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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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形式,其适用范围和程序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因故未到庭参加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或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如因病无法出庭、因远距离无法及时到达法庭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公正。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二是被告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到达法庭;三是被告人自愿放弃出庭权利并经法院同意。

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必须经过合法传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依法进行审判;三是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知情权、辩护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及问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是法院依法传唤被告人出庭;二是如被告人未到庭,法院应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三是如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可依法进行审判;四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如何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二是如何防止被告人滥用权利,导致诉讼拖延;三是如何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被告人的知情权保障,确保其了解诉讼进程和权利;二是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辩护机会;三是加强法院的监督和审查机制,防止权利滥用和违法审判;四是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No. 10, 2020Serial No.1722020年第10期(总第172期)理 论观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法学研究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胡奎毅(湖南师范大学,长沙410081)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时写入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引入这一重要程序的背景是:巩固国内反腐斗争成效、惩戒腐败,加强与国际公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在立法上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 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

从立法到司法实施,任何一个 全新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都必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实践经验尚且不多,实践的案例较少,但是仍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修正,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保障诉权;证明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10 — 0111 — 04一、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界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不同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是在被告人未到席的情况下进行刑事 审判的程序,其相对的是对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 程序最明显的特征是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启动审判程序,因而没有了对席审判的刑事诉讼三 方结构的形式。

常规的形式诉讼模式是控辩双方 对抗,法院居中裁判,因为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发生,被告人无法出席接受审判,为了审判活动继续 进行,古罗马的实践中最早的建立了缺席审判这一制度的雏形。

而后,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国家在本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刑事缺席审判写入了 刑事诉讼法典,刑事缺席审判逐渐得到接受。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人权和法益的天平 中,刑事缺席审判倾向于保护法益。

在提高诉讼效率,保护法益的价值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起了重 要作用。

由于被告人未到庭,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在积极探索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权。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人不在庭审时进行的审判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可能无法出庭参加审判,但法庭仍需继续进行审理。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庭审的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对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可能的完善之策。

一、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依据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做出判决或裁定。

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程序的连贯性,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被告人缺席审判可能影响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庭,但其基本诉讼权利仍需得到充分保障。

缺席审判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缺席审判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需要依靠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来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无法直接对被告人进行质询。

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当前缺席审判制度在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一些法庭可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缺席判决,这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损,也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司法程序。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缺席审判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以及在缺席审判中法庭应当对哪些程序进行特别审慎的考虑。

这有助于避免因为过度依赖案卷材料而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应当在实践中加强对缺席审判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审判行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未能到庭应诉的情形。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了这一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与现状(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逐渐完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未能到庭应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引入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二)现状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被告人逃匿、死亡或者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应诉。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

同时,我国还对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审判存在争议。

(二)审判程序不够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审判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考虑到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仍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三)证据规则不够严格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证据规则还不够严格,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来实现这一目标。

(二)完善审判程序在完善审判程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如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等方式,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一、引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缺席审判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而在这种特殊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未经出庭或因故不能出庭,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为自己进行辩护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存在的问题(一)被告人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导致其辩护权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有强烈的辩护意愿,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二)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辩护人往往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也无法直接与被告人沟通,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无法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审判公正性受影响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

此外,由于缺乏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反驳,判决的公正性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解决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问题的策略(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可以设立特别程序,允许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远程出庭或者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辩解和反驳。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应制度来保证辩护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二)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司法保障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供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和了解;同时,法院还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人的通信畅通,以便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摘要: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国内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有所研究,2013年1月起生效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又引起了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再一次探讨。

鉴此,本文主要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分析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必要性;可行性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当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时,法院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

此种狭义理解更合理,更能保持刑事相关法律统一协调性。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公诉是检查机关的职责,除了在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外,都有义务出庭;而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出庭,法院会做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主体不应包含公诉人和自诉人。

其次,从解决刑事纠纷的角度来分析,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定争止纷”,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现象,比如被告人逃逸、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

