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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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通政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各项任务,按照全国、自治区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要求部署,努力推动经济恢复到合理区间,确保完成全年主要目标任务。
现将《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抓好稳经济增长工作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把握好时度效,分层分类推进,不折不扣加快我市配套政策落地,让好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决不允许慢动作、搞截留、中梗阻。
抓好稳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形成更多实物量。
坚持稳住市场主体才能稳住经济,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稳定运行。
将政策宣传解读放到与政策制定同等位置,不断改善市场预期。
巩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打破物流不畅等经济循环堵点。
保持物价稳定,千方百计促进消费恢复,全力稳就业增收入,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经济、工业、投资实现年初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位GDP能耗控制在年初目标范围内。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旬调度、月督查”机制,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领域各项措施实行情况按旬调度,政府督查室对落实情况按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进行通报约谈。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1ed02c0d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0e.png)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 202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些事儿。
这可关系到咱能不能顺顺利利买到心仪的房子哦!
先来说说条件吧。
你得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呀,这就像是进门的钥匙,没它可不行。
而且呀,你还得按时缴纳公积金,别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不然人家可不认你哦。
还有呢,你的信用得好呀,别欠了一屁股债不还,那谁还敢借钱给你买房呀。
再讲讲流程。
这就好比是走一条路,得一步一步来。
你得先去了解清楚自己能贷多少款,心里有个数。
然后呢,准备好各种资料,什么身份证啦、工作证明啦、购房合同啦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就像出门得带全东西一样。
接着,就去提交申请吧,别害怕,大胆地往前走。
等审核通过了,那就开心啦,说明你离房子又近了一步。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啊。
我有个朋友,他一开始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回事,自己傻乎乎地攒钱买房,结果发现那速度太慢了,猴年马月才能住上新房啊。
后来听别人说了,才赶紧去办理公积金贷款,一下子轻松了不少,没多久就住进了新房。
所以呀,大家可得多了解了解这些政策,别让自己吃亏呀。
还有哦,办理的时候别着急,一步一步稳稳当当的。
就像做饭一样,火大了容易糊,火小了又不熟,得恰到好处。
要是有不懂的地方,就多问
问工作人员,他们就像是你的引路人,会帮你指明方向的。
总之呢,202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是这样,条件要满足,流程要清楚。
大家只要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去做,肯定能顺利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
别犹豫,别害怕,大胆地去追求自己的家吧!相信自己,一定能行!。
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办理
![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办理](https://img.taocdn.com/s3/m/2bb3fa7f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4.png)
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如何进⾏办理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办理指南管理中⼼应通过业务经办⽹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贷款咨询,⼀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管理中⼼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的前期调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管理中⼼负责住房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如何进⾏办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办理指南管理中⼼应通过业务经办⽹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贷款咨询,⼀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管理中⼼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的前期调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管理中⼼负责住房公积⾦贷款的审批。
住房公积⾦贷款应实⾏审贷分离制度,实⾏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贷款个⼈⾸问负责制。
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操作和电⼦化操作相结合的⽅式,逐级逐笔进⾏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管理中⼼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组集体讨论审批。
管理中⼼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员初审,管理部审贷⼩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管理中⼼信贷科进⾏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贷款申请。
《职⼯个⼈住房公积⾦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借款⼈及其配偶、抵押⼈、质押⼈居民⾝份证(军官证)和户⼝簿,借款⼈及其配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婚姻状况声明等(28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2009年以前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统⼀印制核发并备案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09年以后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上备案的机打购房合同,没有实⾏⽹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地区,办理贷款必须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房的需提供过户⼿续、契税凭证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职⼯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房款收据,单位集资建房必须报房改管理部门备案;建造⾃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集体)⼟地使⽤权证》、《建设⼯程规划(村镇建设⼯程)许可证》、《施⼯许可证》、房屋产权⼈与施⼯单位签订的建筑⼯程施⼯合同。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0c3b951f242336c1fb95e0b.png)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要求在职职工20人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六条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
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所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https://img.taocdn.com/s3/m/73d50016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eb.png)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
办法》(二)
1. 缴存规定:
-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职工每月应缴存工资的8%作为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
时代扣代缴;
-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2. 提取规定:
- 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
女教育、退休、失业等;
- 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 贷款规定:
- 职工可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 贷款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房价的7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4. 管理办法:
-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措施。
通辽能用购房合同抵押贷款
![通辽能用购房合同抵押贷款](https://img.taocdn.com/s3/m/74a4c95d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e.png)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面临着资金压力。
为了缓解这一压力,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了一项便民新政策:购房合同抵押贷款。
这项新举措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贷款方式,有效降低了购房成本。
据悉,自5月8日起,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缴存地办理贷款时,可选择在贷款地办理跨地区抵押业务。
这意味着,购房者可以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并使用所购房产在购房地或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购房合同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如下:1. 购房者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购房者向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与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
4. 购房者将购房合同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账户。
6. 购房者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与传统的房产抵押贷款相比,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具有以下优势:1. 抵押物灵活:购房合同抵押贷款以购房合同作为抵押物,降低了抵押物的要求,方便购房者申请贷款。
2. 贷款额度高:购房合同抵押贷款的额度较高,可满足购房者的大部分购房需求。
3. 贷款利率低: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可降低购房者的贷款成本。
4. 贷款流程简便:购房合同抵押贷款流程简便,购房者可快速办理贷款手续。
5. 保障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抵押贷款有助于保障购房者权益,确保购房者按时获得贷款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推出了“商转公—顺位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该政策允许购房者将原有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并通过房屋顺位抵押的方式办理贷款,进一步减轻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
总之,通辽市购房合同抵押贷款政策的推出,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和实惠。
相信随着这项政策的不断落实和完善,将有效助力购房者轻松实现购房梦想。
