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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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夫⼀妻制的法律规定
现在中国的⼀夫⼀妻制,是指改⾰开放以来的⼀夫⼀妻制。

此前三⼗年中国的⼀夫⼀妻制可以称之为改⾰开放之前的⼀夫⼀妻制。

当时,法律规定男⼥平等、婚姻⾃由、禁⽌重婚、禁⽌通奸⾏为和取消卖淫。

结果消除了⼀夫多妻制和卖淫嫖娼现象,使旧的⼀夫⼀妻制进⼈⼀个新阶段,并使新的⼀夫⼀妻制在男⼥平等、婚姻⾃由的基础上得到了稳定和发展。

我国的⼀夫⼀妻制的法律规定
⼀夫⼀妻制,是指只得由⼀男⼀⼥双⽅结为夫妻的制度。

《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夫⼀妻的制度。

这⼀制度包括以下含义:
(1)婚姻是⼀男⼀⼥的结合。

⼀夫⼀妻制的特征在于婚姻关系在⼀男⼀⼥之间产⽣,任何⼈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同性结婚。

(2)已经结婚者在配偶死亡前或者离婚前不能再⾏结婚。

但并不是说⼀个⼈⼀⽣只能结⼀次婚。

(3)法律禁⽌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切公开的、隐蔽的⼀夫多妻或⼀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法的,是法律禁⽌和取缔的,对违反⼀夫⼀妻制的⾏为应当视具体情况予以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实⾏⼀夫⼀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合整个社会男⼥的构成⽐例,有利于建⽴稳定的婚姻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

实⾏⼀夫⼀妻制度,也是男⼥平等的要求,对保障⾃然⼈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教材高中政治第6课珍惜婚姻关系第1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新教材高中政治第6课珍惜婚姻关系第1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姻关系,C正确。A、B、D均错误。
2.赵某婚后感觉丈夫与恋爱时期的表现相差甚远,十分不满,于
是提出离婚。假如你是赵某的同学,你应该这样告诉她
①应该珍惜婚姻,不能草率离婚
③如果协议离婚,须到人民法院
)
②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协议离婚
④如果裁判离婚,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B.不能结婚
C.可以偷偷举办婚礼成立婚姻关系
D.能否结婚遵从当地习惯
【答案】B
(
)
【解析】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小
王与小范是一对亲表兄妹,故二人不能结婚,B正确,A错误。小王与
小范违背了婚姻有效的要件,故他们的婚姻关系法律将不予以承认,
C、D均错误。
2.江苏常州的林某30岁未婚,之前都是一个人在外面工作和生
关系中的具体问题
自主学习 | 释疑解惑
珍惜婚姻
1.结婚
(1)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婚姻关系
和程序确立 ____________的行为。
(2)原则:
婚姻自由
① ____________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
男女平等
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 __________,保护妇女、未成年
的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的李某乙与本案原告李某甲系同一人等驳回了起
诉,体现了④。①②不符合材料主旨。
4.甲男(18岁)和乙女(18岁)在2020年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
婚典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可撤销婚姻
(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2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2

1、简述⼴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有⼴义和之分。

⼴义的亲属包括⼀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受亲等的限制。

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

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定亲等之内。

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不是以个⼈为本位的。

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以个⼈为本位的原则。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的权⼒,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现实⽣活中⼈们在习惯上仍沿⽤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律平等的。

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般是指同居⼀家,共同⽣活的近亲属,如夫妻、⽗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姊妹等。

有亲属关系的⼈不⼀定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则⼀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亲属关系的⼈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活,互相扶助,在实际⽣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祖先的男系⾎亲,包括在室⼥和因娶⼈⽽归于本宗的妇⼥。

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相关的亲属。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

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

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婚丧嫁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仪式,涉及到家庭、社会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制度。

这些规定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既代表了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念,又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下面将从古代到现代,对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

首先,就古代而言,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主要以婚姻家庭制度、丧葬仪式制度、嫁娶礼仪制度为主要内容。

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古代中国重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尽管古代存在着阶级、地区、族群等不同的差异,但是在婚配制度上通常都有一定的规定。