按照目前的刑诉法规定,法院会对此案件裁定中止审判,这样被告人是否犯罪、相关财物如何处理及被害人的赔偿申请如何解决等等问题,都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根本起不到“定争止纷”的作用。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才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可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被告人不到庭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

二、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的,能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笔者主要谈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体现:1,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惩罚犯罪效率不仅是司法的一种外在价值尺度,它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从我国刑诉法中可以看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逃逸的,死亡的、违反法庭秩序的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现在的刑诉法都是给予中止、终止审理甚至没有详细规定,这样都会拖延诉讼期限,难以实现公正司法。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在庭审现场参加审判过程的审判方式。

该制度旨在解决中国司法系统中庭审过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做到以审判事实为中心,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损害其正当诉讼权利等。

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在庭审现场作出自己的辩解和答辩,参与审判过程。

在缺席审判中,需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质证权等基本权利,如可以通过
视频庭审等方式实现被告人与庭审现场的实时互动。

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缺席审判容易导致庭审过程不透明,可能使得审判
结果受到质疑。

应加强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监督,如录音录像等,以确保司法权威和公
正。

加强对被告人的传票制度和通知义务。

对于被告人是否知情和是否有能力出庭参加审判,应采取积极的联系、传达和通知措施。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承担被传唤告知的义务,
确保其知情并做出合理的应对。

加强对辩护人的执业规范和监管。

缺席审判制度中,辩护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其中包
括代理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等。

要加强对辩护人的执业规范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其职业品
格和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步骤。


完善该制度过程中,应坚持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庭审公正为原则,加强对庭审过程
和辩护人的监督,以实现刑事审判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及其填补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及其填补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及其填补[摘要]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不足——缺席审判制度。

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并通过参考外国的立法规定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填补方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漏洞填补刑事法律漏洞按照刑事法律文字的可能含义为标准进行区别,可以分为真漏洞与假漏洞。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刑事实体法的真漏洞较少,假漏洞有所存在,而刑事诉讼法中的真假漏洞则均大量存在。

这些漏洞给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的问题以及如何对这些漏洞进行有效地填补是刑事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仅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众多真漏洞之一,即缺席审判制度来做出具体分析。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被告人未到庭出席审判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有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为了严格贯彻诉讼参与原则,确保诉讼公正,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后为193条),但是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未做出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缺席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间接否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在我国的适用。

《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此规定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起诉后被告人脱逃的,法院只能中止审理,而不得进行缺席审判。

至于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则不区分缺席是否是因被告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一律中止审理,不能缺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缺失导致了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如:在犯罪分子负案潜逃或长期患病的情况下,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也是无一例外地将案件搁置起来。

26418421_刑事缺席审判中重新审理制度刍议

26418421_刑事缺席审判中重新审理制度刍议

一、引言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顺应了我国加大反腐力度、提升诉讼效率的趋势,形成了“对席审判为主,缺席审判为辅”的构造,完善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理论上对世界范围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充分论述,例如权利放弃、价值权衡以及权利放弃兼顾无出庭必要成为缺席审判程序设立的正当化基础等;[1]同时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性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

此外,理论和立法注重强调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例如直接送达制度保障其知情权、强制辩护保障其辩护权,且设立了特殊救济程序保障其参与诉讼的目的。

但相关研究很少涉及到重新审理程序本身的体系问题,例如重新审理程序的性质、法院级别、合议庭组成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该程序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重新审理程序能否充分发挥“强化缺席审判制度正当性基础“之作用。

因刑事缺席审判缺少被告人的参与,不论是在实现程序正义还是保障实体结果公正方面,其都带有一种天然的缺陷,故立法试图设立特殊救济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以达到强化“人权保障”目的。

如果该项特殊救济制度的内容不完善、未能与其他制度实现良好衔接,就会削弱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

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如何构建与完善缺席审判程序中的重新审理程序,并结合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定位、现实基础及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等角度对重新审理程序进行系统化梳理。

