个体和小群体的行为、观念、价值观等,通过对个体心理和互动过程的研究,揭示出微观层面上的社会规律。

这种综合性的解读方法使得社会学能够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和阐释社会现象。

社会学在解读社会现象中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社会问题的深入分析,更在于提供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社会政策的制定和社会改革提供科学的依据。

例如,在社会不平等问题上,社会学通过调查数据和理论分析,揭示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社会动态变迁方面,社会学通过对社会变迁的研究,提供了对未来社会发展和趋势的预测,为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刍议

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刍议

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刍议作者:吴泽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本文意图根据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发展脉络,来实现对其学科定位的清晰认识或澄清,并且对于国内长期以来的法社会学研究给予一个理论的指导或纠正。

最后文章则清晰地给出了作者对法社会学知识体系认识的说明。

总体而言,本文的工作实际上是在于澄清而非重述。

关键词法社会学学术脉络法与社会的关系研究方式作者简介:吴泽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1-02法社会学通常是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的学科,这是在最普遍意义上的概括。

当我们更进一步研究其背后的学术发展脉络和学科分歧的时候,会发现事实远非如此简单。

由于对法社会学定位的千差万别,所以当我们论述其研究对象的时候,自然也就需顾及这些不同的言说方式。

可是除了照搬其言说之外,自然大家都再清楚不过:真正的学问就隐藏在此后,只是需要我们前去挖掘。

下面就从法社会学的学科源起和发展以及中西两个进路上来给以论述。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学术起源和发展脉络法社会学的学科起源,首先要介绍的是西方法学学科的出现,这是16至17世纪的事情。

此前漫长的中世纪法学并没有成为独立学科,它只是附庸于西方教会法传统神学的一部分。

文艺复兴之后,欧洲兴起了研究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浪潮,其中尤以对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为甚,亚式的学科分类逐渐为今人所承受。

而当宗教改革风声日近时,西方各界对于教会垄断一切学术的传统进行了一系列的反抗。

法学遂逐渐脱离神学,成为现代科学的主要学科。

在文艺复兴运动中,法国的孟德斯鸠出版了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其中就对有关法律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日用等因素的关系作了初步但精辟的论述。

虽然在此时还没有“法社会学”的说法和概念,但孟式的研究方法却在无意间给后人提供了一条隐没于文明大潮之下的大道。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

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

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

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

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 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 ~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社会学研究方法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社会学研究方法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社会学研究方法简答题题库及答案一、引言社会学作为一门探讨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社会规律的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在学术界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介绍一些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简答题题库及答案,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二、社会学研究方法简答题题库1、什么是社会学研究方法?其意义何在?2、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3、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请简要说明。

4、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有何不同?请举例说明。

5、什么是调查研究?其基本步骤是什么?6、什么是实验研究?其优缺点是什么?7、什么是案例研究?其适用范围是什么?8、文献研究法的基本步骤是什么?请简要说明。

9、内容分析法的基本步骤是什么?请简要说明。

10、什么是参与观察法?其适用范围是什么?三、答案1、社会学研究方法是指用于探索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社会规律的一套科学方法论。

其意义在于帮助研究者了解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提高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的主要区别在于研究目的和研究重点。

描述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描述社会现象的分布和特征,而解释性研究则更注重探究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机制。

例如,描述性研究可能会调查不同人群的收入分布情况,而解释性研究则更收入不平等的原因和影响。

3、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包括:价值中立、经验观察、以事实为依据、可重复性等。

价值中立是指研究者应保持客观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研究问题;经验观察是指研究者应通过实地观察、实验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以事实为依据是指研究结果必须基于实际数据和事实;可重复性是指研究过程和方法应具有透明度,其他研究者可以重复验证。

4、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主要区别在于数据类型和分析方法。

定量研究通常采用数量化的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来探究变量之间的关系;而定性研究则更注重对研究对象的主观意义和经验进行深入了解,通常采用访谈、观察等方法获取数据。

例如,定量研究可能会调查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收入情况,并分析其差异;而定性研究则更这些人在工作中的经历和感受。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h1朱景文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

李楯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

田成有认为,“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马新福认为,法社会学是一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把法作为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的法学分支学科。

陈信用认为,法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饶艾、张洪涛在其合着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一书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林端认为,“法律社会学”,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