首先,古代中国倾向于保持家族的纯洁性,强调门当户对。

贵族类家庭通常要求选择与自己地位相当的配偶,而平民百姓通常遵循地缘关系进行婚配。

其次,男女之间的年龄差距也有一定的规定,比如男方年龄应较女方大三岁以上,以确保男方对家庭的稳定承诺。

此外,还有婚前彩礼、婚后聘礼等习俗,用以表达双方对彼此的尊重和承诺。

在丧葬仪式制度方面,古代中国对于丧葬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仪式。

首先,丧葬仪式分为多个层次,根据死者的地位和身份的不同,仪式也有所区别。

其次,根据传统习俗和地域差异,有丧期、吊唁、告别仪式、入殓仪式、火化仪式、安葬仪式等环节。

还有丧葬期间的服饰和行为规定,比如要穿头巾、孝衣,丧期间不举办娱乐活动等。

在嫁娶礼仪制度方面,古代中国重视男女之间的礼节和敬重。

首先,男方需要提前向女方家庭送礼,表达自己对女方的诚意和尊重。

这些礼品通常包括金银、布匹、服饰等。

其次,婚礼当天还要举行隆重的仪式。

比如新娘出嫁时要进入新房,新郎要拜神祖神明、宗庙、先祖、父母。

婚礼现场还包括接亲、敬茶、交杯酒等环节,旨在表达夫妻之间的承诺和对家庭的责任心。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文化的演变,现代社会对于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现代社会对于自由恋爱和个人幸福感的追求更加重视。

婚配不再仅限于门当户对,而更注重双方的感情和沟通。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三、婚丧喜庆事宜的申报和审批1. 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当事人应提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 当事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擅自变更。

四、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1. 婚礼举办地点应选择合法经营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宗教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等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环境举办婚礼。

2. 丧事应在依法办理死亡证明后及时举办,不得擅自延迟或者提前。

3. 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应遵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五、婚丧喜庆事宜的规模和费用1. 婚礼规模应适当,不得过于奢华,浪费资源。

2. 丧事费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铺张浪费。

3.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规划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避免过度负担。

六、婚丧喜庆事宜的礼仪和习俗1. 婚礼应遵循传统的礼仪和习俗,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2. 丧事应尊重逝者的意愿和习俗,遵守法律法规。

3. 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应尊重他人的感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七、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管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对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进行监管,确保制度的落实。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以上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希望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高中政治】婚姻关系+课件+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高中政治】婚姻关系+课件+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相同点
(1)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2)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突破] 22周岁的莉莉和18周岁的芳芳是同胞姐妹,容貌相似。2021年4月,芳 芳偷拿莉莉的身份证与男友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活工作在一起。对 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芳芳偷拿身份证,以盗用的方式侵犯了莉莉的姓名权 ②芳芳与刘某的婚姻无效,但工作所得应为二人共有财产 ③在法律上莉莉与刘某已经结婚登记,是有效婚姻
(2)结婚的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 。 ②男女双方达到 法定 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二十二 周岁,女不得 早于 二十 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 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登记
①原因 a.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 人身 和 财产 产生强制约束力,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b.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 婚姻关系 、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重难深化
①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 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 婚),或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系,或是未到法定年龄 (2)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 不同点 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 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 效 (3)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 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 判是否宣告无效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 形式,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 负的 债务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4)没有约定的,按照 法律 规定处理。

男尊女卑(1)