二、重新审理程序的理论基础理论是一项制度设立的基础,也是其加以完善的方向。

故只有深入分析重新审理程序所应具备的理论基础,才能够以此为指导来完善该程序,充分发挥诉讼制度价值。

重新审理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具有程序内在价值及工具价值,同时在前者基础上还具备程序的经济效益刑事缺席审判中重新审理制度刍议郝世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省秦皇岛066000)摘要:重新审理程序具有强化刑事缺席审判正当性、体现程序正义之理论基础及实现引渡目标之现实基础。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审判形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处理那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或不愿意出席庭审的被告人,而无需因被告人缺席而终止诉讼程序。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缺席审判制度,不仅符合国际司法趋势,也适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特殊需求。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情况,以期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与实践有所贡献。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能够有效地解决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及时审结的案件。

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涉及国际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被告人。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我国在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充分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

在程序设置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申请主体和申请理由等。

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如对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允许被告人申请再次出庭等。

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运行与成效自我国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已经在一些涉及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得到了应用。

这些案件包括涉及国际犯罪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等。

在运行过程中,我国法院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通过运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有效地解决了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及时审结的案件,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我国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仍需进一步明确。

其次,在程序保障上,如何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比较中借鉴:关于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性分析——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为视角

在比较中借鉴:关于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性分析——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为视角

词辩 护原 则 , 适 用缺 席 判决 。但 在 实 践 中 , 不 由于在 主、 客观上往往 会 出现被告 人缺 席 的情 况 , 如逃逸 、 病 重、 死亡等 , 如再一 味地 坚持 在场 原则 , 实体 正义 与 则
程序正义、 公正与效益之间就存在 明显 的矛盾 与冲突 。
正是 为 了平衡 这种矛盾 与 冲突, 为 了国家刑罚权 的 也 真正实 现 , 避免 出现 因被 告人 不 到庭 而无 法判决 的情 况, 因此 晚近 以来 , 国 际社会 的许 多刑 事诉 讼 领 域 在 中, 在立法 和 司法 上都开始 对缺席 审判 问题作 了明确
以, 一般都规定 了被告人 的在场 权和参与 原则 、 接言 直
个具体 条文 , 门对缺席 判决涉 及到 的程序作 了明确 专
[ 稿 日期 ] 2 O 一O — 1 收 O6 5 3 [ 者简介]邱 作 飞 ( 9 1 ) 男 , 参谋 部 维 权 南 京 协 调 中心 律 师 ,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17一 , 总 南 主
综上所述 , 在世 界许 多国家 的刑事诉 讼法 律实 践 中, 有条件地 承认 缺席 审判制度 已是 正常 之举 。其 区
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和范 围的不 同而 已: 德国 、 在 英 国、 国、 美 日本 、 丹麦 、 俄罗斯 、 瑞典 、 奥地 利等 国, 刑事缺 席审判仅 可适用 于轻 罪案 件 ; 而在 法 国、 大利 、 意 比利 时、 希腊 、 荷兰等 国 , 刑事 缺席审 判则 可适 用 于严重 犯 罪案件 ; 在意 大利 等 国, 进行 刑事 缺席 审判 , 有被 告 须 人的辩 护律师在 场; 而在法国 、 荷兰 、 比利时等 国 , 行 进 刑事缺席 审判则无须 如此_ 。其联 系则表现在各 国的 5 ] 刑事 缺席审 判具有 以下几个 共 同的特点 : 一是在法 律 上确定 了被告 人的 罪犯 身份 , 刑事 缺席判决 书是拘 捕 在逃罪犯 法律依据 , 在罪犯归 案后 , 事缺席判决 书是 刑 执行 的法律依据 , 罪犯必须按 判决确定 的刑罚服刑 ; 二 是刑事缺席 审 判 的程序 除刑 事诉 讼 法有 特 别规 定 以 外, 适用普通诉 讼 程序 , 控告 方 可 以上诉 , 被告 人 的刑 事诉 讼权利 受到法 律保护 , 到案后也 可以行使 法律 在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性思考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性思考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性思考作者:张展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5期摘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对特殊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所设置的为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程序。

