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复习资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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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规制性。
2、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3、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4、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整体上的经济利益,因而必须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禁止、限制的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紧密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紧密联系。
5、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1)总体上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
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2)宪法作为一部分权的法,不仅要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分权,而且要在相关国家机构之间分权,而这些分权的规定对经济法调整的影响十分巨大,并形成了经济法上的各类体制法。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6、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7、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判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8、经济法宗旨中的4个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3个):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10、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11、第三部门属于调制主体还是调制受体判断:如果第三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私人物品,则属调制受体;如果第三部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与其非营利性的特征相一致,则属调制主体。
12、对策行为的分类: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横
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13、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客观要素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
14、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4个: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和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15、论述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既可能是赔偿性责任,也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既可能是经济性(财产性)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性责任;既可能外现于一些实然性规定,也可能内潜于一些应然形态。如: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
(1)赔偿性责任,主要有国家赔偿、超额赔偿。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地是立法赔偿。与传统的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存在领域、制度目标、法律依据、赔偿对象、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要由调制主体来承担。经济法的超额赔偿是相对的,实际上是强调在对私人成本进行补偿的同时,对违法性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也要进行补偿。
(2)惩罚性责任。通常,再给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依据私法的规定来确立和追究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损害得到补偿。但是,如果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
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损害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由于违法主体不同,其所受的经济或财政方面的约束不同,所能够承担的责任及具体形式,以及权利人所获得的补救也不同。惩罚不限于罚款、罚金,也不限于金钱罚、自由罚,还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发、声望罚等。
16、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整个经济法系统的运行,就是子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很多,如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吧、法律。
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
(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
17、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它必然要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总量运行进行调控,以使总供给与总需求趋于基本平衡,有效地实现发展和增长目标。因为唯有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应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及相应措施。
18、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
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19、论述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1)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调控和监督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2)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具有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如果不采取宏观调控,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还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后果。
(3)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宏观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无论哪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法,都集中体现了经济职能的要求。
20、宏观调控法的4原则: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21、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