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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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三项基金计提规定

外资企业三项基金计提规定

储备等三项基金用途与计提比例
一、三项基金的用途
1.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
2.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
3.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

二、计提比例的规定
1、三类外资企业适用比例对比:
2、《公司法》(2006)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
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用途1、用于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

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三章资本的管理第四章资产的管理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六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第七章清算期间的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的用途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根据财会[2002]5号,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所以,职工奖福基金可以适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但是根据财会[2003]10号,企业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且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似乎该文又取代了财会[2002]5号的规定,不能用于福利费范围的开支。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

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1.01•【字号】京财企二[2000]185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企二(2000)1858号2000年11月1日)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

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

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即将与内资企业合并,与此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也将会有变化,所以还是等新法颁布后,按新的执行吧。

2、税后提取的企业福利方面的基金,应当列在“盈余公积—公益金”中。

3、新会计制度中还有“应付福利费”科目。

按旧的企业所得税细则规定,内资企业其中余额可以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而外资企业的规定是,在计提比例内据实列支,也即余额要冲转回费用。

这个估计在两法合并后也将有所改变。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不过我没有找到“必须计提”的依据。

我们理解上述外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适用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可在上述“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余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可以用作增资吗?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以吗?《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吗?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属于负债。

外商投资企业已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否冲回?请将档案号一并写出。

谢谢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属于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依照相关档案不能冲回。

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10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10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10(总分14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外商投资企业用从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应借记的科目是( )。

A. 盈余公积B. 应付福利费C. 应付工资D. 利润分配2. 某服务企业本期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入50万元,营业税率3%,同期对外转让一项无形资产收入20万元,营业税率5%。

上述业务涉及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是( )。

A.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万元B. 其他业务支出2.5万元C.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万元D.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万元。

营业外支出1万元3. 甲公司5月29日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货款总计15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乙公司交来一张出票日为6月1日、面值为175500元、票面利率为8%、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汇票。

甲公司于7月1日持票到银行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6%。

则甲公司所得贴现额为( )元。

A. 177219.9B. 176290.1C. 171790.1D. 175719.94. E公司于2001年发现:2000年漏记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80000元,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

2000年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分别为10%和5%。

此项差错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则该项差错使2001年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减少( )元。

A. 180000B. 120600C. 102510D. 936005. H公司2003年4月30日发现2001年购买的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漏计,金额为200000元(属于重大差错),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已经扣除。

此项会计差错发现后,不予调整的会计报表项目为( )。

A. 应交税金B. 未分配利润C. 累计折旧D. 盈余公积6. 某企业进行一项投资,需要投资额100万元年利率为5%,计划5年收回全部投资,每年应收回的投资额为( )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如下:1. 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 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4.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企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工[1992]29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职工非经常性奖励(如特别贡献、年终金等)、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公司可以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向职工支付各种奖金或各种福利待遇等(包括以现金或物品形式发放、集体旅游形式以及缴纳职工各类保险、个人住房补贴等);但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储备基金: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

关于利润分配及付出:利润汇出的外汇管理规定见汇发[1998]29号、[1999]308号,须提供的资料和程序见汇发[2002]29号文,国税发[2000]6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分录:一、利润分配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顺序进行分配: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4.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2009-08-24 09:00:50)转载▼标签: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解读财经分类: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中外合资企业奖福基金的使用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二、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的解读(一)原计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解读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费用是受到税法上的限制的,在规定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只能税后列支。

在中外合资企业财税政策制订中,没有完全跳出内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总体框架,只是作了一些变通: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制地发放工资性费用,防止过份消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司员工年度工资税前列支总额,采取的是备案制(向税务部门),超过备案额度的,由企业在税后列支。

在备案额度外,规定了税后计提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计划经济”时期,内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时,是通过税后计提福利基金来对接内资企业“法定公益金”的功效。

3、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
处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03.27
•【文号】[89]财工字第102号
•【施行日期】1989.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问题处
理的复函
(1989年3月27日(89)财工字第102
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9)鲁财商字16号文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的财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出口商品货源提供给外贸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可计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根据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原则安排使用。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2009-08-24 09:00:50)转载▼标签: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解读财经分类: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中外合资企业奖福基金的使用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二、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的解读(一)原计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解读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费用是受到税法上的限制的,在规定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只能税后列支。

