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doc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5274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山西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行〔2012〕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的各类煤矿企业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班组是煤矿企业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前哨、任务完成的主体、职工技能提升的基地和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是煤矿企业为了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效能,通过制定和实施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推动实现班组安全生产、质量达标、职业健康绩效目标的管理工程。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建设标准,以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对煤矿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煤矿应选择地质条件稳定、环境适宜的地方进行建设,避免选址上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煤矿设计标准是煤矿建设的关键环节。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煤矿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矿井结构、采煤工艺、通风系统、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煤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标准也是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此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对煤矿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煤矿建设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是对煤矿建设全过程的严格要求,旨在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山西省煤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遵守煤矿建设标准,才能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为山西省煤矿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新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发[2009]151号2009年9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监督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安全资金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矿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防灭火管理第四节防尘第五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井下爆破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质第三节测量第四节防治水第八章运输与提升第一节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九章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空气压缩机第二节凿井井架第三节凿井稳车第四节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凿井钻架第六节大型抓岩机第七节吊泵与水泵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土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坑支护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第四节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临时用电第六节起重机械第七节拆除工程第十二章安装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吊装作业第四节焊接第十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抢险救灾第十五章附则附录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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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赏析德州市中小公司局对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公司及介绍第九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公司的通知各县(市、区)中小公司局、民经局、经济发展局:依据《德州市中小公司“专精特新”培养计划实行方案》《德州市中小公司局2018年工作重点》及省中小公司局《对于介绍第九批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公司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8〕85号),现将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公司及介绍第九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公司应切合以下基本条件和随意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两年以上,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切合《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界定,拥有优秀发展远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誉优秀的中小公司。
2.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均匀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感谢赏析感谢赏析3、经过质量管理系统认证,产质量量稳固靠谱。
4、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切合有关规定,银行信誉、纳税信誉和社会信誉优秀。
(二)专项条件专业化:公司专注中心业务,拥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公司、大项目和龙头公司供给重点零零件、重点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美化:公司成立精美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获得质量管理系统认证,展开精美化生产、精美化管理、精美化服务,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明显。
公司产品品牌和服务美名度高、性价比好、质量优良,在细分市场拥有必定的比较优势。
特点化:公司利用特点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区文化,采纳独到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拥有地方或公司特点的产品。
创新化:展开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建花费新需求,拥有切合“新技术、新家产、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加点,拥有新的竞争优势。
拥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经过行业的交错交融供给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受权的发明专利或独到、特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版)
##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方法##省煤炭工业厅二O一二年七月目录一、总那么 (1)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5)三、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44)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60)五、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72)六、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78)七、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97)八、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16)九、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26)十、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32)十一、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42)十二、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50)##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方法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本要求与评分方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开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方法》(以下简称“标准与评级方法〞)。
第二条本标准与评级方法适用于##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一、二、三级。
竣工投产矿井的安全质量化验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但不得发生3人与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与以上死亡事故。
2.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矿长安全##、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4.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与“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欢迎共阅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六)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最新电子版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DOC159页)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O一二年七月目录一、总则 (1)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5)三、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44)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60)五、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72)六、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78)七、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97)八、信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16)九、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26)十、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32)十一、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42)十二、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50)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发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一、二、三级。
竣工投产矿井的安全质量化验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但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2.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4.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及“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
山西省煤矿“六个”标准化管理标准矿井考核及评分标准(-年度)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贯彻落实考核及评分标准
注:企业等级达标率;按经评定为相应等级的企业数量占按企业规模统计企业等级数量的比例计算;降级的企业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贯彻落实考核及评分标准****市(集团公司)
此表为对地市、集团公司考核表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矿井考核及评分标准(年度)
xxx煤矿(公司、井)年月日
煤矿负责人:
1、得分90分以上为一级管理标准煤矿;得分80、89分为二级管理标准煤矿
得分70、79分为三级管理标准煤矿;70分以下为不达标矿井
2、总分为100分,单项得分最低分为零;不涉及的项目按本项目最高分90%打分
附件7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及评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煤矿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规模,同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煤矿建设的合法合规。
在煤矿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避免选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建设。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矿井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井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矿井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质量和储量,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效率。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加强矿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煤矿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doc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867 更新时间:2012-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生产建设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第八条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第九条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第十四条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第十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第十八条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九条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第二十条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第二十四条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五条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二十六条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第二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第五章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三十条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一条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第六章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三十三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第三十六条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三十七条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七章劳动保护第三十八条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第四十条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四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第八章矿区文化第四十三条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第四十五条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第四十六条大力践行弘扬“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七条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第四十八条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第四十九条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第五十一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是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矿资源。
煤矿建设标准是保
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煤矿产能提升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煤矿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环境的影响。
山西
省地处黄河流域,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开采面临着地质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多种挑战。
因此,在制定煤矿建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加强地质勘察和灾害评估,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
煤矿建设标准需要不断更新,采用先进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矿开采效率,降低煤矿事故风险。
同时,应推动煤矿建设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煤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需注重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标准应规
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技术
创新和绿色发展、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只有如此,山西省的煤矿产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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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推荐第九批省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经局、经济发展局: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计划实施方案》《德州市中小企业局2018年工作要点》及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第九批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8〕85号),现将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推荐第九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任意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
企业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
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3.有其他违法违规受处罚现象。
二、申报要求
(一)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精特新”情况等),企业简介应突出企业“专精特新”优势(按申报类型重点撰写)、所取得的成就等。
2.各县市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填报《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局科技创新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数量不超过10家。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要求。
1.推荐的企业须是已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
2.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山东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申报书》(附件3)(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承诺书),请各县市区汇总审核后,填写《第九批省级“专精特新”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4),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分别一式两份报市局科技创新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过期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联系人:高秀倩
联系电话:2687520
电子信箱:kjk2687520@
附件:1.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
3.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
4.第九批省级“专精特新”推荐企业汇总表
德州市中小企业局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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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企业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填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申报日期:年月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
1.本申报书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4.无不良信用记录。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企业(盖章):单位:人、万元、个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填报企业(盖章):
备注:申报理由可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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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第九批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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