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9313191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4d.png)
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使⽤公积⾦贷款买房职⼯还款的⽅式⽐较灵活,对所购房屋的限制性更⼩,不过公积⾦贷款买房有额度的限制。
那么,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最⾼限额不超过35万,不过具体还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费⽤为标准。
购买、建造⾃住住房的,不得⾼于购房总⾦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使⽤公积⾦贷款买房职⼯还款的⽅式⽐较灵活,对所购房屋的限制性更⼩,不过公积⾦贷款买房有额度的限制。
那么,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最⾼限额不超过35万,不过具体还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费⽤为标准。
(⼀)购买、建造⾃住住房的,不得⾼于购房总⾦额、实际费⽤的80%;以抵押⽅式贷款的,抵押值最⾼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房60%、⽡房60%)。
(⼆)贷款最⾼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贷款额度35万元。
借款⼈夫妻双⽅均按规定⾜额缴存住房公积⾦且贷款购买同⼀套住房的,市直中⼼和科区管理部、霍市管理部贷款最⾼限额为35万元,⼀⽅缴纳住房公积⾦的,最⾼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均缴纳住房公积⾦的,最⾼贷款额度25万元,⼀⽅缴纳住房公积⾦的,最⾼贷款额度20万元。
(三)企业职⼯贷款⾦额按借款⼈夫妻双⽅公积⾦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缴存按单⽅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余额以贷款⽇管理中⼼帐户登记为准),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项规定。
⾏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适⽤本条。
(四)不满⼀年退休的职⼯可以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贷款额度按借款⼈贷款年限和⽉还款额确定,⽉还款额不超过借款⼈及其配偶⼯资总和的⼆分之⼀(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额按借款⼈及其配偶参加住房公积⾦的⼯资基数确定),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项规定。
店铺提⽰: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如果购买或者建造⾃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的80%,如果夫妻双⽅购房,那么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最⾼贷款额度35万元。
通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利率
![通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利率](https://img.taocdn.com/s3/m/b4b5b46b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77.png)
1.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 首套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2023年10月1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 二套房: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2. 二套房商贷利率:
- 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二套房贷款利
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具体利率需根据当时银行的具体政策而定。
3. 商转公贷款:
-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了“商转公—顺位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而降低利息支出。
具体利率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4. 公积金贷款全市通办:
- 自2023年5月8日起,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市开展通抵业务,即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地办理贷款时可在贷款地办理跨地区抵押业务。
请注意,具体的贷款利率可能会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以及市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贷款时,建议直接咨询相关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获取最准确的利率信息。
通辽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通辽公积金新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d79ce16c8d376eeafaa3132.png)
通辽公积金新政策解读通辽2016年公积金新政策解读住房,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而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因其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已经成为我市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贷款的首选。
那么,新政策对原有公积金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对广大职工带来哪些利惠?对此,不少打算购房的市民纷纷提出:“住房公积金要缴纳多长时间才能使用?”“我和妻子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月对冲还贷都需要哪些条件?”日前,记者带着读者的这些疑问,采访了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年轻上班族90后小伙儿李楠今年刚上班半年有余,由于收入较低,房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今年准备购房的他得知公积金新政后,高兴地准备了资料,很快办理了相关手续,购得了首套房,解决了自己的生活压力。
“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且首付只要20%,该出手时就出手了。
”李楠坦言。
那么,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当前贷款条件是否有调整?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本次调整还放宽了贷款条件。
其中,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私营企业职工贷款额度取消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总和20倍的上限限制,享受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同等贷款额度及年限;以自然人保证方式贷款的,市本级和科区缴纳公积金的同城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相互进行担保;针对即无法提供担保人也没有现房抵押的贷款职工,推出期房预抵押政策。
另外,还延长了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此前的20年延长至最长可贷30年。
以上贷款新政的推出,将进一步减轻了贷款职工购房经济压力,让新参加工作的年轻职工及私营企业职工等和中低收入职工尤为受益。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为中老年职工人群带来福音“以前不敢想,像我们单职工家庭还能住上三居室的大房子。
”今年50周岁,还有5年退休的张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道。
(整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整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b17b62bb68a98271fefab0.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内房字〔2008〕7号(附件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造住房、私产住房(包括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六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组合贷款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619f94c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08.png)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公积金贷款主要面向本区本地居民,用于解决住房租赁,节能改善,改造、翻新等自住住房及支持积累和发展小额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就业创业的投资资金。
一、贷款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只允许一位成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要求,且已在本区有较长时间定居及纳税、归户的居民;(二)申请人职工月领工资不低于本区就业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三)申请人连续缴存公积金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且有正常提取情况;(四)申请人提供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房产证,或有其他可接受的购房资料的证明;(五)申请人拥有有效的信用证明记录;(六)申请人应提供业主本人及家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七)若住房质押贷款,应提供抵押贷款工作交接单,质押合同,抵押登记清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八)家庭在过去两年内,没有逾期还款记录或拖欠行政费用、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记录;(九)已有的贷款业务不得超过我司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二、贷款申请(一)申请人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公积金业务缴费凭证,房屋证明、抵押物证明等资料,至我司办理业务;(二)申请人完成贷款申请表格和受贷人签字;(三)申请贷款后,同时在贷款签订额度内,完成住宅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相关业务;(四)申请发放贷款的原贷款用途有变更或者部分贷款用途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者封顶发放;(五)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在担保机构的支持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到受贷人银行存折中;(六)贷款完成后,遵循商业银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
三、贷款审批(一)根据申请人合法提出的贷款申请,完成公积金贷款购房检查及验收;(二)审核机构审核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三)审核机构审核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及诚信履约能力;(四)审核机构按照贷款审查及发放规定,审查贷款资格;(五)审核机构审查申请人在过去六个月内的个人信用状况;(六)审核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具有合法住处、稳定经济状况及正常生活水平等;(七)审核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有能力偿还贷款及利息、担保机构的支持性声明、贷款声明及合同等文件等,并及时上报客服部备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与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与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https://img.taocdn.com/s3/m/a0540e6ded630b1c59eeb5fa.png)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与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内房字〔2008〕7号发布时间2009-07-14 084900 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全面提高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和服务到位,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住房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和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我区的住房公积金事业蓬勃发展,目前归集总额已接近300亿元。
