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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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背景实施24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2.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3.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4.修订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5.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裁判标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期的法治需求。

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时代的法治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裁判标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3.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审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三、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2023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2.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方式。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口头起诉、书面起诉和网上起诉等多种起诉方式,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跟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跟司法解释

1990年至2014年全 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 案件218万7千余件,年均 87482余件。
• 行政诉讼制度 ——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 要渠道 ——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和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 ——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涉及领域广(70余个); 二是行政案件撤诉率上升; 三是关系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案件居多; 四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 较大。 五是增减势头不稳,各地不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2014年11月1日通过,2015年5月1日实施。 从修法启动,到修改通过,工作了十余个年头, 实务机关、学界、立法机关各有自己的方案。修订不容易, 实施更难。但有两点非常重要: ——实施有了一个好的大环境。 四个全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位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新修改内容赋予了司法机关许多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和权威。 全社会都很期待。 应当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力。
二是案难审
进门不易,出门更难。司法的腰杆不硬、手 段不足,使得法官不敢下判、不能下判,大量 案件动员撤诉,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的一般占 结案总数不足30% 。 W020140725337423919103.xls
三是判难胜。
被告败诉率持续走低,从早期的30%左右降到 目前的不足10%。 2013年在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中,以撤诉方式 结案的50 撤诉率高,一方面表明人民法院近年来注重加 大行政协调工作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形增 多,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有些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时,由于种种原因尚存“畏难”、“不敢 判”等情形。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的冲突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1.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律治国,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日益增强,而公民的权利保障却没有相应提高。

这就导致了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的不断冲突,公民维权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3.国际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了一种行政法治的标志。

我国在实践中也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了符合国情的《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经过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程序。

其中,调解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

3.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必须包括请求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行为、确认权利或者义务、赔偿损失等内容。

4.适用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同时,行政诉讼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篇一: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建设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特别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人们就提出了种种的质疑。

本文将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分析我国现存目的论的观点,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找出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目的论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保权说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6-02一、评介现存的主要观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产生了困惑,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还是兼具两者的目的。

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正确理解,是我们把握行政诉讼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首要问题,所以我们急需确定行政诉讼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目的论,只有确定了立法目的,才能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模式。

下面我们将主要分析一下现存的几种观点:(一)“维护监督说”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维护(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监督(撤销判决)。

这两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延续。

如(维护)“这是由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

所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

……这种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切实纳入法制轨道的、极为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一、新法、旧法关于目的之规定(一) 旧法目的之规定耶林曾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 即一种实际动机。

”这体现了法律目的在立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说立法目的是否科学对立法质量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新旧《行政诉讼法》均在第一条对诉讼目的做出规定。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内容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个:其一、救济个人权利。

王汉斌认为《行政诉讼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内容规定而制定的,指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救济个人权利。

此目的的规定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时代的开始,公权力受法律制约,人权受法律保障。

但是在行政诉讼制定时我国法治和人权保障尚未写入宪法,行政诉讼在救济个人权利的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宁可信访不信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其二、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诉讼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做出了不应有的规定, 使得行政法官在处理行政案件中无所适从。

许多法院以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名义,对本应受理的案件却找多种理由不予受理,对如何给予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也漠不关心。

其三、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

近代以来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就是“把权力装进笼子”,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公定力, 对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而构成束缚行政权力的“笼子”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品格。

2014年首当其冲的是对诉讼目的表述的调整。

本次修法着重目的的修改有三处:其一,将原先”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更改为“公正”。

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司法公正中必然包括行政诉讼工作的公正,法院乃法律适用的主体,在行政诉讼工作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理应是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n (一)立法目的修改完善
n 立法目的:增加解决行政争议 n 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n 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为什么只监督不维护?
n 一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的侵害,为受到行政违 法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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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首次修改
n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n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
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n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
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 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n 2014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修改 45条,增加33条,删除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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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胜诉难之道 n 1.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n 2.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 n 3.完善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n 4.加大审查力度,实质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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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n 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 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 各方面干扰太多。
n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 财产权”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 家救助权、社会保障权、从事科研和文学艺术 创作自由权。
n 三是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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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六是共同诉讼,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摘要:一、修正案简介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三、修正案的影响和意义正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修正案简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 年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将行政机关作出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明确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修正案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3.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修正案对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审判时限等。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化行政诉讼的执行修正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诉讼裁判的义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诉讼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修正案的影响和意义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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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 103 条,比旧法的 75 条多出 28 条,在管辖、 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 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 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 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 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 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 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 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 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 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 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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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浅析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

浅析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

浅析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一、《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选择: 解决行政争议写入法条( 一) 解决行政争议写入《行政诉讼法》的原因分析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想要达到的目标,是由立法者对制度的认识程度和客观的现实需要两方面决定的。

也就是说立法目的的变化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基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改变和现实客观情况的变化。

1. 由诉讼的性质决定,是诉讼制度的应有之功能诉讼制度的产生源于冲突主体之间争议解决的需要。

冲突的主体之间存在争议,而这种争议由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应一方冲突主体的请求对该争议做出权威的判断,如果该中立的第三方是掌握国家司法权的机关,这种解决争议的过程就是诉讼。

