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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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
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
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那么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这一精神具体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驶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民政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法制建设就是宪政建设。
“人权”入宪的意义
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主宪政;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
授权立法应当注意:
①所谓授权立法是指就某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授权制定法律;②有些事项可
以授权,有些事项不能授权;③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权力转授;④法律制定后,相应的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基本内容
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审定行政许可。通过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要一个窗口对外,一件事依法涉及几个部门要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建立政府审批超市。通过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专门规定了需要通过行政的活动进行检查,从而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原则。(四)救济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六)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型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规定: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2.“一个窗口”对外。3.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应该遵循的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