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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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相关法条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收益、承包权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
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遗产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遗嘱继承】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遗产范围】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法条解读】
房产、交通工具的传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遗赠的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
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抚养协议需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最好办理相应的公证,由抚养人
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
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可以采取自书、代书、录音等多
种形式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的效
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
才得以实现。股票、企业债券、公债券、国库券、支票等都是常见的几种有价证券。有价证
券是物的一种,属于财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公民的遗
产予以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应准确地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线。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个人
所有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往往是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
财产之中。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有必要将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属
于他人的财产分离出来,其余的部分属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可能既包括生产资料,又
包括生活资料,在分割遗产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以不损害遗产、充分发
挥遗产的实际效用为原则。因此,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并考虑各个继
承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需要,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应采用折价、补偿和共有等方法处理。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卖,变为价金,各继承人各按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领取相应
的价金。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
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共有,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作为共有财产,
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
与应分担的义务。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享有配偶继承权,可依照法
律的规定或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继承其应得的那份遗产,并在遗产分割
完毕后享有对这份遗产的所有权。生存配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