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https://img.taocdn.com/s3/m/77bfb4c919e8b8f67c1cb95e.png)
v 1819年,法国制定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规定热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 时禁止放气球飞行 v 1898年,奥匈帝国与德意志签订关于军用热气 球飞越边界的法律地位协定 v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关于空战的临时 协议》五年内,禁止气球或累死的其他新方法 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v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v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v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v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v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v v v v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v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v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v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v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bec2d5ad51f01dc281f1e0.png)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国际合作 1.航空犯罪 2.管辖权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1929年华沙公约
❒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52年罗马公约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 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五、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2001年“9.11”恐怖袭击
1963年《东京公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1. 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 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2.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 则》
3.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43. 甲国与乙国共同进行外太空的探测活 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 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97b35cad02de80d4d840ec.png)
韩 国 客 机 被 苏 联 空 军 击 落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国籍
采取登记制度,在哪一国办理登记手续 即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2、航空器的分类 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以航 空器的用途来进行区分)
3、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1)非航班飞行
外国飞机具有过境权,且无需得到事先 同意。(我国做出保留)
2、管辖权
公约名称 管辖国家 管辖权性质 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的域 外适用。 a.与劫机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 国家有管辖权。b.带有普遍管辖 的性质,被称为准普遍管辖权。c. 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 为并行管辖体制。 更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 发现罪犯国,若不将此人引渡给 罪行发生地国,则应实施管辖。 使罪行发生地国具有了引渡罪犯 的优先权。 《东京公约》 航空器的登记国。 《海牙公约》 a. 登记国;b 降落地国;c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 久居所所在国:d 犯罪分 子所在国;e.不排除其他国 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 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 公约》 权。 《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中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飞机-航空-航空法
空间
外层空间-宇宙飞船-航天法(外层空 间法)
空气空间是指依靠地球引力作用而覆着 在地球周围的空气粒子组成的大气层空间。 外层空间是指除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 中空间。 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 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 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 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约名称 惩治行为 适用范围
六章航空法
![六章航空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f38b14866fb84ae45c8d8c.png)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201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要点
![201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e63a7bbeb0717fd5360cdce1.png)
201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一)领土的构成1、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3、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A、内陆水B、内海a、内陆海b、内海湾c、内海峡(2)领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本章重点是领土的取得方式、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外空活动主要法律制度、边境和边界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二)领土主权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三)领土主权的限制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4)势力范围(四)河流制度项目概念法律地位利用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6b107ccc17552706220808.png)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第六章 空 间 法
![第六章 空 间 法](https://img.taocdn.com/s3/m/4cc3eb22bcd126fff7050b49.png)
3. 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了下列三类国家对劫机犯罪应采取措 施,实施管辖权: (1)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登记国. (2)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3)当发生在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内时, 由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所在国管辖. 4. 对劫机犯的引渡. 5. 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6. 缔约国的其他主要义务.
(二)从事外空活动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1.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2. 外空活动必须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和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1.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 巴黎公约》 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 芝加哥公约》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未规定 上述问题. 2. 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 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 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1. 劫机行为的定义,特点和性质. (1)从该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主要是指 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2)从行为后果来看,它既包括既遂行为,也包 括未遂行为. (3)从行为主体来看,它既包括直接从事劫机行 为的人,也包括与之进行同谋或提供协助的同犯. (4)从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劫机行为包括目的在 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2. 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 空器,即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4c6aff770bf78a65295469.png)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483d37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fa.png)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cb25bc49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61.png)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PPT
![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PPT](https://img.taocdn.com/s3/m/99ed1c5b1a37f111f0855b66.png)
(二)航空运 输
1、?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
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 约?〕
3、?国际航空运输协议? 参加国少
4、?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5、 ?蒙特利尔公约?1995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 约?〕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外国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飞入。无无害通过权。
1、对非法飞入者可采取措施: 军用航空器:武力行动; 民用航空器:不得动武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 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 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 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国家家航航空空器器”两类。 但这一分类不决定于其所有权而决定于使 用范围。凡不用于民间航运而用于公务、 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 航空器。
在飞过沿海国的专专属属经经济济区区时,有自由飞越的 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在沿海国大大陆陆架架上上覆覆水水域域的上空,有自由飞越 的权利。
(四) 航空器的管 辖
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和群群岛岛海海道道的上空, 有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但必须“继 续不停,迅速飞过”,不得侵害海峡沿岸国和 群岛国的主权,飞越时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制定的《空中规则》,并受海峡沿岸国入 境条件的约束。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2346fb102de2bd96058828.png)
2、发射国的损害责任范围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 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 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1、绝对责任——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 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 赔偿责任 2、相对责任(过错责任)——损害发生在地球表 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 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3、共同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de710701f69e3142329455.png)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好复杂赔偿的义务
㈢ 领空的法律界限
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产生了 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 层空间主张主权。这种划分导致了空域划界的第二次革命, 同时也使领空的垂直范围直接受到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的影 响,即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就成为领空的上部界限。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㈠ 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1、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①包括地球的陆地 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②除地球空间外的空中空间 2、空中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㈠ 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1、空中空间就其自然形态来讲,是由一般意义上的空气 空间和外层空间组成的统一体。
2、一般将国际空间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
①适用于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在航空活动中相互关 系的国际空气空间法,通常也成为国际航天法
②适用于外层空间,旨在调整各国航天活动中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外层空间法,也称为国际航天法
㈡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944年1月,芝加哥会议最后通过和签署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 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 源之一。
①各国有义务支持机长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力 ②对航空器内犯有刑事犯罪或其他行为的人采取调查、
