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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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戴小冬,徐峙(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摘要:现代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张;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趋于一种融合;弱者保护在意思自治原则中得以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并有助于实现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最密切联系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融合有助于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和谐统一,从而实现冲突规范的价值平衡;弱者保护在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体现与现代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相一致,并有助于实现国际私法的人文精神。

关键词:意思自治;弱者保护;实质正义;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5-0109-04收稿日期:2010-01-05作者简介:戴小冬(1972—),女,湖南永顺人,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法及海商法;徐峙(1969—),男,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课题,课题编号:08C696。

意思自治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和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1](p90)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义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在其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有关的责任分担,任何组织或他人不得予以干涉。

国际私法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发挥作用。

[2]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在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所推崇,并表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对于法治建设、市场经济及法律的趋同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一、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

本文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然而频繁发生的贸易同时引发了国际间贸易的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面对国际贸易中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是对保持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一大重要考验。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意愿的原则,被当代许多国家当做解决冲突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贸易的时代性发展促使了它的多样性程度,所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领域从而也加大了应用范围。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也越来越与国际相接近,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新的领域的认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 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私法中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最早由杜摩兰提出的。

处于15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形式统一实则内部割据,法律不统一,法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导致了法国内部商人的不满,南北法律冲突问题成为了当时急需解决额问题。

杜摩兰则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和物的法,他主张多范围使用人法,限制物法。

他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要使用自己明确选择。

如果没有明示那就推定某一法律,则为默示。

杜摩兰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都要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且他们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可见,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又一理论的进步。

18到19世纪,资本主义的确立,促使意思自治原则最终也确立。

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平等自由人权的哲学思想,在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又对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使意思自治原则也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在20世纪时,某国际法典对该原则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对此原则加以重视,从而逐渐成了现在各个国家运用法则的最先选择。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本文重点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的历程,透视意思自治原则蕴涵的人文精神,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原因和趋势作了一翻阐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人文精神;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渊源与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和首要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学说首先由16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历经了学说-原则-立法三阶段,被不同国家的学者补充完善。

16世纪法国长期处于法律不统一的状态,对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迫切需要改革。

杜摩兰顺应这种形势,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这一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1525年他在回答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时,使用了"应和当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的表达。

自此,意思自治的学说首次被提出。

而意思自治从一种学说确立为一个原则,是在19世纪孟西尼的《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孟西尼在三大原则中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在他的推动下,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率先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列入法典,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

同年,劳逊诉白兰特一案,使英国产生第一个采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判例。

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吸收了这一理论,一些重要的公约如《罗马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都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是一步步的积累过程,它从一国国内立法到超越国界,上升为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从最初为了反封建割据和反法律不统一的目的,演变为尊重个人意志的追求。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陈曦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

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06-02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到被各国广泛运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余年。

这段时间内,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伴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涌现不断提高,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确认。

中国于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不仅结束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历史,更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其核心原则的地位,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总体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主张,并且即使当事人的契约中并未作出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1]。

比如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杜摩兰认为应当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地法,“因为夫妻财产制应被视为默示合同,那么夫妻双方已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当时的欧洲,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之间的商业贸易很少,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直到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繁荣,才给予了意思自治原则扎根的经济土壤。

直到今天,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愈演愈烈与交通运输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了大量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之而来的则是参杂着国际性因素的矛盾与冲突,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是解决与避免此类冲突的最好途径,当事人之间通过双方的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尊重意志,符合利益需求,又迎合了私法的价值取向,还有利于简化法院地国识别的程序,节省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地被应用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自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尤为突出。

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也吸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尽管在我国该原则确立的时间很短,但发展迅猛。

关键字: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民商事合同协议一致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同学者以不同的视野可以得出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的本质含义。

以法律社会学的视野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能约束自己只能是自己为自个儿设立的行为准则,即自己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方利益尽可能多为本方创设权利以及多让对方承担义务,然后双方妥协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

因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是意思自治,并且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

[1]以民法的视野来看,私法自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其核心内容,即个人的意思自治是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之实质,也对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

在现行法上意识自治原则可总的、概括的表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具体而言则表现为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