男尊女卑(1)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 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 一妻多妾”制。除此之外,还有“同姓不 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个重要 原则。 西周缔结婚姻还要合乎一定的礼仪 即“婚姻六礼”。解除婚姻必要有“七出” 之一,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 疾、口多言、盗窃。同时有三种情况丈夫 不能休妻,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 期、前贫贱后富贵。 这些都是宗法制度下 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应,影响极为深 远。
内人、内子 贱内、荆钗 糟糠 奴、奴家、妾 女性 自称 小妇人、小女子 老妇、老妪
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观念,以及以夫 权为中心的婚姻关系产生词语,反应了 男女不平等的地位,也反应了语言是文 化的“活化石”
二、古代婚姻家庭法中的相关规定 体现出的男尊女卑 • 1、商代婚姻家庭制度
• 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较之夏 代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 是只适用于平民百姓。男性王侯在一 夫一妻制外,大量纳妾,导致正妻之 外,又有娣、嫔、妃、妾的存在。 • 此外,商代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媵 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 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
5、隋唐的婚姻家庭制度
• 隋唐的《户婚律》极力维护男尊女卑的婚 姻家庭制度。首先,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 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其实,实行 “以聘财为信”的婚姻送财礼制度。在离 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和“义绝”等 项制度。在封建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 赋予家长极大地支配权。在婚姻家庭发面, 唐律进一步确认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不平等, 更加深入的刻画了男尊女卑的观念。
3、秦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 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 除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虽然它 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 文化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 女子的人身权利有所保护。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第⼀章绪论⼀、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的。

它是同⼀定社会中⽣产⽅式和⽣活⽅式相适应的⼈类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双⽅即使在事实上共同⽣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双⽅以永久共同⽣活为⽬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般概念是以婚姻、⾎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缘关系联结在⼀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异。

迄今为⽌,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是⽣活单位。

同⼀家庭成员⼀般均为亲属,⽽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家共同⽣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夫⼀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然前提或⾃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两性的⽣理差别,⼈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理学上的基础。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第四章婚姻的成⽴⼀、婚姻的成⽴及其要件(⼀)意义婚姻的成⽴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都是以婚姻的成⽴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在概念上有⼴义和狭义之别。

从⼴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的法律意义⽽⾔,婚姻⼀旦成⽴便在相关领域导致⼀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

这种法律效⼒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的直接效⼒和及于第三⼈的间接效⼒。

(⼆)婚姻成⽴的要件结婚是⼀种创设⾝份关系的法律⾏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为要件的⼀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要件的专门规定,婚姻成⽴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的⾃⾝情况和双⽅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双⽅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重婚,须⽆禁⽌结婚的疾病,须⽆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式的要求。

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要式婚制。

如有的要求当事⼈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举⾏公开仪式并有证⼈在场证明等。

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2.必备条件和禁⽌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合意,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等。

禁⽌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适⽤于实质要件。

从⼴义上来说,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

例如,可将符合⼀夫⼀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条件(婚姻障碍)。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条件的分类之⼀。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3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1
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32
•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33
(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规章制度则是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实施,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婚姻规章制度包括很多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款等。

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帮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相处、互相尊重、共同生活。

通过婚姻规章制度的约束,可以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避免婚姻中的纠纷和矛盾,从而减少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婚姻规章制度还包括了对婚姻关系中子女的教育和抚养的规定。

这些规定往往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同时,婚姻规章制度也包括了对离婚后的抚养和赡养的规定,以确保子女在离婚后仍能够得到足够的教育和生活保障。

总之,婚姻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婚姻规章制度,构建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

第四章 结婚制度(1)

第四章   结婚制度(1)

3、劳役婚
无偿婚:男方无需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 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 2、收继婚 3、强制婚
聘娶婚:男方向女方纳送一定数量的聘 金、聘礼为成婚 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西周始创的“六礼”:即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欧洲的宗教婚:结婚被视为“神的旨意”。 共诺婚: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 件的婚姻。
• 问题: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
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是否还 会支持其请求? • 《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
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问题: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当
事人已经死亡,是否允许活着的 人再对该婚姻进行申请宣告? • 《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
(三)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限制。 3、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 涉。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婚约无法律拘束力。
(四)对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物 纠纷的处理。
注意: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处
理的规定。
• 二、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 三、事实婚姻问题
(一)概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
系的结合。
• (二)特征:
(1)在实质上具有符合性。
(2)在主观上具有目的性
(3)在客观上具有现实性 (4)在身份上具有公示性。 (5)在形式上具有违法性
某的弟弟继续上学,决定答应这门亲事。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一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学形一判断题1.姻亲分为三种,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对2.《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对3.《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对4.结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主要存在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共诺婚等几个阶段。

