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困难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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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调查反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始建于 2000 年,核定编制 2 人。

至 2014 年全县建立了 14 个乡(镇)工作站 146 个联络点,乡(镇)建站率达 100% 。

为进一步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托残联、妇联、看守所及两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 24 名司法助理员 46 名法律服务工作者 24 名律师成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2010 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 2238 件,其中刑事案件 119 件,民事案件 218 件,公证 36 件,非诉讼案件 1865 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2 万余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 15 件、 1460 多人,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 2000 多万元。

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 20 %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县法律援助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总结如下
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

截至 2014 年 12 月,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 2944 人,农村低保户 40926 人,残疾人75000 人。

而全县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仅有 70 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 2 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

面对 11 万余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

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在对案件具体承办过程中,承办人是否有违规、违纪的现象,是否尽心尽责地办理案件,案件办理进展如何,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监督。

(三)基础设施薄弱,办公条件差。

1、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我县 2014 年度同级财政拨款仅为 5 万元(其中还包含人民调解),达不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县级同级财政拨款全部达到或超过 2013 年中央和省级专款数额的要求。

同时中心办公室也达不到“临街落地,办公面积 60 平方以上,实有人员 5 人以上”等窗口设置的要求,给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2、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经费的制约在客观上阻滞了法律援助的开展和发展,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量很少,办案支出和补贴也很低。

援助中心 2014 年度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579 件,如果每件按 600 元的补助标准计算,每年约需办案经费 347400 元。

本应由财政保障的办案交通费、资料费、调查取证、差旅费等成本支出,在实际操作中只能由代理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先行支付。

办案成本的补贴不足够,既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其他工作职能的发挥,也严重影响承办人员特别是社会律师的积极性,由于经费不足使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无法全面完成,办案的质量受到很大影响,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跟不上有偿服务的质量,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公、检、法三个阶段的任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均可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一来,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

(四)农村援助工作有待加强。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人口以农民为主。

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居多,还有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农民工,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

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

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

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

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 1600 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在 2 亿以上,但是 2005 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 12212 例。

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工伤及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

许多受害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没钱打官司,由于其文化水平、法制观念低,加上信息闭塞,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比较狭隘,对法律援助更是概念模糊,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风险。

比如,一旦法律援助案件败诉,受援人可能认为是援助人不尽力或有失公平,影响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评价,因此,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待加强。

(五)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困难。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
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

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

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

比如,对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有的不愿再去聘请律师辩护,一味的认为“孩子小,犯了罪,随法院怎么办就怎么办。

”而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常常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无偿出庭作辩护人。

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

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法院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一些律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加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的对策
(一)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

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

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对于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激励、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主要是办案和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配备应当以满足这两项业务需要为目的,县、区应不少于 3— 5 人,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

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

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最好还是在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在各级政府、各执法部门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完善质量监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律机制,由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承办者办案过程、办案态度、办案责任心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法律工作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集中评查,建立评查备案制度,并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三是整合社会力量,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在进一步完善受援人举报制度的基础上,可效仿行风建设监督员的制度,邀请法官、检察官,法律服务人员、新闻媒体、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群众等组成法律援助监督员队伍,采用旁听案件审理,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进行全方位监督。

四是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三)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支持。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 3 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同时在第 7 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

当地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

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方便群众找寻的地方办公;要有独立的办公室,至少要设置一间专门的接待室,要符合中国残联和司法部关于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无障碍通道的要求,建设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厕所,要选择配置多功能的“ 12348 ”法律咨询平台, 24 小时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照像机、摄像机等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建立的农民工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工会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生产安全管理
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扩大社会知晓率。

要进
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使广大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特别要多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通过宣传,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郯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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