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防标识标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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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09-15 10:49:00 视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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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防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人防设施监督管理处、市人防开发发展中心,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标识(以下简称人防标识)的设置,方便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浙人防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规范设置人防标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悬挂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指挥工程外的所有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制作和安装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见附件)制作、安装人防标识。

二、责任区分

(一)已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的制作和安装。2014年11月1日前竣工人防工程(以下称已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安装工作由各区、县(市)人防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人防标识制作所需经费,根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职责的分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标识制作费用由市人防办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其余区、县(市)人防标识制作费用由辖区人防办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人防标识的制作单位,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人防办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其余区、县(市)自行确定制作单位。

(二)新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的制作和安装。2014年11月1日起竣工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人防办网站上公示的《要求》自行制作,并在人防工程验收前完成人防标识的安装。

人防质监部门在质监验收时按照《要求》规定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悬挂位置等进行检查,是否合格,作为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条件之一。

三、维护管理

人防标识安装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与工程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市人防办委托直属单位使用管理部分,由受委托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它部分,由区、县(市)人防办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全市已建人防工程标识的更换任务分三年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防开发发展中心的更换工作计划由监管处负责具体制定,其余区、县(市)人防办更换工作计划自行制定,并在11月30日前报监管处。

(二)各区、县(市)人防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和市人防开发发展中心,应把悬挂人防标识列为年度工作目标,从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抓好落实,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市人防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市人防年度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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