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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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臵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清还后,又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须在提取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和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的,其配偶也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离婚证明,户口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

第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贰仟元以下,月缴存额低于100元的;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满一年以上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

(五)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三个月以上记录的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

(六)购买非自住住房的;

(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

(八)有其它不良债务的;

(九)为他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仍在担保期内的;

(十)购买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通辽市住宅平房60%、旗县平房、瓦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科区和霍市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帐户登记为主),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二至十五年,最长期限为十五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

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中心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二年(含两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以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通辽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期房(在建工程)和现房抵押的,借款人须到住房臵业担保公司办理有关抵押担保手续,住房臵业担保公司为管理中心提供保证担保。

(三)旗县管理部无臵业担保公司的,用现房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即《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收押;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表》交受管理中心保管。同时,售(建)房单位必须为借款人提供办理购(建)房屋抵押登记的阶段性保证承诺及其他相关手续。商品房(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四)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坐落必须在通辽市城区、各旗县城区或所辖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具有合法有效的非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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