汤黎虹和史探径都在自己的《社会法学》书中,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学科。

不同认识的分类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

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着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

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

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

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

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

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中国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它关注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塑造和运作。

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传统的法律观念到当代的社会变革,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和方法得到了广泛的拓展和深化。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主要研究领域、学科特色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可以追溯至传统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在古代中国,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受到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焦点。

20世纪初,中国开始出现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当时主要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和社会秩序的关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社会学逐渐形成学科体系,开始崭露头角。

1950年代至1970年代,中国法社会学主要从事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研究,在此期间,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法律被视为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工具。

1980年代以来,中国法社会学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研究领域逐渐多元化,研究方法也逐渐趋于多样化。

随着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和方向也得到了广泛的拓展。

二、中国法社会学的主要研究领域法律与文化是中国法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

在这一领域,中国法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探讨传统文化对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当代文化变革对法律实施和运作的影响。

法律与政治、法律与人权等方面也是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之一,这些研究领域的发展反映了中国法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多元化和深化。

三、中国法社会学的学科特色中国法社会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的学科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治与法律相互渗透。

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主要研究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以及法律对政治的影响。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考点精析第一章一、法律社会学的概念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内容1、宏观角度:法律社会学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2、微观角度: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3、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4、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注释)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

只有把部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决。

学术界一般认为主要有:①从社会的整体出发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能;②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律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③对一切与法律现象有关的社会实际问题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研究;④研究社会的立法制度、立法条件和立法基础,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

学术界多数人认为: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重要,主张通过考察法律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寻求更有效的立法和司法手段,设计出一套对法律现象具有指导作用的科学法则,为修改、补充旧法,制订、实施新法,进行司法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参考方案。

在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社会治安等问题上,不应局限于法律手段,而应重视综合治理。

三、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意义第一,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

第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有优势的局面。

第二章1、非国家的法:2、行动中的法一、法的执行的法律模式与社会学模式◎法的执行的法律模式--严格依法进行,是法律逻辑的推理过程。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刘思达从学术史的角度讲,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绝对可以称得上命运多舛。

早在民国时期,孟德斯鸠、庞德、耶林等学者的著作就已经被译成中文,1即使是在举国动荡的1940年代,瞿同祖先生依然在西南边陲的简陋条件下写出了旷世之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然而,20世纪中后期的几十年社会变革却让民国学者所开创的社会科学研究传统几乎消失殆尽,法律社会学也直到1980年代才又有了新的发展。

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迅速分化的大背景下,不少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经典著作和文献都开始被较为系统地翻译成中文,国内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框架也都有了一些十分有益的探索,而不幸的是,这些卓有成效的努力在1980年代末的特殊时代背景下付之东流,留下的只是少数几本教科书和译著。

到了1990年代中期,以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开始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共同关注,在世纪之交出现了不少关于中国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法律社会学似乎一时间成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门显学。

而这一颇具后现代意味的新兴学派却在2000年代中期随着几个核心成员的学术兴趣转移而迅速衰落了,到今天,环顾神州各个角落,躲在象牙塔里搞法律经济分析乃至法律与文学的学生学者大有人在,走进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扎扎实实地从事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人却已是凤毛麟角。

本文的写作意图,正是要通过对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近三十年历史的回顾,深入反思这一学术领域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进程中的意义,并对法律社会学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几个基本思路。

事实上,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也不过只有一个世纪的时间,美国从1960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 society movement)兴起到法律社会学成为一个嵌在法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也只不过经历了二三十年的时间。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史虽然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经历了三次起伏,但在我国当前剧烈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法学中的社会学研究

法学中的社会学研究

法学中的社会学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学研究日益受到关注。

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定本身,而社会学的研究往往与法律实施和社会变迁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将社会学研究引入法学领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一、法学与社会学的融合在过去,法学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治理论、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这种传统的法学研究模式逐渐显露出局限性。

很多法学问题无法仅凭法律规定本身来解决,需要通过分析法律施行的社会背景和影响来获得更全面的理解。

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关注的是社会的结构、功能、变迁以及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和角色。

通过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应用到法学领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运作和影响。

二、社会学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学研究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则的解释。

传统的法学解释主要关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和法律文字的规范性,但这种解释可能无法完全反映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可以研究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实施和影响。