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经过多年的酝酿,在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确定而成,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价值基础对其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剖析并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正义价值基础作者简介:张展骞,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013一、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基础(一)体现有罪必诉、有诉必审及诉审同一的理念“有罪必诉”是指在应当起诉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就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又称为起诉法定主义。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应当追究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

“有诉必审”是指法院必须审理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控诉请求。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案件必须开庭审判。

“诉审同一”是指在审理程序中的目标及罪名是特定的,审判机关不可随意更改。

“有罪必诉、有诉必审、诉审同一”的理论使得法院对检察院对特定被告人特定罪行提起的合法控诉必须予以审判,也就是说,法院可依据充分的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这就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单一化演变为多元化,刑事程序的设定都建立在不同的价值追求与平衡之上,根据不同的价值需求确定的程序之间存在的矛盾在所难免,当新的价值需求的出现导致传统的刑事对审制度无法满足现代诉讼的需求,就意味着需要再次对价值之间的冲突予以取舍,在诉讼制度上加以弥补。

《2024年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范文

《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公正审判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外逃人员的问题日益凸显。

面对外逃人员无法亲临法庭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缺席审判中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进行研究,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援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缺席审判与外逃人员的背景(一)缺席审判的背景与特点缺席审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由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尤其在涉及外逃人员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外逃人员的法律困境外逃人员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回国参加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这既涉及到法律程序上的难题,也涉及到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现状(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为外逃人员提供了法律援助的途径。

包括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

(二)法律援助在缺席审判中的应用在缺席审判中,法律援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为外逃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我国法律援助在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的困难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如律师资源不足、沟通障碍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二)外逃人员权益保障的难点外逃人员在缺席审判中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难题。

如何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何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等问题亟待解决。

五、完善我国针对外逃人员的法律援助建议(一)加强律师资源建设与培训为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同时,为外逃人员提供跨语言的法律援助服务,以满足不同语言背景的需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效 率 , 合 刑 事 诉 讼 对 多元 价 值 目标 追 求 的 发 展 趋 势 。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缺 乏 明 文 规 定 。 符 我 本 文在 分 析 我 国建 立 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我 国 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的 具 体
检 察 院 作 为 国 家 法 律 临 督 机 关 ,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刑 事 公 诉 权 , 提 起 公 诉 和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均 是 国 家 赋 予 检 察 院 的 法 定 职 责 ,对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需 要 起 诉 的案 件
缺 席 审 判 与 到 庭 审 判 相 对 而 言 。 谓 “ 席 ” 有 所 缺 , 狭 义 和 广 义 之 分 。 狭 义 的 缺 席 仅 指 控 辩 双 方 有 一 方 于 开 庭 之 日不 剑 庭 出 席 审 判 的 情 形 。 《 火 利 刑 事 如 意 诉 讼 法 》 4 7条 第 1款 规 定 : 果 被 告 人 未 出 席 庭 第 8 如 审 并 且 不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 法 官 在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后 宣 布 被 告 人 缺 席 。 广 义 的 缺 席 还 包 括 控 辩 双 方 有
构建 。
【 键 词 】 事 诉 讼 ; 席 审判 ; 正 ; 率 关 刑 缺 公 效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 1 5 0 (0 6 0 — 0 3 0 文 1 7 — 1 1 2 0 )4 0 3 — 4
一Leabharlann 、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的 含 义 及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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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及现状(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逐渐增多。

在跨国犯罪、涉外犯罪等情况下,被告人的缺席成为常见现象。

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我国逐步建立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现状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案件;二是被告人因病、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依据案情需要,对被告人进行传唤、拘传等措施,并可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同时,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上诉、再审等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尚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被告人因病无法到庭的情况,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证明标准和程序;对于跨国犯罪中被告人的缺席,缺乏国际合作的具体规定等。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不到庭,可能导致证据认定、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为解决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应加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工作。