----- 对5.婚姻法的特征有: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

------ 对6.群婚制经历了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这两个发展阶段。

----- 对7.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 d. 旁系血亲8.外祖母是自己的() c. 直系血亲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

b. 结婚的最低年龄10.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内提出。

b. 一年11.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 c. 强制性规范12.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b.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13.家庭关系是基于()而发生或终止的。

a.收养b. 出生c. 死亡d. 结婚14.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a.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b. 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c.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d.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5.《婚姻法》第18条规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b. 一方婚前的财产;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一16.结婚的禁止条件有()a.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b. 禁止有特定疾病者结婚。

d.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17.对偶婚出现的意义是()。

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

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

婚丧嫁娶的规定制度一、婚姻制度1. 婚姻的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经过自愿结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起相互依赖、共同生活的法律关系。

2. 婚姻的基本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合,并在法律上遵守相关的程序;•年满法定婚龄,具备合法的结婚资格;•未离婚、未结婚、未遗漏国际法相关的婚姻关系;•无近亲婚姻关系。

3.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确认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程序,可以在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处会核查双方提供的材料,并进行登记备案。

4. 婚姻禁止情形•没有自主意愿的婚姻;•已婚或与他人保持婚姻关系的人进行婚姻;•近亲婚姻,如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及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有重大疾病或遗传病的,可能危害另一方生命健康的。

5. 婚姻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进行法律程序。

二、丧葬制度1. 丧葬的定义丧葬是指人们对去世的亲人进行送葬、吊唁等一系列活动的仪式。

2. 丧葬程序•通知亲友:当有人去世时,家属需要通知亲友,告知丧事;•准备灵堂:在合适的场所设置灵堂,供亲友前来吊唁;•丧事仪式:根据传统习俗或宗教信仰进行相应的丧事仪式;•安葬:选择合适的墓地,进行安葬。

3. 丧葬禁忌在丧葬期间,通常会有一些禁忌,如: - 对亡者的不敬行为; - 避免穿戴过于鲜艳的服饰; - 避免过度娱乐活动。

三、婚礼制度1. 婚礼的定义婚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后进行一系列庆祝、仪式和宴请亲友的活动。

2. 婚礼准备•定婚期:确定结婚日期,并通知亲友;•婚宴筹备:选择婚宴场所、制定菜单以及准备宴席;•婚庆布置:布置婚礼场地,并进行相关装饰;•仪式准备:准备婚礼仪式所需的礼仪用品。

3. 婚礼程序•迎亲仪式:新娘家人迎接新郎一行到达新娘家;•进门仪式:新娘出门迎接,进行入门仪式;•交杯酒:新郎新娘交换杯中酒,象征着团圆和幸福;•宴席:在宴席上祝贺新人,邀请亲友参加。

新郎结婚保证书_1

新郎结婚保证书_1

新郎结婚保证书新郎结婚保证书1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立此宣言:结婚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菜剩饭全包,家务杂活全干,一切以太太的话为最高宗旨,遵循2条原则:第一条,老婆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如果老婆错了,请参照第一条。

在思想上,坚持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位,我是第四位。

在举止上,爱护老婆,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在生活上,陪老婆逛街时不喊累,而且要主动用平时省下来的零用钱付帐;锻炼身体,天天向上;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晚上按时睡觉。

节假日认真组织学习厨艺及推拿技术。

虚心接受老婆监督,尤其不能跟陌生女人搭话,当然,问路的老太太和五岁以下的小朋友除外。

努力遵守新三从四得老婆出门要跟“从”老婆命令要服“从”老婆讲错要盲“从”老婆化妆要等“得”老婆花钱要舍“得”老婆生气要忍“得”老婆生日要记“得”其他事宜,由女方提出,可以适当增减,男方无权反对,也无权提出议案。

