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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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层空间法 Space Law
外层空间 outer space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 离地面100公里左右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国情咨文正式使用“外层空间”
迄今没有一个权威的外层空间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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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宪法性地位的《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同时还有公约所附的两个协定,即《国际航班过境
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并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我国于1974年2月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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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又陆续在 1955年及1971年对 《华沙公约》进行了修正,提高了对旅客的损害 赔偿额度,并且着手研究关于在飞机上发生的航 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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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月球协定》
月球的非军事化 国际合作与互助 科学研究和探索 月球的环境保护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
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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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1.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2.1958 年联合国大会第 1348 号决议确认外壳是人类共同 利益所在
3.1959 年联合国大会第 1472 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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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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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空间法实际上包括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两个有区 分的法律部门。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区别在于空气空间和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不同。 空气空间除了公海和极地上空之外,都属于下层国家的 主权支配之下;而外层空间则受一种类似与公海自由的自 由体制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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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71年 9月 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
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4.1988 年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 197l 年 9 月 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 < 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 尔议定书》 5.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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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一 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 公里。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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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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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是国家所有的航空器,如果用于商业性运输,应视为民用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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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器的国籍:具有登记国国籍 3.民用航空器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和许可 定期航班与不定期航班
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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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 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 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
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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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其 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 法进入禁区,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 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限制区与禁区一 样,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都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区 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危险区的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 动的规定区域。国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据需要扩伸到临 近的公海上空。
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 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
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 International Law
展。
5.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缔约各国承认,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 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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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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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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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管理制度
1.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 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 以航空器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 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 空器 , 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 器,其余用于商业目的或私人目的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即使
(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2) 外层空间应由各国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 (3)各国不得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或者据为己有
即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禁止放置军事武器或者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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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 领空主权
《芝加哥公约》、《巴黎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 全的排他的主权” 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 ,或在一定条 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
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 , 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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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引渡则起诉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 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
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
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该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 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至于引渡,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没有设立 给予引渡的义务。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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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体系
1.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2. 1929年9月,第二次航空私法会议在华沙召开,制定了《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该
上 240名乘客和 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 105名 ,
外国人164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 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 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
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
空间委员会” 4.1961年联合国大会1721号决议提出“外空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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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5.1966 6.1967 7.1971 8.1974 《外空条约》 《营救协定》 《国际责任公约》 《登记公约》
9.1979
《月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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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层空间营救制度《营救协定》 (1)宇航员遇有意外与空间物体返回地球的通知 (2)对宇航员的营救和援助 (3)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4)费用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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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国际责任条约》
绝对责任: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者对飞机造成的损害
过失责任: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失责任。
公约为统一航空运输凭证和明确航空运输中的承Biblioteka Baidu人责任做
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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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3 年,《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在罗马制定 《罗马公约》
4. 1944年,在芝加哥会议上,制定了在国际民及航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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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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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