例如,可以通过调查和研究,了解法律规则在各个社会群体中的认知和理解情况,从而更准确地解释法律的意义和目的。

三、社会学对法律实施的影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规则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

社会学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实施的社会背景和条件,以及法律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社会学研究对于法律实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调查和研究,了解法律实施中的社会现象和行为,从而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和参考;二是通过研究社会变革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使法律可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三是通过研究社会群体对法律实施的反馈和反馈对法律实施的影响,提出改进法律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四、法学与社会学的合作研究法学与社会学的合作研究可以促进两个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和相互交流。

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而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社会学研究提供具体案例和实证数据。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社会政治对法律的干预
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法 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社会文 化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政治权力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干 预作用,政治体制、政治力量对比等 因素会影响法律的走向和效果。
社会经济对法律的制约
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和适用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财 富分配等因素对法律制定和实施具有 制约作用。
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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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法律社会学概述 • 法律与社会关系 • 法律社会学核心理论 • 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论 • 法律社会学应用领域探讨 • 法律社会学前沿问题及挑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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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概述
定义与发展历程
定义
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相互关 系的学科,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 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其他因素的互动 关系。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 其在法律决策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对法律社会学的传统理论和方法 提出了新的挑战。
大数据与法律实证
研究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法律实证研 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来源和分析 工具,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的定量 研究发展。
网络空间与法律规

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法 律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在网 络空间中实现有效的法律规制是 法律社会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工作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如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有助于减
轻司法系统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服务行业中的社会学支持
法律咨询与社会问题分析
社会学能够为法律咨询提供深入的社会问题分析,帮助律师更准 确地理解客户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思想研究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思想研究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思想研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家之一,也是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学术贡献被广泛认为是社会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以其理论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闻名于世。

韦伯的学术思想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权威性、社会行动意义和社会历史分析。

在权威性方面,韦伯提出了三种权威类型:传统、合法和魅力。

他认为这些权威类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社会行动意义方面,韦伯强调了个人和集体行动的意义以及行动的目的和动机。

他认为,理解社会行动的意义是理解社会现象的重要关键。

在社会历史分析方面,韦伯关注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他提出了“理想类型”的概念,用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

韦伯的思想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理论框架为后来的社会学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例如,他的权威性理论为研究社会组织和权力结构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的社会行动意义理论使社会学家更加关注个体和群体行动的目的和动机。

他的社会历史分析理论为研究社会变迁和发展提供了方法和途径。

韦伯的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权威性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代社会组织和权力结构的变化和演变。

他的社会行动意义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们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行动的意义。

他的社会历史分析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发展和变迁的历史背景。

总之,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思想是现代社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的理论框架为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借鉴。

他的权威性理论、社会行动意义理论和社会历史分析理论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

韦伯的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为我们理解和应对社会变化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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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当代意义
【摘要】法社会学研究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它促进了法学理论在价值观、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解决法价值冲突提供了更广泛的途径。

【关键词】法社会学;法治;意义
在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相对缓慢,也很坎坷,可以说法社会学在中国还没有形成流派,没有典型的代表人物,也没有有影响力的专著。

但是法社会学思想及法社会学方法古已有之。

在当代中国,开展法社会学研究对加强法制建设和改进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促进了法学理论在价值观、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变革及法学研究的进步,我国的法学理论逐渐走出了苏联的模式,开始寻找自己的发展路径。

但是,仍然存在过多注重研究“应当是怎样的法”,而忽视“实际上是怎样的法”;过分强调“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行动中的法律”等缺陷和不足。

20世纪80年代,法社会学逐步走入中国法学研究的视野,它注重法的社会性,重视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模式及心理结构的关系,要求法学家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的“活法”,这些对旧有的法理学的僵化模式和教条化理论不啻是一种强有利的冲击和改造。

受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一批倾向于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他们从社会对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习惯法”、“民间法”等概念纳入法学研究的范畴,并试图从“本土资源”、“本土文化”中探索适合于中国的法治之路,提出了很多大胆而创新的观点,逐渐推动着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

二、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法社会学在中国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发展的却很迅速。

随着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广泛传播与运用,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变革及我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学者看到了我国社会中实践与理论严重脱节的现象,在对原因进行探讨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是对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等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体现了法及法治的最终目标和追求。

在这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善、功利、义,也不是将法治理念单单界定为正义,而是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