但是,由于全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不统一,大部分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后,不利于管理中心内部实现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利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严重影响到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各管理中心的健康均衡发展。
在统一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采用先进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管理成本,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而且有利于促进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各地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要从科学规范管理、事业长远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政策对全区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管理办法过程中,努力发现和整改自身管理工作的不足,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要求采用和研发适应新形势、新政策、新需求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努力使全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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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七)符合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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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9•【字号】内政发[1998]6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积金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60号1998年6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住宅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职工个人按房改中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
对于职工个人按市场价超标准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不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第四条为保证借款人(职工个人)、贷款委托人(中心)、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三方的权益,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住房担保贷款由中心指定借款人,受委托银行负责审定、发放和回收。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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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七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提取条件 (1)第三章提取额度与方式 (4)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5)第五章提取程序 (9)第六章违规责任 (9)第七章附则 (10)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本人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退职的;(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四)户口迁出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或本人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购买二手房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盟市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普通商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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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其下设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异地调动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
(二)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除外)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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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内政办发〔2022〕92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对象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缴存标准和方式第五章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及补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消费类提取第三章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组合贷款第六章贷款办理第七章贷款偿还第八章贷款变更第九章贷后管理第十章违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的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61e1c619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af.png)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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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臵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清还后,又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须在提取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和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的,其配偶也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离婚证明,户口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
第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贰仟元以下,月缴存额低于100元的;(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满一年以上的;(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五)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三个月以上记录的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六)购买非自住住房的;(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八)有其它不良债务的;(九)为他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仍在担保期内的;(十)购买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通辽市住宅平房60%、旗县平房、瓦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科区和霍市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帐户登记为主),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二至十五年,最长期限为十五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年。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中心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二年(含两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
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
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以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通辽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期房(在建工程)和现房抵押的,借款人须到住房臵业担保公司办理有关抵押担保手续,住房臵业担保公司为管理中心提供保证担保。
(三)旗县管理部无臵业担保公司的,用现房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即《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收押;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表》交受管理中心保管。
同时,售(建)房单位必须为借款人提供办理购(建)房屋抵押登记的阶段性保证承诺及其他相关手续。
商品房(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四)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坐落必须在通辽市城区、各旗县城区或所辖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具有合法有效的非农村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房产不能做抵押,乡、镇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房产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可以做抵押)。
不得跨行政区办理异地房产抵押贷款。
借款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采用抵押方式。
(五)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六条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为住房臵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
住房臵业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
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三)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余额在两仟元以上(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不包括私企)工作、没有贷款违约记录的在岗职工。
(四)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没有贷款违约记录的在编职工)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借款人无逾期还款记录,其配偶符合担保条件的可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只为一位借款人担过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有资金满足贷款担保条件的,可以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
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人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对于收入稳定,社会信誉度好的保证人担保年限可视具体情况在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基础上后延一至五年。
(五)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
(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字画押。
第五章贷款办理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个人首问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