逮捕措施或行使管辖权时,缔约各国应适当考虑航空 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且应避免对航空器、乘客、 机组成员或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https://img.taocdn.com/s3/m/3f9467166bd97f192279e9ae.png)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2019年法考三国《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
![2019年法考三国《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713a47fd650e52ea5418985b.png)
2019年法考三国《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二是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三是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 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3)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4)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
(5)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 航空器国籍原则。
航空器国籍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3)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芝加哥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二)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161fd98bd63186bcebbcea.png)
(2)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其领空内制定领空 法律制度,以保障空中飞行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输 秩序。 (3)每一国家的领空都是不可侵犯的,它 包括在国家领土不可侵犯之内,侵犯一国领空就 是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包括令侵犯领空的外国航空器降落或将其 击毁。因此,未经准许,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 飞越该国领空。如果准许飞入,必须服从它的法 律制度和行政命令。
22
国际上从1963年至1971年先后制定了 三个惩治空中劫持犯罪的国际公约———《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时称 为反劫机三公约。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根据1963年的《东京公约》,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 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它包括: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飞行安全与纪律的行为。“ 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发动时起到 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9
三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各国航空活动 中的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的总称,是统一各 国关于空中航行、交通运输和其他民用航空活动等 各种不同法律规定的国际法制度。其主要包括国际 民用航空飞行制度、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制度以及国 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 航空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 制度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民航飞行制 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对战时的交战国或中立国没 有拘束力。根据《芝加哥公约》,有关国际民用航 空的飞行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0
3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 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由大气层覆盖的空间 ,包括处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 的空间。人们把在空气空间的活动称为航空,把规 范空气空间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之为空气空 间法或航空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随着飞机的 发明和航空运输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主 张::①完全自由论;②有条件自由论,即认为空 间原则上是开放和自由的,但地面国可以制定和实 施各种航空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一、航空法的体系
1.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2. 1929年9月,第二次航空私法会议在华沙召开,制定了《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该
空间委员会” 4.1961年联合国大会1721号决议提出“外空三原则”
International Law
(一)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5.1966 6.1967 7.1971 8.1974 《外空条约》 《营救协定》 《国际责任公约》 《登记公约》
9.1979
《月球协定》
International Law
(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2) 外层空间应由各国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 (3)各国不得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或者据为己有
即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禁止放置军事武器或者设置等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不引渡则起诉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 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
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
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该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 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至于引渡,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没有设立 给予引渡的义务。
International Law
(二)航空器管理制度
1.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 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 以航空器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 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 空器 , 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 器,其余用于商业目的或私人目的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即使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一)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1.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2.1958 年联合国大会第 1348 号决议确认外壳是人类共同 利益所在
3.1959 年联合国大会第 1472 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
公约为统一航空运输凭证和明确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做
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该公约。
பைடு நூலகம்
International Law
3.1933 年,《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在罗马制定 《罗马公约》
4. 1944年,在芝加哥会议上,制定了在国际民及航空领域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 领空主权
《芝加哥公约》、《巴黎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 全的排他的主权” 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 ,或在一定条 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
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 , 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
上 240名乘客和 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 105名 ,
外国人164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 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 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
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
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 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
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 International Law
展。
5.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缔约各国承认,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 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International Law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一 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 公里。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Law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航空法
空间法实际上包括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两个有区 分的法律部门。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区别在于空气空间和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不同。 空气空间除了公海和极地上空之外,都属于下层国家的 主权支配之下;而外层空间则受一种类似与公海自由的自 由体制的支配。
是国家所有的航空器,如果用于商业性运输,应视为民用航空器
。
International Law
2.航空器的国籍:具有登记国国籍 3.民用航空器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和许可 定期航班与不定期航班
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
International Law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 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 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
International Law
5.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月球协定》
月球的非军事化 国际合作与互助 科学研究和探索 月球的环境保护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
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
International Law
具有宪法性地位的《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同时还有公约所附的两个协定,即《国际航班过境
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并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我国于1974年2月加入该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5.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又陆续在 1955年及1971年对 《华沙公约》进行了修正,提高了对旅客的损害 赔偿额度,并且着手研究关于在飞机上发生的航 空犯罪问题。
International Law
3. 1971年 9月 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
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4.1988 年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 197l 年 9 月 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 < 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 尔议定书》 5.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蒙特利尔公约》
2. 外层空间营救制度《营救协定》 (1)宇航员遇有意外与空间物体返回地球的通知 (2)对宇航员的营救和援助 (3)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4)费用负担问题
International Law
3.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国际责任条约》
绝对责任: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者对飞机造成的损害
过失责任: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失责任。
International Law
二、外层空间法 Space Law
外层空间 outer space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 离地面100公里左右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国情咨文正式使用“外层空间”
迄今没有一个权威的外层空间的法律定义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International Law
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其 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 法进入禁区,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 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限制区与禁区一 样,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都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区 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危险区的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 动的规定区域。国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据需要扩伸到临 近的公海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