此结婚保证书自年月日生效,请老婆大人保存。

——保证人:手印:新郎结婚保证书2为了做好一个称职的好老公,我向亲爱的老婆大人郑重保证如下:1.老婆永远是对的;2.如果不是,那肯定是我想错了;3.如果我没想错,肯定是我听错了;4.如果2、3都不符,那就按照第一条;5.我承诺家务活全包(包括丈母娘家的)6.收入全交(包括灰色的)7.老婆的话全听(包括发嗲的)8.Shopping全陪(包括男性止步的)并附加承诺如下:1、老婆洗澡时要量好水温,抓痒挠背,不得有贪图淫欲之行为;2、老婆购物时要勇于付款,多加鼓励,不得有不情不愿之行为;3、老婆给钱时要含泪感激,省吃俭用,不得有奢侈浪费之行为;4、老婆训诫时要两手紧贴,立正站好,不得有心不在焉之行为;5、老婆不在时要朝思暮想,守身如玉,不得有偷鸡摸狗之行为;6、老婆生气时要跪地求饶,恳求开恩,不得有不理不睬之行为;7、老婆打我时要任其蹂躏,谢主隆恩,不得有还手瞪眼之行为;8、老婆化妆时要快乐等候,衷心赞美,不得有不耐等候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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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精神方面的(如精神病、白痴等)
身体方面的(如麻风病、性病等)
n
我国对此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而非列举性
的。应以医学上的认定为依据,主要指遗传性的或传染性
的。<<母婴保健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了明确的规定:
n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痴呆症。长期避孕或施行结
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n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叔伯与侄女、姑妈 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舅妈与外甥、堂兄弟姐妹或 表兄弟姐妹间
n
拟制的旁系血亲,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是可以结婚的。
n
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是可以结婚的。
n 禁止中表亲、正确看待姻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
2020/12/12
结婚制度(1)
近亲属间的结婚案
n 问:二人均符合 2020/12/12 结婚条件,为什么学校结婚不制度允(1) 许其结婚?
要点:
n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原则上适用所有中国公民。
有时法律根据婚姻管理的具体情况,对结婚年龄作特
殊规定,应按特殊规定执行。如
n 教 育 部 <<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结 婚 规 定 的 通 知 >>(1981年)中指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 未婚者,如在30岁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 学习。”
结婚制度(1)
1、男女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
n 结婚合意:双方当事人同意结婚从而确立夫妻 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
n 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 涉。”
n 完全自愿:双方、本人、完全
n 结婚合意有效条件:
n 主体---结婚合意须由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 人作出。
n
n 某男青年杨某某,年幼丧父,其母与某村农民结婚, 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20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 绝了往来。杨某某考入地区师范学院后,与同班同学 孙某某经常在一起学习,关系较好,产生好感,确定 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他们的往来。孙某某 与其父母应邀到杨家做客,经与杨的父母长谈,方知 杨的母亲与孙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杨与孙是表叔和表 侄女关系。孙的父母认为双方辈份不同,开始反对这 门婚事。但杨、孙二人决心不顾父母反对,准备登记 结婚。孙某某的一同村男青年金某某对孙某某情有独 钟,当他得知杨与孙的关系和他们准备办理结婚登记 的事后,便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他们是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应属禁止结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结婚 登记。
n 此外,要正确理解干涉婚姻自由与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 议的区别。若只是开导、劝说、赞成或反对,而没有强 迫的行为和事实,最后还是由本人拿主义,则不能认为
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020/12/12
结婚制度(1)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n 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
n 正确理解法定婚龄: n 特殊婚龄---少数民族地区、战士、国家队运动员、在校大
学生 n 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强制性规定与倡导的政策 n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2020/12/12
结婚制度(1)
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案
n 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吴某和同事高某经过3年恋爱,现 吴某男年满24周岁,高某女年满21周岁, 他们到单位 要求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但单位 工会考虑到他们尚不到晚婚年龄,怕他们结婚会使单 位达不到晚婚晚育指标,影响单位评比文明单位,就 以“未达晚婚年龄不能结婚”为由,拒绝给他们开具 婚姻状况证明。二人多次争取,仍无法取得婚姻状况 证明。于是,他们直接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进行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情况属实,于是,向 该服装公司反映,要求为他们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 该单位仍拒绝。最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查明的材料, 直接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并向上级 主管机关作了反映。
2020/12/12
结婚制度(1)
婚龄的特别规定案
n 23周岁董男和21周岁钱女是某高校同班同学,自二年 级开始恋爱,经济在一起,吃用不分你我。三年级下 半学期,二人被分在同一城市实习。这期间,他俩私 自租用民房同居生活,钱女为此两次怀孕流产。四年 级时,随董男回家过节返校的钱女回校后,发现自己 第三次怀孕,到医院请求人工流产。但医生认为,不 宜再行手术,否则可能终身不孕。他们到学校所在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登记人员以其无单位 证明和身为在校大学生为由不予接受申请。他们以达 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学校准许其结婚,为其开具证 明。校方经研究决定,如果二人认识到错误,保证以 后不重犯,流产后可继续留校学习;如果坚持结婚要 求,则将劝其退学,退学后双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结 婚。钱女坚持要生下腹中的孩子。学校正式决定:开 除二人学籍。后双方到董男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审查,认为二人均符合结婚 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2020/12/12
