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十条红线
![十条红线](https://img.taocdn.com/s3/m/71f4a63bb4daa58da0114ae9.png)
十条红线
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安全红线”意识,凡触及下列红线之一的,对二级单位管理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
集团公司组织部、纪委、劳资处、“五人小组”、生产业务处室等为综合监督主体,其他部门均有监督责任。
集团公司组织检查一周内,若在同一区域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触犯“红线”的或经举报查实有触犯“红线”行为的,要对监督部门连带追责。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
(管理责任:矿(厂)长、党委书记;监督责任:组织部)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
(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机电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末经矿(厂)长签字的。
(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基建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管理责任:生产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生产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
(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6.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7.月推进小于6 Om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现场管理“三项”制度不执行的。
(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地测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等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
(管理责任: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信息中心)
10.存在重大隐患或突发性灾害事件不汇报的。
(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https://img.taocdn.com/s3/m/0c21515c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4.png)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6c8c714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63.png)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十条红线
![十条红线](https://img.taocdn.com/s3/m/410c989e6529647d2728521e.png)
十条红线
“大反思、大讨论、大排查、大整改”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无矿(厂)长签字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
6、瓦斯抽采不达标存在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抽采为实现“两头靠”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7、月推进度小于60米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三项”制度不执行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
10、存在重大隐患或突发性灾害事故不汇报的。
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规定
![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55623f2f705cc1755270991.png)
永荣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三条红线的规定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包括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2、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微风、无风、循环风、采空区通风;
3、瓦斯超限作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超限或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超限未严格按规定追查处理;
5、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制作瓦斯泄排道;
6、应抽采瓦斯而未抽采或抽采系统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7、突出采掘头(面)未落实防突措施或落实不到位;
8、瓦斯抽采和防突钻孔施工、检测、评估弄虚作假;
9、实施防突(抽采)钻孔过程中,出现喷孔、卡钻、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
10、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防突钻孔作业时,作业点回风区域有其他作业和无关人员进入;
11、瓦斯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可靠、设置不合理、不到位;
1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半煤岩巷未设双风机双电源;
13、爆破作业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以及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装填炮泥和安设警戒。
平煤十条红线详细解释
![平煤十条红线详细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a4f4930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e1.png)
平煤十条红线详细解释哎呀呀,说起平煤十条红线,那可真是重要得很呐!这就好比是马路上的交通规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比如说第一条红线,严禁在井下无计划停风停电。
这就好像你正开着车在路上跑呢,突然没油了,那多危险呀!要是在井下发生这样的事,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再看看第二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就像是个隐藏的小怪兽,一旦超限了,就可能出来捣乱,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就好比你明知道前面有个大坑,你还非得往里跳,那不是自找麻烦嘛!还有第三条,严禁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这就好像打仗的时候,不遵守战术纪律,那能打胜仗吗?肯定不行呀!第四条,严禁空顶作业。
这就好比盖房子不打地基,那房子能牢固吗?肯定不行呀,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塌了。
第五条,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电可不是好惹的呀,就像一只凶猛的老虎,你不好好对待它,它就会咬你一口。
第六条,严禁无措施施工。
做事情怎么能没有计划呢?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不看地图就瞎走,那能走到目的地吗?第七条,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
没有安全设施,那不就等于没有保护罩嘛,那多危险呀!第八条,严禁违反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斜巷运输就像是走钢丝,必须小心翼翼,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出大问题。
第九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这就好比你开着一辆报废车在路上跑,能安全吗?第十条,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你连基本的技能都没有,怎么能做好工作呢?这就像让一个不会做饭的人去当厨师,那能做出美味的饭菜吗?总之,平煤十条红线那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呀!这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为了让我们能安心工作,为了我们的家庭幸福呀!我们一定要牢记这些红线,严格遵守,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平煤平平安安地工作,快快乐乐地生活!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有任何犹豫和商量的余地!。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https://img.taocdn.com/s3/m/ec2fee30647d27284b7351bb.png)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1、瓦斯超限作业的。
释义:“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瓦斯超限浓度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1%)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如果瓦斯超限继续组织生产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瓦斯事故。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释义:排放瓦斯是指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或封闭巷道启封时将巷道内的瓦斯稀释后排出。
有密闭墙的瓦斯排放必须由救护队执行,只有隔离栅栏独头巷道的瓦斯排放可由通风队执行。
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或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一风吹”——在排放瓦斯时,没有考虑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没有采取控风措施来稀释瓦斯,直接恢复通风,将巷道内高浓度瓦斯直接吹出来,一次性集中排放。
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此项要求排放瓦斯期间,排出的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在能够进入回风系统的各个巷道口安排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切断回风系统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会造成瓦斯高浓度排放,流经区域内有带电电器、有人员作业,从而可能会使回风流中瓦斯超限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释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安全监控数据库内数据为瓦斯治理历史资料,为今后治理瓦斯提供依据和调查事故使用,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
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擅自中断监控分站电源或故意损坏监控设施,造成数据传输中断,不能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情况。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b7c56889ec3d5bbfd0a74cd.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6f18b05ccbff121dd36837c.png)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e79d2933af1ffc4ffe47acf8.png)
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1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 -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3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4 -7.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4 -8.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5 -9.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5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10.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7 -11.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8 -12.集团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9 -13.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 11 -第三部分公司规定14.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 13 -15.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 13 -16.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 17 -17.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18 -18.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 21 -19.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 22 -20.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24 -21.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 27 -22.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33 -23.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7 -24.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9 -25.