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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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的产权转让招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且挂牌期满时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北交所和转让方商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转让挂牌期间,由北交所对申请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四条北交所与转让方商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定具体承办的招标机构,并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及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则中转让方是指将产权通过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招标人"。

第七条本规则中意向受让方是指在产权挂牌期间,在北交所登记受让意愿,符合转让方公开披露的受让条件,根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要求参与产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投标人"。

第八条本规则中招标机构是指由北交所选定,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产权转让招标工作的北交所招标会员,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九条本规则中经纪会员是指受转让方委托,代理转让方从事产权转让经纪服务的北交所经纪会员,在招投标过程中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可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条北交所是招投标行为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行为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产权转让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招标的基本程序如下:1、招标文件的编制;2、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3、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4、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5、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6、开标,审查投标文件;7、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8、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9、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10、与中标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实物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实物资产拍卖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根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拍卖公告期;(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五)拍卖的时间、地点;(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北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京工商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2013〕73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拍卖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局实施。

市局委托拍卖企业住所地工商分局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对外埠拍卖企业来京举办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局委托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分局实施。

第四条分局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拍卖活动实施备案管理;(二)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无法定依据,分局不得要求停止正在举办的拍卖会。

第二章拍卖活动备案管理第六条分局办理拍卖活动会前备案收取下列材料:• (一)拍卖活动会前备案表;• (二)载有拍卖公告的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介的稿样;•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清单。

外埠拍卖企业来京举办拍卖活动的,收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拍卖标的清单中含有文物艺术品的,收取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图录。

第七条拍卖企业仅通过互联网发布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公告的网站应当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一、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领先的实物资产交易评台,其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遵循和引导。

二、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指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设备、机器、原材料、商品等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

2.实物资产交易:是指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3.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而规定的交易原则和操作规程。

三、实物资产交易的基本流程1. 发布信息:资产持有人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资产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核验:产权交易所对提交的实物资产信息进行检测核验,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和交易价值。

3. 摘牌挂牌:经核验合格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摘牌挂牌,发布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上。

4. 交易撮合:投资者根据挂牌信息进行交易撮合,达成交易协议。

5.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款项和资产过户交割手续。

6. 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同时将资产过户信息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 摘牌挂牌规则1.1 实物资产的挂牌信息应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2 资产持有人应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易撮合规则2.1 买卖双方需在产权交易所注册并办理交易手续,方可进行交易撮合。

2.2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撮合,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确认。

3. 过户交割规则3.1 买卖双方需在交易确认后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结算规则4.1 产权交易所将对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转让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北交所内进行的产权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拍卖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第五条产权拍卖活动由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负责拍卖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业务摇号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交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拍卖的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按照北交所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北交所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拍卖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时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如需改动,须经拍卖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

拍卖标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论述(doc 9页)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论述(doc 9页)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论述(doc 9页)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通过北交所会员中的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四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

2021年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2021年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北京市的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培育和开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标准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老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市开展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效劳,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章程、产权交易规那么和会员管理方法,报市开展部门备案。

第九条转让企业产权,应当履行以下手续:(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的批准程序。

(二)城镇企业,应当经出资人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其产权交易,应当在承包、租赁或者托管期满后进行。

确需提前转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的终止手续,并处理未了事项后,再进行产权交易。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物资产交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物质财产。

第四条:实物资产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五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实物资产交易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进行,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六条:实物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协商交易、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各方在一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通过报价方式进行交易的方式。

第八条:协商交易是指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交易的方式。

第九条:拍卖是指交易各方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条:实物资产的交易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披露、交易、确认等环节。

第十一条:公告是指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行为,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报名是指有意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主体按要求填写相关报名表,申请参与交易的行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是指交易所对报名交易主体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参与资格、交易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四条:披露是指交易所将资产的详细信息向交易参与方公开的行为,目的是让交易参与方有充分理解和评估资产的机会。

第十五条: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报名参与交易的交易主体,通过竞价、协商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实质性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确认是指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包括确认交易的有效性、确定交易价格等。

第四章:交易费用第十七条:交易所对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主体收取相关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名费、交易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交易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交易所制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明示。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2008-02-02【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及其他相关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类型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北交所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为依法有权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为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述产权包括:1.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2.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3. 知识产权;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 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 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 拍卖;2. 招投标;3. 协议转让;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北京市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市房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证券等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以及与产权交易活动有关的各项服务活动,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参与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北京市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让产权交易市场成为推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改造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是全市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管理机构,主管全市的房地产、企业、证券等各类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与登记第五条参与主体认证参与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公司、企业、证券机构等,要在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法律注册情况、财务状况等。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认证结果进行审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的参与主体,应当在产权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类型、产权归属、面积、用途、转让价格等具体信息。

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登记信息公示在产权交易市场上。

第七条其他登记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房地产、企业、证券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其他必要的登记。

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对产权信息进行管理的同时,为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交易与清算第八条交易模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参与申请产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在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参与登记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的规则、方式、数量、起拍价等。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京财企一[2001]23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京财企一[2001]23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竞价拍卖。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人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实行委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人(执业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八条《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标的;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3、协议履行的期限;4、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产权经纪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 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推动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以规范和引导相关交易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3. 交易准备3.1 信息披露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

同时,买方也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

3.2 评估与定价卖方在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价参考。

4. 转让流程4.1 挂牌卖方在选择合适的挂牌方式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挂牌。

4.2 摘牌在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果未能成交或达成协议,卖方可以选择继续挂牌或自行摘牌。

自行摘牌的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摘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3 成交与过户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4 结算与交割买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应的国有产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办理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操作规则的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

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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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转让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北交所内进行的产权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拍卖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产权拍卖活动由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负责拍卖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业务摇号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交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拍卖的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按照北交所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北交所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拍卖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时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如需改动,须经拍卖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

拍卖标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通过包括北交所网站、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等方式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转让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编制拍卖标的目录,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并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不少于两日的展示。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按规定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合法竞买权。

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的应价以竞买号牌显示。

第十四条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拍卖标的评估值的20%.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机构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机构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机构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

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买受人应当一次付清款项。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不予以退还。

其他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3日内领取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拍卖活动中的保证金、交易资金往来应当通过北交所统一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机构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七条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需在北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拍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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