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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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联保贷款制度。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是制定的对于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探讨。

第一章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合法的运作框架,也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这些贷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贷款对象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在设定贷款额度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障还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变化、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浮动。

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贷款利率,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机制、还款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运用贷款资金,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其中,农户类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保证资金用途、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农村信用社业务规章》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农户类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担保等管理活动。

三、农户贷款申请1、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合法的收入证明材料;(3)贷款用途明细。

2、农户贷款申请材料应提交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如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申请。

3、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当注明其拥有的其他借款或应付款项,或向社保机构或民政部门查询其惩戒记录。

如果农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贷规章制度,有过贷款欠款不还的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失信,其贷款申请将面临审核不通过。

四、农户贷款审批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审批程序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目的、担保能力等方面。

2、在审批过程中,经反复核查并取得确证的真实情况下,才予以签发验资证明。

对于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3、对于暂时无法获得贷款的申请人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信件应注明未批准贷款的原因,答复时间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间相对应。

五、农户贷款发放1、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放款。

2、放款前,申请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特殊情况下,如有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质押抵押、执行担保等方式进行强制偿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效劳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开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如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根底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当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根本原如此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根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开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老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根底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展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ⅩⅩ联社实际情况,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含)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1A级农户和B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

“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进行额度修正,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

(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2A或3A级农户,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

(四)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

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

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2、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3、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即时划归各成员社。

4、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5、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一般成员社有以下权利:1、参与评审社团贷款项目;2、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3、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4、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5、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6、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一般成员社负有以下义务:1、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2、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3、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项。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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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种类(一)信用贷款。

发放信用贷款只限于农户小额贷款和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1.保证担保贷款。

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社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

2.抵押担保贷款。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要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有效性、变现能力和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

3.质押担保贷款。

办理质押担保贷款,要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必须与出质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质押比例要依据质物不同而分别确定,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

(三)票据贴现。

对票据贴现业务要从严掌握,一般应集中由联社办理,主要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二、贷款按照期限分为: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贷款。

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合理需要。

农村信用社应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中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中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合理需要。

农村信用社一般不发放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实行按项目管理。

三、贷款按照用途分为:(一)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生产、生活贷款。

(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贷款。

(三)农村工商业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业、商业企业贷款。

(四)其他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生产经营周期,即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生产资料等商品,经过生产或流通过程,带着增殖流回到借款人手中的必要时间。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贷款到期,借款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的,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

申请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按期计收利息。

除农户小额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外,对其他种类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贷款发放程序第十二条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与受理凡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必须做到: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贷款方式及借款人经营的基本情况。

信用社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和资金可能,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

受理借款申请后,借款人必须及时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二)借款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三)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四)企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证明;(五)抵押物、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六)抵押物产权证明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鉴证;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统一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并在《贷款证》上如实记载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种类等。

农户保证担保贷款金额在3000元至 10000元,需3户至5户联保。

农村工商户贷款和其它贷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按抵(质)押担保的需要办理贷款(今后信用社贷款投向主要是1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其它贷款原则上不发放,如需要发放必须有街道门面房抵押,乡直单位和村级贷款各社要严格把关,报联社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品行和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并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质物等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能否发放贷款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有条件的信用社要专设审查人员。

额度较大的中长期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要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进行认定。

主要调查借款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二)对保证人的担保进行认定。

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对保证人资格的有关规定;(三)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五)对需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董事会同意借款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六)对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或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七)对贷款使用合法性进行认定。

调查认定借款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贷款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八)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九)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是否办理的年审。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借款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进行调查认定,看其有无不良记录等;(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对重要数据要核对总帐、明细帐、查看原始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掌握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核实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三)对原到期贷款及应付利息清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不良贷款数额、比例、并分析其原因。

对没有清偿的贷款本息,要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查看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三、贷款效益性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借款人过去3 年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其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三)对借款人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及同行业市场占有份额;(四)对借款人过去给信用社带来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其销售收入归社情况。

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信用社要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额度较大的中长期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要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在对借款人、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初步意见,形成正式的贷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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