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 41 -26.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 41 -27.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 42 -28.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 42 -29.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 43 -30.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 45 -31.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 47 -32.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 - 49 -33.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 51 -34.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 53 -35.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 56 -36.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 58 -37.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 61 -38.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 62 -39.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 63 -40.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 66 -4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 - 67 -42.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 69 -43.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69 -44.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 70 -45.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71 -46.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 72 -47.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 73 -48.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 75 -49.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 77 -50.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 77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瓦斯防治工作12条红线
![瓦斯防治工作12条红线](https://img.taocdn.com/s3/m/51efc9dd84254b35eefd34e8.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二 十 条 红 线
![二 十 条 红 线](https://img.taocdn.com/s3/m/c388bed0b14e852458fb575b.png)
二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4、一风吹排放瓦斯。
5、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2、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蹲、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13、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13.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3.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13.3防暴接合面的间隙不符合玩好标准要求。
13.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13.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4、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5、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16、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7、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18、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9、没有按规程措施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20、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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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于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及执行说明通风科2013年5月21日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或用其他东西抱住瓦斯探头的。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5.随意打开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
6.瓦斯员、安监员、防突员空班漏检、假检、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7.严重违章放炮。
8.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败。
10.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部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风机房、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2.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3.偷盗火工品。
二、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执行说明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3.“把瓦斯探头放风筒口”,系指,怕瓦斯超限,人为将探头挂到风筒前面,或用风筒直接吹探头,人为包裹探头。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系指:①所报瓦斯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②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5.“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为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6.“瓦检员、防突员、安全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1、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7.“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经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部署此范围)。
瓦斯突出考试题(A)答案
![瓦斯突出考试题(A)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33e8227915f804d2a16c109.png)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对的在括号里打“√”,错打的在括号里打“×”)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的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 构造煤的存在是突出的一个必要条件。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目标是消除突出。
(√)4.煤层注水可以减小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
(√)5.在有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专用排放瓦斯巷内可以进行生产作业和放置设备。
(×)6.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在必要时可以串联通风。
(×)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8.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9.地面抽放瓦斯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装置。
(√)10.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本矿井按突出煤层管理。
(√)10.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5MPa时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11.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尽量少设置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
(√)12.地质构造应力集中是突出的必要条件。
(√)13.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14.有突出煤层的采区避险设置采区避难所。
(√)1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
(√)16.从煤体固化措施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1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19.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确认。
(×)20.《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瓦斯含量临界值不得大于6m3/t,瓦斯压力临界值招标不得大于0.6MPa。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https://img.taocdn.com/s3/m/bd668076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4.png)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二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二十条红线](https://img.taocdn.com/s3/m/e9c9b432b90d6c85ec3ac6d9.png)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21条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21条红线](https://img.taocdn.com/s3/m/faff2019fc4ffe473368ab9e.png)
1.瓦斯超限作业的决策者,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2.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3.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责任者。
4.一风吹排放瓦斯,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的责任者。
5.安检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责任者。
6.违章放明炮和糊炮者。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通风设施及安全设施的责任者。
8.“三专两闭锁”没有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责任者。
9.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及明火作业者。
10.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者。
11.提升绞车的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不服从管理强行乘坐罐笼者。
12.当班发现立井、斜井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磨损和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责任者,或已汇报管理层后没有立即处理的管理者。
13.斜巷人员、物料混合提放;未挂保险绳、超提超放;未使用“一坡三挡”的责任者。
14.井下扒、跳胶轮车,胶轮车制动性能失效、失灵而强行运行;乘坐运行的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15.在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
16.年度内有三次“三违”者。
17.对未经公司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或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颁发假证件的双方责任者,员工个人行为伪造假证者。
18.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责任者。
19.在瓦斯抽放、发电车间或严禁烟火的警示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者。
20.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21.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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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 9 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 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 个月内发生 2 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 3 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 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