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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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
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
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
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
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
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
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
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
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
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
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
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
政处分。
第九章渎职罪
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
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
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
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