[2]而本文则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即如果想要从本质上真正的把握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可从冲突法层面上把握,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中,就如何确立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多少权利以及各自承担多少义务的问题可采取协议解决,即协议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还需以书面形式最终确立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国际商事合同有有纠纷,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能够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所确立的该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表达的意思。

[3]因此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意思自治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表现(一)明示与默示的方式法律选择的明示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文字、言词等方式所作出的有关法律选择的协议。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性的私法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

意思自治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可作如下理解,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意思自治的含义为: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决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简言之,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最近的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自己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框架和体系。

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司法的不重视到日益尊重的百年发展历程。

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中却日益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确立的较早,而在我国的明确确立,在1953年中国台湾对北洋政府1918年仿照日本《1898日本法例》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的修订中提出来的。

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准据法。

这一理论萌芽于罗马法,十六世纪时由法国学者杜摩兰正式提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呼唤着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受到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推动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十八十九世纪时得以正式确立,进入20世纪,这一原则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过程、基本内涵,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过程、基本内涵、法律适用。

一、发展过程。

私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概念都源自于罗马法,意思自治原则也是由此孕育而来,16世纪,在经历了各位学者的研究后,法国学者杜摩兰进行了沉淀升华,正式提出了这一理论,他对这一学说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其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约定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当争议事项出现时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即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此时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直接了当的写明争议出现时解决争议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列明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争议事项出现时则应进行推断。

但杜摩兰的思想对于当时的成产力水平而言过于先进,受到时代认知的局限,他的思想在当时难以被人们接受,因此这一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

十八十九世纪时,近代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政治方面,资产阶级政权相继确立,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经济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而推动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进入20世纪,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更加进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国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在法律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愈发明显,对跨国贸易的进行造成了不小的阻碍,而这一原则恰好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从而使交易变得更加安全,同时也为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趋势。

“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适用于合同法的最广泛标准之一,但随着合同法的改进和发展,出现了一些空白和缺陷,从而限制了自主原则。

本文件就是根据这些缺陷分析和提出改进方法的。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不足;完善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中世纪就出现了属人法和属地法;到了十一世纪,由于意大利半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优势,商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思想繁荣,影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法学家,进入了法则区别说时代。

杜摩兰,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小天才,在十六世纪降生,此时正值文艺复兴时期,思想解放,杜摩兰承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是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院则依据案件全部情况来确定适用的习惯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二十世纪中期,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流有所增加,国家间的结婚数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许多国际争端和冲突,还有因离婚问题而产生的财产及其他矛盾的冲突。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自治原则已开始扩展到其他领域,如侵权、婚姻和家庭、遗产和财产权等领域。

国际私法上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对其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一些法律也反映了某些意义上的自治原则,例如我国《关于执行外国民事关系法的法律》第41条,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法律确定其解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直接影响法律的选择,而是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

二、自治原则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跨境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和合同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国际民事程序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中。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关系、法律适用等事项,并根据其意愿来推断和解释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则。