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各种情形下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证明标准和程序;另一方面,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跨国犯罪中被告人缺席的具体规定。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程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加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操作规程。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解与完善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解与完善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解与完善刘腾肤【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是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刑事缺席审判经验的继承,又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完善,也是对司法实践的立法弥补.但新设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非完璧无瑕,立法上仍存在规定不合理、不清晰的缺陷,亦未经实践检验.未来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优化我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46)002【总页数】7页(P55-61)【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作者】刘腾肤【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成都6102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一导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由此面临重大调整,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尤为亮眼。

顾名思义,刑事缺席审判是指特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未出席庭审时,法院根据控方起诉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特殊审判制度①。

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于20世纪中后期开始得到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承认与适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现今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理论和实践经验已相当成熟。

虽然我国早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创设过程却一波三折,我国之所以长期未确立该制度,主要出于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考量:缺席审判与正当程序原则存在直接冲突,缺席审判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行使[1]。

除此之外,国内刑事司法经验不足也成为设立公正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另一大障碍。

在这一语境下,即便我国于2005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未依《公约》的精神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告 人 在 法 庭 审 理 的 任 何 时候 脱 逃 或 者 在 法 庭 审 理 的 间歇 期 中 脱 逃 时 , 其 辩 护 人 代 表 , 庭 可 以 在 被 告 人 缺 席 的 由 法 情况下继续进行审判。
三 、 建 我 国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构
依据是法院作 【 的判 决 , q J 而没有此判决 , 犯罪 嫌疑人在法 律仍无法认定其有罪 。现实生活 中, 在侦查 、 起诉 、 审判 的
庭后 放弃 到庭两种情形 , 对除此之外法律要求到庭而被告
人从 一 开 始 就 不 到庭 ( 因 逃 跑 而 缺 席 ) 案 件 则 一 律 不 如 的
关键词 : 讼法 ; 诉 缺席审判 ; 刑事诉讼 ; 被告人
中 图 分类 号 : 9 51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8 ( 0 9)4 0 9 0 10 — 8 120 0— 1 — 2 9 近几 年 来 , 国 家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越 来 越 大 , 追 回 给 但 的 国 家财 产 却 少 之 又 少 , 中 之一 的原 因是 因 为我 国没 有 其
适用 。 法庭 所做 的缺席判决 , 其效力等 同于对席判决 , 具有 终局性和确定力 , 不存在 可以合理 怀疑的瑕疵 , 被告人 不 得以缺席 为由要求重审 , 仅可就法律适用提 出上诉 。 2德 国刑事 缺席 审判制度也像法 国一样分 为两种 : . 形 式上 的缺席审判( 此时被告人因住所 不明或潜 逃国外 而未
判制度研究不太多 ,在定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 。 刘根菊教授认为 , 刑事缺席 审判 , 是指被告人 不能或者不 愿到法庭接受审判 , 由法 官主持 , 控方和被告 人的辩护人
( 护 律 师 或 者 被告 人 委 托 的 近 亲 属等 )参 加并 进 行 的法 辩 庭 审判 。杨 明 等 学 者 认 为 , 事 缺 席 审 判 是 指 在 法 院 审理 刑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摘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新增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在修正案中增设是为了打破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的境外出逃使案件的审判工作陷入僵局的问题,在正式的修正案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犯罪案件如果符合缺席审判条件时也应该适用该程序。

本文只针对贪污案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讨论。

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出发,分析该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主要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发现该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重新审理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贪污贿赂类型的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腐败犯罪不仅会对单位、国家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的政治文化、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方面也有重大的影响,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化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外逃对我国贪污贿赂类型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阻碍。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打击贪污犯罪,制定了对逃往境外的涉案人员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对“物”的处罚,而对于贪污犯罪中关键的外逃的“人”并没有起到制裁的作用。

为了增强打击贪污犯罪的力度,使案件的审判不因涉案人员的外逃而停滞,起不到对外逃人员的法律审判效果,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目的为了更好地打击与审判外逃的贪污人员,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述在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设了第三章从第二百九十一条到二百九十六条总共七条的内容。