结婚制度(1)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n 禁婚亲:禁止结婚的亲属。
n 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祖父母与 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等。
n
拟制的直系血亲亦不得结婚。
n 旁系血亲: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
登记程序
n 1、申请:<<登记条例>>:“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 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n
所需证件: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等。
n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
结婚制度(1)
2020/12/12
结婚制度(1)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n 1、结婚的概念:广义说、狭义说
n 2、结婚的法律特征:
n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异性,同性不能成婚;
n (2)、结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
n
将不被社会制度所承认;
n (3)、结婚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n 3、结婚的要件:
n 问:单位是否可以以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开具婚 姻状况证明?
2020/12/12
结婚制度(1)
要点:
n 不能以晚婚晚育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n 1、我国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该单位的作法是 以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用单位的“土政策”代替国家法律, 这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精神的,是 把提倡性规定视为强制性规定了。
n 内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代理、 不附条件、不虚假)
形式---符合法定方式。(双方办理登记)
2020/12/12
结婚制度(1)
2、均达法定婚龄
n 法定婚龄:适婚年龄,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即 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婚。
n 6条:“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 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产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法院
宣判后,双方未提上诉。问:该结婚登记为什么无效?
2020/12/12
结婚制度(1)
要点:
n 1、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这一条件。乙男在 同居之前对甲女了解不多,后来是在父母和甲女的要求 下勉强同意与甲女结婚,乙男不是完全自愿。
n 2、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均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这一条 件。二者虽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由于隐瞒了重要事实, 该结婚登记应视为无效。不管乙男是否完全自愿,法院 判定其婚姻关系无效,依法令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者 是正确的。
n 2、各单位只是婚姻状况的法定证明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才是惟 一的批准婚姻成立的法定机构。当结婚申请人因受单位单位或他 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先受理当事人 的申请,然后进行调查,如阻挠或干涉情况属实,应与所在单位 交涉,争取补开有关证明。该单位不愿接受时,则应向其上级组 织或主管部门反映,请示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经过上述细致工作 后,如果仍然得不到有关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证当事人 符合结婚条件以后,应准予其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 证明时,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 记。”
结婚的,而且自己比甲女小四岁,当时自己只有19周
岁,是父母谎报年龄使自己办理了结婚手续,自己与
甲女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生活琐事,
对甲女更是无法忍受,故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
以上情况属实,故判决:双方之间的结婚登记无效,
结婚证依法收回;同意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且双
方必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同居前的财产个人财
n 问: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予他们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2020/12/12
结婚制度(1)
要点:
n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结婚。本案中杨与孙之间是四代 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应允许其结婚。
2020/12/12
结婚制度(1)
2、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
n 一般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两类:
n 概念: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为 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缔结婚姻的必经方式。
n 类型:
n 1、登记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形 式要件的制度。申请—审查—公示
n 2、仪式制:以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成立形式的 制度。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n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双方当事人既要依照 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又须履行结婚 仪式,两个程序都完成了,婚姻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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