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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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6月21日

前言

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工作计划。200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形成草案。2004年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起草组成员所在的四川省、湖北省和河南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8月、11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04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5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原则。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杨鹏

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张新建

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柳文平

首都经贸大学吴粤燊

北京市氧气厂汪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许可条件 (1)

第三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监督管理 (4)

第五章附则 (5)

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

附件 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8)

附件 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 (10)

附件 D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 (12)

附件 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向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还需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且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要;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其附件由鉴定评审组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的,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气瓶充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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