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限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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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限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医师申请处方权的一般条件:

(一)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

(二)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一年,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三)参加医院组织的医师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经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

(五)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新调入医师,必须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并符合(三)、(四)条规定后,授予处方权。

二、医师申请麻醉药物处方权的条件:

(一)具备上述医师申请处方权的一般条件。

(二)参加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医师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条件:

(一)具备上述医师申请处方权的一般条件。

(二)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三)临床各级医师可以申请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四)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可以申请限制类抗菌

药物处方权限。

(五)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可以申请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四、医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师处方权限的授予、暂停和取消,定期组织医师开展处方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等,药学部予以配合。

五、药学部负责对医师处方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多次纠正仍存在问题的医师,应向医务科通报,建议暂停或取消其处方权。

六、已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因职称、专业等变动以及处方权内容增减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应重新进行处方权限申请。

七、医师处方签名式样一式四份,医务部、药学部、中药房和西药房各留存一份。签名试样有变动时,应重新签名留样。

八、医师出现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未在医院正常上班的情形时,所有处方权予以取消。

九、实习、进修医师,不授予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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