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一、航空法的体系
1.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2. 1929年9月,第二次航空私法会议在华沙召开,制定了《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该
空间委员会” 4.1961年联合国大会1721号决议提出“外空三原则”
International Law
(一)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5.1966 6.1967 7.1971 8.1974 《外空条约》 《营救协定》 《国际责任公约》 《登记公约》
9.1979
《月球协定》
International Law
(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2) 外层空间应由各国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 (3)各国不得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或者据为己有
即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禁止放置军事武器或者设置等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不引渡则起诉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 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
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
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该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 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至于引渡,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没有设立 给予引渡的义务。
International Law
(二)航空器管理制度
1.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 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 以航空器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 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 空器 , 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 器,其余用于商业目的或私人目的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即使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一)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1.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2.1958 年联合国大会第 1348 号决议确认外壳是人类共同 利益所在
3.1959 年联合国大会第 1472 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
公约为统一航空运输凭证和明确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做
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该公约。
பைடு நூலகம்
International Law
3.1933 年,《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在罗马制定 《罗马公约》
4. 1944年,在芝加哥会议上,制定了在国际民及航空领域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 领空主权
《芝加哥公约》、《巴黎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 全的排他的主权” 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 ,或在一定条 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
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 , 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
上 240名乘客和 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 105名 ,
外国人164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 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 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
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
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 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
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 International Law
展。
5.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缔约各国承认,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 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International Law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一 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 公里。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Law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航空法
空间法实际上包括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两个有区 分的法律部门。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区别在于空气空间和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不同。 空气空间除了公海和极地上空之外,都属于下层国家的 主权支配之下;而外层空间则受一种类似与公海自由的自 由体制的支配。
是国家所有的航空器,如果用于商业性运输,应视为民用航空器
。
International Law
2.航空器的国籍:具有登记国国籍 3.民用航空器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和许可 定期航班与不定期航班
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
International Law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 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 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
International Law
5.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月球协定》
月球的非军事化 国际合作与互助 科学研究和探索 月球的环境保护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
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
International Law
具有宪法性地位的《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同时还有公约所附的两个协定,即《国际航班过境
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并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我国于1974年2月加入该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5.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又陆续在 1955年及1971年对 《华沙公约》进行了修正,提高了对旅客的损害 赔偿额度,并且着手研究关于在飞机上发生的航 空犯罪问题。
International Law
3. 1971年 9月 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
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4.1988 年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 197l 年 9 月 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 < 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 尔议定书》 5.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蒙特利尔公约》
2. 外层空间营救制度《营救协定》 (1)宇航员遇有意外与空间物体返回地球的通知 (2)对宇航员的营救和援助 (3)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4)费用负担问题
International Law
3.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国际责任条约》
绝对责任: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者对飞机造成的损害
过失责任: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失责任。
International Law
二、外层空间法 Space Law
外层空间 outer space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 离地面100公里左右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国情咨文正式使用“外层空间”
迄今没有一个权威的外层空间的法律定义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International Law
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其 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 法进入禁区,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 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限制区与禁区一 样,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都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区 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危险区的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 动的规定区域。国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据需要扩伸到临 近的公海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