诉讼是在纠纷解决手段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手段,众多形式的司法程序就是用于解决冲突纠纷的人类文明的答案。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先生指出,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来,所谓诉讼案件实际上就是纠纷本身。

如何通过审判妥善解决纠纷是法解释学的中心课题。

诉讼可以说是国家为了解决纠纷而由掌握国家司法权的特定机关运用法律规范判断争议双方的主张,从而根据判断( 判决) 来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诉讼是围绕着解决争议这一基本目标而展开,这样的诉讼法原理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具有共通性。

但是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不同,于历史沿革上并非因纷争解决此一前法律性格之要求而生。

而系基于对行政之适法性控制与对贯彻人民权利保护之要求而生,此亦与行政诉讼目的论争,正相呼应。

我国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是,行政实体法仍然很不完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没有实体法依据。

同时,司法权审查行政行为也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都很难想象在法庭上互相对质。

但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人们也深刻认识到有必要对政府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

当时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为行政权力的行使划定界限,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其主要立法目的。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一、新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行政诉讼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我国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着很多重要变化和创新之处。

二、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对独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不再受到提起行政诉讼时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民等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并且不用担心错过提起行政诉讼时限。

2. 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了审查程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未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强化了审查程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2. 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救济途径,加强了司法救助措施,同时也强化了审查程序。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2.法律条文内容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2.审理期限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六、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八十七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立法者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法律条文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根据第八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意味着,一些特定案件如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具有特殊性质,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防止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2.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进一步解释,用以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也需要相应的解释和补充。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1. 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法并未对所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条来确定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填补行政诉讼法的空白之处,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具体指导。

2. 规范审理程序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可能涉及对证据的收集、听证会的组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等。

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可为法院提供明确的程序规定,从而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实现了一种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样可以减少司法裁判的主观性,保障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解释的特点1. 具备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因此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解释的内容和规定必须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相一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具备约束力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他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进行适用,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具备参考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指导文件,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避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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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及解读/理解相关文章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判决和执行时间:2015年3月8日上午主讲人: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新旧法交替之际谈谈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7个条文的逐条解读(2015)最高法通报和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内容2015年04月27日来源:最高法网站本文整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逐条解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逐条解读·下)第一讲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作者|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整理|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行政庭供稿|赵海骏[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我今天给大家对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个解读,我是一个开场,用一个半小时时间讲四个问题,框架说一下,让大家有一个概念。

一是为什么修改,二是理论突破点,三是重大变革点,四是具体实施方面。

因为我是第一讲,所以不会讲太细,后面的同志接着讲,我讲的有一些宏观。

我有一些压力,无论是条文还是理论,大家理解都比我深,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这部法是如何修改的: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我们今天在座的法官大多数都很年轻,对我国的法律历史可能不是很了解。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像三条河流,分解矛盾和纠纷,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一个很特殊的诉讼法,它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25年了,很多年轻的同事当时可能很小。

回忆当年,立法当时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当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用不着行政诉讼法,而且行政诉讼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是不相符合的,传统文化认为,官是不可以告的,父母官父母官嘛,你怎么能告的父母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告官”是一个大的历史性突破,行政诉讼将官员与原告放在了一个平等的地位上。

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

行政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是政府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国际国内对当时的立法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部法客观的说写得不错。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得不好,每年人大法院报告,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最高法院为了行政诉讼立案不得不开会,而且有的省份受理案件数量很少。

这样的话,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北京市的行政诉讼从2011到2013年受案逐年递减,2013年只有23.7%。

胜诉率就更低了,新华社内部清样数据,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也就是政府多数是赢的。

当事人总赢不了,他就不会告了,因为政府总不会败,老百姓总不会赢呀。

此外,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各方面干扰太多。

这些信息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是不是行政诉讼没有案件呢,不是,每年因为行政行为引发的信访是大量的。

我在地方调研的时候,了解到为什么老百姓都去走信访,因为当事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他认为打官司也赢不了,不如去上访,一上访,马上会成为党政机关都关注的案件,有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一些高价,这样就更不会去诉讼处理了。

我说的情况,全社会都了解。

即使是10-12万的案件,大家知道还有些不是纯粹的行政案件,如商标案件,这本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排除它们真正的行政案件就更少了。

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行政诉讼处于非常不法治的状态。

行政诉讼法官特别感到受挫,没有成就感。

行政诉讼出了什么问题?是司法制度?还是实施环节?在这些背景下,2013年就提上了立法议程。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其他的法律修改不一样,他牵动了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老百姓很多的梦想。

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从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看,我是很受触动的,微信圈中评价很多,有人说24年是一个学者从青丝到白发的过程,大家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许多共同的情感的诉求,它承载了太多的东西。

这部法律,如果有一些进步的话,是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努力。

为了修改好这部法律,让它更加可行,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个人觉得无法用言语来表达。

我们的立法人员与法官一起干,听律师的意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听了全国的各方的意见,很少有一部法律修改如此的深入调研。