换言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注个体的自主性。

意思自治原则既适用于国际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合同法中,它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一方的意愿是合同的基础,并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地点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个体自主权。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见,并根据其意愿确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准则性使得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为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和自愿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第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不应当无视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应当尊重其选择和决策,除非这种选择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法院在评判法律适用等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第四,法院应当尊重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问题,法院在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时,应当尊重国内法对于境内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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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行 产 生 争 议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应 以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法 律 作 为 合 同 准 据 法 . 以 确 定 其 间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仅 仅 用 于 合 同 领 域 并 且 必 须 采 取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 当 事 人 选 择 法 律 的
事 人 有 共 同 国 籍 者 , 用 其 本 国 法 ; 则 , 用 缔 结 地 适 否 适 法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另 有 意 思 表 示 , 当 事 但 如 从
人 的选择 。
( ) 思 自治 原 则 的 价 值 性 三 意 1意 思 自治 原 则 是 契 约 自由 原 则 在 国 际 私 法 上 的 .
不仅 是 “ 约 自由” 则 在 国 际私 法领 域 的 特殊 体 现 . 契 原 而 且 自始 便 包 含 在 “ 约 自 由 ” 理 念 之 中 。 当事 人 契 的 由 协 议 选 择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 是 在 跨 国 合 同 领 域 对 “ 约 既 契 自 由 ” 原 则 的 贯 彻 .也 是 对 合 同 关 系 的本 质 要 求 的 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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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 代 国 际私 法 中的 意思 自治 原 则 呈 现 出许 多 新 的 发 展 趋 势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适 用 领 域 不 断扩 张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和 最 密切 联 系原 则趋 于 一种 融合 : 弱者 保 护 在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中得 以体 现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扩 张符 合 私 法 自治 的 精神 并 有 助 于 实现 传 统 冲 突 法 所 追 求 的价 值 目标 : 最 密切 联 系与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融合 有 助 于 确 定 性 与 灵 活性 的 和谐 统 从 而 实现 冲 突规 范 的价 值 平 衡 ; 弱者 保 护 在 意 思 自治原 则 中的 体 现 与 现 代 国 际私 法 追 求 实质 正 义的 价 值 目标 相 一
意 思 自治 是 私 法 理 念 的 核 心 .它 在 本 质 上 界 定 了 私 法 和 公 法 的 区 别 .私 法 最 重 要 的 特 点 莫 过 于 个 人 自 “ 治 或 自我 发 展 的 权 力 .它 的 核 心 是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自主 意 见 。 …(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作 为 一 项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 ) 思 自治 原 则 的 含 义 一 意 传 统 国 际私 法 中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是 指 涉 外 合 同案 件 的 当事 人 有 权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某 一 法 律 来 支 配 其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一 旦 当事 人 之 间 就 合 同履
特 殊 体 现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订 立 合 同 , 谁 订 立 合 同 , 立 什 么 合 同 , 样 订 立 合 同 以 及 与 订 怎 合 同的变更 和解 除等 等 . 要 由当事人 的意思来 决 定 。 都
按 照 契 约 自 由原 则 .合 同成 立 与 否 取 决 于 当事 人 的 意
Hale Waihona Puke 思 自治 原 则 为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和 学 者 所 推 崇 .并 表 现 出 许 多新 的 发 展 趋 势 , 对 于 法 治 建 设 、 场 经 济 及 法 其 市 律 的 趋 同 化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3 】

志 . 同 之 债 的 效 力 来 源 于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 约 自 由 的 合 契 实 质 在 于 法 律 对 当 事 人 自行 约 定 合 同关 系 中 各 自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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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统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依据 契约 自由原则 . 跨 国合 同领 域 . 许 当事人 在 允
选 择 适 用 于 他 们 之 间 合 同 关 系 的 法 律 是 顺 理 成 章 的 可 以 说 . 合 同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上 的 “ 事 人 意 思 自治 ” 在 当 ,
其 基 本 要 义 是 指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的 民事 主 体 在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民事 法 律 关 系 中 .有 权 依 其 自由 意 思 决 定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分 配 以 及 有 关 的 责 任 分 担 .任 何 组 织
或 他 人 不 得 予 以 干 涉 。 国 际 私 法 由于 其 调 整 对 象 的 特 定 性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同 样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的 法 律 原 则 而 发 挥 作 用 。2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发 展 , 国 际 私 法 中 , [ 3 在 意


致 . 并有 助 于 实现 国 际私 法 的人 文 精神 关 键 词 :意 思 自治 ;弱 者 保 护 ; 实质 正 义 ;人 文 精 神
中 图分 类 号 :D 9 9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2 7 (0 0 5-19 0 0 7 8 0 2 1 )0- 0 — 4 0 收 稿 日期 :2 1 - 1 0 0O O — 5 作 者 简 介 :戴 小冬 (9 2 ) J 7一 ,女 ,湖 南永 顺 人 ,吉 首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私 法 、 国 际 法及 海 商法 ;徐 峙 (9 9 ) 男 ,湖 南龙 山人 ,吉 首 大 学 马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副教 授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诉 讼 法 。 J6一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湖 南省 教 育 厅课 题 ,课 题 编 号 :0 C 9 8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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