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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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当户(抵押人) : (以下简称甲方

典当行(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就房地产最高额典当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房地产(即当物)概况(后附复印件)

1.1甲方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具体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1.2抵押物详细情况见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甲方与乙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条担保范围及处置当物后的清偿顺序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2.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甲方任何还款及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2.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2.4.3 当金本金

第三条当物估价、折当率及最高债权总额(放款)

3.1当物价格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定价为元,该价格作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典当借款的依据。

3.2乙方同意按上述当物评估价格的向甲方发放当金(典当借款本金),当金即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3.3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3.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权单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经营状况等情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及决定是否发放当金和每笔当金的金额。

3.5 甲方借款用途为,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典当(借款)期限与抵押登记

4.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4.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4.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

5.1除单笔合同、借据等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典当贷款月综合费用率为当金数额的‰。当金月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当金月利率为当金数额的‰。

5.2计取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综合费用及利息自乙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计取,典当期限不足一月的,按日计取,日综合费用或日利息按月综合费率或月利息率除以30日计算。当期不足五日的,按五日计算,综合费用及利息以合计数计取。

5.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当金时,甲方应将综合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利息由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前支付,并按约定偿还乙方当金(现金或转账支付)。续当综合费用和利息计取及支付方式同上。

5.4本合同项下每笔当金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

第六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6.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6.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6.3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6.4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5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若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押的情形;

6.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6.7 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8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还清本息时止;

6.9 及时付清与该房产有关的各种税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10妥善保管、维护该房产,如该房产遭致损毁、灭失或价值减少,不论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须赔偿乙方损失;

6.11 甲方房产如属共有房产,必须有房产共有人书面同意典当贷款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6.12甲方仅有一套住房或甲方房产有老年人居住的,必须由第三方承诺保证有供甲方及老年人

移居的第二住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6.13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房产抵押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6.14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赎当(还款)

典当期限届满,甲方应持原证件、当票等典当手续向乙方办理赎当事宜,在足额清偿所有债务款项后,赎回当物;如提前赎当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逾期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每笔典当贷款,当甲方出现如下情形时,据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承担逾期违约金:8.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九条续当(展期)、绝当及当物处理

9.1典当期限届满(即借据期限)届满5日内,经乙方同意后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办理续当合同等手续。

9.2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即借据期限)届满5日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或因无力还款等原因而未办理赎当手续的,视为甲方自行绝当,抵押财产即为绝当物。

9.3当物绝当后,双方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甲方同意乙方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绝当物处理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甲方全部应付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如有不足,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十条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与提前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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