从内容上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平衡了法与社会的关系的前提下而得出的。

这种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一种法社会学的方法。

法社会学不但是一门独立的学
科,同时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社会学理论及方法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而取得的成果,它看到了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制约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进行处理和总结,从而得出一个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来以后,全国各地除了理论上认真学习和体会以外,还将其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联系起来,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将该理念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并取得了很多切实的成果,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为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法的价值冲突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困境之一。

法的价值冲突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如争夺抚养权案[1]、王斌余杀人案1 等,甚至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2]的出现。

冲突的解决必须从社会入手,必须将法与社会融合起来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法社会学的研究在这个时候就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了。

首先,法社会学者为我们提供的解决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最佳利益原则。

在当代中国,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包括法定价值优先原则、合阶级性原则[3]、综合测评原则[4]等等。

但这些原则在适用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其他原则作为补充,最佳利益原则可以作为其中一个。

权利冲突是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而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冲突。

最佳利益原则是利益原则和效益原则的统一,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

利益原则源于庞德关于法律任务的理解。

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小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

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受到了耶林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可以说这种社会利益理论,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对利益进行一种权衡,同时还要考虑一种成本,这也是功利主义的应有之意,这里被称为是效益原则。

当然,现实中的冲突往往很复杂,而且很多时候不是一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必要的时候将利益与效益统一结合,从而实现一种最佳的利益。

至于选择的方法问题,庞德的理论是立足社会利益,通过经验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和权威性观念的方法在最小的阻碍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其次,关于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

就我国目前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来看,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民主方式与专制方式、不违法方式与违法方式。

在法治实践中,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确实存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方式还不够具体。

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我们提供了更广泛更理性的途径。

(一)谨慎立法。

这不但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价值冲突的前提。

谨慎立法的关键在于立法者。

首先立法者要有正确的、统一的法价值观。

在价值多元的时代,要建立法的信仰,立法者就必须要明白法的价值是什么,法追求的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着立法者的价值观,也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实践。

谨慎立法还要求立法者在正确、统一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出良好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一定是适合于一国实际的可以被普遍实施的法律。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能脱离一国国情而采取简单的“拿来主
义”。

孟德斯鸠作为法社会学思想的先驱,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强调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中把握法的精神。

法的价值寓于“法的精神”之中,立法者一定要在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充分的理解法的精神,根据法的精神去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变“送法下乡”为“下乡寻法”,然后制定出适合于本民族、本国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

在正确的价值观基础上制定出的良好的法律,可以预防并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也才能被普遍的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解决法价值冲突的必要途径。

在我国,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到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并没有真正的发挥。

长期以来,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事,被动地适用法律,使法律适应已经变动的社会需要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法官只是一个没有意志的生灵。

事实上,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不止于此,作为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者之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法治实践中,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地作用。

埃利希作为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主张“自由判决”,发挥法官个人对法的创制作用。

他在《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一书中说:“法律是社会有机的基础,法官只适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适用的任何学说都不可能摆脱下面这些困难,即:第一次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说,都是不完整的,一旦当它被制定出来时,它在实际上就变成了旧的东西了。

这种规则,既难治理现在,更不用说治理将来了……负责适用法律的人,既然是本民族和本时代的人,它就会根据本民族的时代的精神,就不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用以往世纪的精神来适用法律”。

[5]霍姆斯,美国一位重要的法社会学家,也是法官,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不是来自历史,也不像分析法学家认为的完全来自自身逻辑的演绎,而主要是来自执法者自身的经验。

也就是说,发展法律的任务主要落在法官身上”。

[6]以上两位法社会学家的论述,充分说明了法官的作用。

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在没有制定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价值冲突。

(三)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

类法律规范包括党的政策、组织纪律、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等。

这些类法律规范就是“活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

庞德说社会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和教育等。

在法律不能或者不及时,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元文化的共存和相互撞击,以及社会生活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原因,在社会生活中,类法律规范在规范组织和个人行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调解矛盾和冲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但可以健全我们的法制,还可以在价值冲突时多一种选择,从而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更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刘作翔,《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载《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下),徐显明、刘瀚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第797-799页.
[2] 参见http:///s2005/rwwby.shtml.
[3] 参见http:///s2005/shexianglin.shtml.
[4] 参见杨震著,《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5] 转引自王威著,《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313.
[6] 转引自田成有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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