大多数调研活动我参加听了,特别的受触动,大家都在反思,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定位是什么?如何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在这里,我特别要感谢全国各级法院的支持,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大家给了我们太多的支持,江院长也特别地有理想、有情怀,法院系统的同志是直接运作这部法律的,他们知道问题真正在哪里,许多修改内容就是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解释上升为法律。

修改能够顺利的出台,还一个背景,一定要提,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这样一个好的政治环境,修法的原则与目标才更加明确。

此次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二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因为修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建议更加开放,我们还是面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权利;三是保障渠道的畅通与平衡,保障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完善,在可行的范围内推行制度的变革;五是总结行政审判经验,将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任何一个制度修改后面都有他的理论与逻辑,利用这次机会,我对本次立法涉及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梳理:1、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修改。

为什么要讲目的,因为一个法律,从立法技术上,首先就是讲目的与原则,老法的规定(略),有人认为第一条设定的目的是互相冲突的,比如维护与保护,有的时候就是一对矛盾,很可能就会牺牲了公民的权益。

但是,“维护”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

调研中,比如有些法官说,受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就要受理几个非诉案件,以平衡政府的情绪。

当时的理论是考虑到政府的行政机关的接受程度的。

第一条对于后面的条文影响很大的,比如说禁止调解等微观的制度,比如说合法性审查的限制,这些都与立法的理念密切相关。

第一条的设计好,后面就顺着下来了。

这次,“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

“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也不容易,有许多人反对,不要忽略这几个字的修改,后面的理论是很多的。

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一个案件做了几个判决,最后解决不了问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这次将“解决行政争议”写进来是画龙点睛之笔。

“维护”删除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

还有“具体行政行为”删除“具体”,很多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石,是不能动的,这个修改会导致法院的权力太大了,但是,我们从技术上解释它,将它改了。

具体行政在老法中,立法当时为了将一些行为作为不可诉的规定,设计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这个修改,理论突破在现实中国很有意义。

2、扩大了审查范围。

原来的老法,法院依据什么标准审查行政行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原来明确是合法性审查,为什么限制在合法性审查,理论依据是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老法对54条还对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设定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例外。

合法性审查对实际解决纠纷作用受到限制,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性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你法院不能碰,这是原来的审理特点,是影响行政诉讼实效的一个理论制约点。

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合法性与合理性不是矛盾的,如果截然分开,法院的功能就太有限了,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法官们要仔细的理解,这个修改意义很大,非常具有理论色彩。

3、受案范围的扩大。

原来的老法规定的范围过窄,影响了法律的发挥,我要说的是,就是老法规定的范围,许多法院也没有完全受理。

具体到不同的地方,是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我和立案庭的法官聊天过,行政立案就是以不立案为目的,我觉得符合现实的逻辑。

在当下,问题是行政诉讼有时会与公共政策发生冲突,比如说北京外地孩子的入学,这个在当地入学与国家大的政策比没有问题,但是北京就是不让入学,北京市法院受理了家长告教育局的案件,法官们说,听了家长的陈述,你一定会被打动,孩子生在北京,长在北京,但是就是不能入学,因为北京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有限,这样的案件你让法官如何受理判决?法院对于当事的家庭诉求如何解决?一些孩子不得不到北京郊区就读!所以行政诉讼的范围拓宽是特别纠结的一件事情。

当时提出能不能列出负面清单,但是后来发现根本不行。

这次的修改方向是拓展,受案范围问题法院在其中没有利益,当时当事人有了渠道解决诉求。

我认为这次的修改是有突破的,如修改“具体行政行为”,还有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

有人说,学会、协会这么多你们法院管得了吗?你法院就是管行政机关的!但是学会、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这个是最后加上去的。

还有行政协议,写进来非常不容易。

国务院认为应当是民庭的事情。

民法学者对此也不接受,相关部门也不同意。

但是现实中,行政协议,民庭受理,涉及到政府,还得行政庭参与办案。

对这些修改,各位法官不要觉得不解渴,这样修改已经不容易了。

还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大家记得河南的种子案,法庭上不能评价河南的规范,只能说事情。

当然也有一个限定,是规章以下。

这一条国务院法制办到最后都是保留意见的。

从法院角度看,这一条还不是很明确。

但是我要和大家说的是,我们还是在往前走,理论上突破标志意义大。

4、经复议后案件的案件被告的确定。

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很多情况令人吃惊,有的地方一年的复议案件只有1-2件,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我们想了各种办法。

当时还有想法,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不做被告,回头想想有些可乐,现在看看理论上也不通。

总之,大家都在艰难曲折的往前走,目的是激活制度。

制度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

这四个方面理论上很大突破的,解放了思想,才有这些突破。

实践在发展,中国的变化太大了,我们行政诉讼要随同变革。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1、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

原来是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

从立法看,不是所有行为都能到法院来,法院的行政诉讼审查是非常有限的。

美国法院可以受理奥巴马医改违法案件,但我们不行,因为我们的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框子的。

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我们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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