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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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转让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北交所内进行的产权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拍卖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产权拍卖活动由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北交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负责拍卖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业务摇号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交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拍卖的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按照北交所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北交所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拍卖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时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如需改动,须经拍卖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
拍卖标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通过包括北交所网站、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等方式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转让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编制拍卖标的目录,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并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不少于两日的展示。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按规定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合法竞买权。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的应价以竞买号牌显示。
第十四条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拍卖标的评估值的20%.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机构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机构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机构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买受人应当一次付清款项。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不予以退还。其他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3日内领取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拍卖活动中的保证金、交易资金往来应当通过北交所统一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机构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七条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需在北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拍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