在中外合资企业财税政策制订中,没有完全跳出内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总体框架,只是作了一些变通: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制地发放工资性费用,防止过份消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司员工年度工资税前列支总额,采取的是备案制(向税务部门),超过备案额度的,由企业在税后列支。

在备案额度外,规定了税后计提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计划经济”时期,内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时,是通过税后计提福利基金来对接内资企业“法定公益金”的功效。

3、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一、三项基金的用途1.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2.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3.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

二、计提比例的规定1、三类外资企业适用比例对比:※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的计提及会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的计提及会计处理问题

2 .目前《 公 司法 》 和涉及 外商 投资企 业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资经 营企业 的储备 基金 的提取 没有 最 低 比例 限制 ( 但一 般 理 解不 能为零 ) 。
根据《 财政 部关 于< 公 司法 ) 施 行 后 有 关 企 业 财 务 处 理 问
对 利润 分配 中盈 余公 积或 三项基 金计提 的相关 规定 如下 :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在 新 《 公司法》 下 是 计 提 三 项 基 ’
根据上 述规定 , 在新 《 公司法》 生 效 之后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金, 还 是 计 提 盈 余 公 积
是按 照公 司法规 定 提取 盈 余公 积 还 是按 原 外 商 投 资 企业 相
外 商投资 企业“ 三项 基金” , 是指 外 商投 资企 业 按原 外 商
事会确 定 I . . …・ ” 。
( 法定盈 余公 积 、 任意盈余 公 积) 。
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计 提 三 项 基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1 .根 据 《 企业 会计 准则—— 应用 指南 》 的附录《 会 计科 目 和主要账 务处 理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提 取 的 储 备 基 金 和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应 当在 “ 盈余 公积 ” 科 目核 算 ;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在
的问题 。
二、 外 商投 资企 业计提 三项 基金 的 注意事项
1 .如果 外商 投资企 业继 续 提 取 三项 基 金 而不 是 盈 余公 积的, 该 企业应 完全遵 循外 商投 资企 业关 于 三项 基金 提 取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三 项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在 符 合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自行 确 定 , 对 中 外 合

职工奖励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文件规定:合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92)财工294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上述文件均归定税后利润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并未强制规定提取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同内资企业的公益金的用途
大致相同,内资企业规定应按税后利润提取5%的公益金。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确定,不能根据需要确定当年是否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提取比例,企业可以按法定程序变更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92)财工294号文件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你们单位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用于企业的非经常性奖励等集体福利。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福利的处理步骤(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计提比例:医疗保险费:10%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12%)养老保险费:1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2%)失业费: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工伤保险:1%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0.5%)生育保险:1%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0.5%)住房公积金:10.5%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7%)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24•【文号】[92]财工字第294号•【施行日期】1992.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及福利基金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及福利基金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及福利基金的会计处理
赵曰武
【期刊名称】《会计之友》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及福利基金的会计处理AcountingforEmployeeIncentiveFeandWelfareFundinForeign┐fundedEnterprises□文/赵曰武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
【总页数】1页(P34-34)
【作者】赵曰武
【作者单位】山东东营市财经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外商投资企业税后三项基金与应付福利费 [J], 於顺琴
2.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的计提及会计处理问题 [J], 曾艳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J],
4.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J],
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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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08•【字号】京国税函[2001]9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01]9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9年10月以国税函[1999)7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做出了规定。

2000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企二字[2000]1858号),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具体口径和方法。

为便于上述各项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仍按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其中,京财企二字[2000]1858号文件中列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经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交存后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他有关各项福利费均在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实际列支;除上述各项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上述各类福利类费用后的余额,除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留在企业自行使用的以外,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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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统称为“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工奖福基金时需关注什么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应当在何时进行提取三项基金的会计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如何列报?
4.我们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
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
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
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 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和“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两个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还是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提取三
项基金,主要取决于其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取三项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积的,则说明在利润分配方面,该企业执行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时,应确保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三项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规定得到完全遵循。

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没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为零)。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 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义。

我们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做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职工奖福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三项基金的提取均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所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
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因而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确定之后,可以直接计算出应提取的金额,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此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需要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
通过决议才能确定提取金额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才能相应具体而言:
(1)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则对于按净利润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

(2)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的,则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

3.作为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所示的合并净利润仍应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之和,即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之前的税后利润先按股权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再分别由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奖福基金,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反映(列示于“利润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别减少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

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

因此,我们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我们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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