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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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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