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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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实务: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解读

会计实务: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解读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发改高技[2006]1040)。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重点软件企业除了要经认定机构认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以上各项标准由认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认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这里的免税优惠是指国发[2000]第18号中规定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体现了国家对软件企业的政策扶持,和政府大力鼓励发展高科技含量的软件企业的倾向,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企业,可以凭认定证书向税务机关审定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年度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则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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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2000年10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有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2010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010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高技〔201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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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软件企业名单通知
附: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软件企业跟现在当代人的生活密不可分,软件企业就是指以开发计算软件为主的企业,在我国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到底在我国软件企业是如何认定的呢?软件企业的管理方法又和不和其他企业一样呢?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财务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

财务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文件(一式一份); 2.企业当年度未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解读《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解读《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解读《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韩健
【期刊名称】《软件和信息服务》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2013年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草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总页数】1页(P18-18)
【作者】韩健
【作者单位】赛迪智库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7
【相关文献】
1.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J],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J],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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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05•【文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精神,继续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委研究确定了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见附件),现通知如下:在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认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经贸委(经委)或所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市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二家企业于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上报。

附件: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五日附件: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机械行业:动力机械、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工业自动化、石化及建筑工程机械、汽车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及加工石化行业:农药、磷化工、聚酯和涤纶信息行业:电子器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信息安全、数字音视频产品轻工行业:精细化工、工程塑料、工业陶瓷、新型电源及光源、造纸、农产品深加工、烟草纺织行业:纺织品精加工建材行业:新型建材医药行业:药品制造及医疗器械环保行业:环保技术及装备。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在软件行业中,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
企业的发展定位、市场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实力、技术水平、市
场表现、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市场表现和管理水平则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客观地评定一个软件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应包括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决定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料审核。

同时,认定机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以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最终,认定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资质。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行业的不断发展,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健全完善的认定管理办法,才能有效提升软件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软件行业的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05]143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1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表:。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到列前五位。

第三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必须是经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拥有信息产业部印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在此基础上,申报企业还必须具备"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要求的下列条件之一,方能进行申报:(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报?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得到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意见后,才能报到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1)由软件企业向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材料,并经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同意上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2)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5、已认定公告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国家布局规划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所以有效期为一年。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审程序同上7、已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年审怎么办?已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没有通过年审,即取消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当年不再享受10%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

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含软件企业)备案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含软件企业)备案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含软件企业)备案材料参考规范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序号软件产品名称知识产权证书编号销售额(万元)12345提供的技术服务序号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金额(万元)12345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要点分析: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应提供与服务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证明,如专利或著作权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据49号文的要求,企业人员的计算建议按下表完成:月份职工总数大专学历以上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月初月末月初月末月初月末123456789101112平均人数大专以上学历占职工人数比例为:研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例为:注: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要点分析:“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情况说明”实质等同于专项审计报告。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建议:合同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封面、销售或服务内容、金额、双方盖章页等主要内容。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填写下表并提供企业开发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企业开发设备及开发工具列表开发场地面积硬件设备PC机台笔记本台服务器台小型机台其它软件工具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和测试工具7、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要点分析:按第二类条件申报的企业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需增加提供此项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发改办高技[2005]265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6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产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现将2005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原则(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是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重点是对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产业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投资(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国家补助资金。

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中的关键试验研发设施的建设以及相关技术的创新。

(二)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节约与开发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申报项目必须已在地方备案,项目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已开始建设的项目备案期不得超过两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中心在上一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中得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5—04-26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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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
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
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sia.org.en)上公布。

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第四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
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
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下载。

第五条第五条认定机构审查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
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的,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

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
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
席会议等形式审核认定机构提出的初选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联合发文确定,并向认定的企业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应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
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

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
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凭当
年颁发的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
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第九条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
更事项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

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自行承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和所享受的优
惠政策。

第十条第十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依法纳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
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
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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