主要涉及了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将缺席审判的实际运用严格的划分了标准,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是尊重被告人知情权的体现,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有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上诉、抗诉权的行使,表明了在缺席审判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后对于重新审理的规定,还有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这些都体现了刑事诉讼在修改时全面落实宪法精神,注重人权保障。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能够保障司法程序的连续性,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意义、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需求的增加,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为应对这一现实问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司法程序的连续性、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在被告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其次,它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因被告人缺席导致的审判延误。

最后,它能够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被告人,通过缺席审判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争议。

2. 程序保障不足: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由于被告人未到庭,其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可能存在不足。

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质证权等可能受到限制。

3. 判决执行难度大:由于被告人未出庭,其判决执行可能面临一定的难度。

如被告人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的实施等都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解决对策1.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应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情况等因素,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加强程序保障: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应加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保障。

如确保被告人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保证其质证权和辩护权的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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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摘要]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庭在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对制度的适用范围、告知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目前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对条文结构予以调整,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司法效率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3-0033-05DOI:10.19499/ki.45-1267/c.2019.03.007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控辩审三方都参加庭审,法庭审理才具备完整的结构。

但实践中不免会出现被告人脱逃或无法出庭等特殊情况,单一化的对席审判制度会使刑事诉讼在面临这些情况时束手无策。

为提升刑事诉讼的灵活性、能动性,有必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原则的例外。

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本文对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范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及意义(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对称,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时无法到庭参加审判,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1 ]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仅有少量与被告人缺席或无法到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制止不听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但未规定庭审可否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继续进行。

① 二是被告人无法出庭、脱逃或存在其他不能抗拒原因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三是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③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法院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沒收程序处理其涉案财产。

④与缺席审判制度宗旨密切相关的是上述第四种情形,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我国反腐败、反恐怖斗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不少腐败分子、恐怖活动分子潜逃境外,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

[2 ]按照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刑事诉讼无法展开。

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设立新的诉讼制度弥补普通审判程序的不足。

而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直接创设缺席审判程序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于是采取了折中方案——设立独立的没收程序。

[3 ]但该制度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涉及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

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实现有效打击犯罪、追逃追赃的目的。

同时,由于实践中存在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以及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但经查认为无罪等情况,案件长期搁置或终止审理,不利于司法效益的提高与人权保障,故新设立的缺席审判制度兼顾此两类情况,将其纳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1.及时惩治犯罪、追逃追赃的需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所做的说明,我国设立缺席审判制度是基于高度重视反腐和国际追逃追赃的需要,即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针对外逃贪官。

[4 ]在我国的追赃追逃实践中,有不少西方国家以没有“已经生效的裁判”为由拒绝我国追回外逃资产的合理请求。

①确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使我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诉讼的滞后性,免使追逃追赃工作陷入被动。

[5 ]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日益呈现出国际化、智能化的趋势,极大地威胁着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主权国家需要全面加强与国外的紧密合作,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6 ]故《草案》审议后,明确规定此两类犯罪可以适用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向潜逃人员释放有罪必究的信号,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国际司法合作工作。

当然,对几类犯罪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影响我国人权保障原则的发展,以及我国法治水平在国际社会的评价。

2.可弥补绝对化对席审判的缺陷。

缺席审判制度具有天然的缺陷性,因此,世界各国都以对席审判为原则。

但刑事诉讼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特殊情况,凡原则必有例外,一些国家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被告人脱逃、自愿放弃出庭、罪行轻微等情况,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运行。

[7 ]我国过去的《刑事诉讼法》坚持绝对化的对席审判,这使刑事诉讼在遇到障碍时容易陷入被动无力、束手无策的状态,缺乏妥善处理问题的灵活性。

举例而言,如果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而其本人希望案件顺利展开以早日摆脱讼累,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可以协助实现诉权,但仅仅因为制度不允许而使案件审判无法展开,这无疑是不符合现代诉讼理念的。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对被告人不能出庭、不愿出庭、拒绝出庭等特殊情形予以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益。

二、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平衡公正是司法的第一要义。

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保证其充分参与诉讼流程,与不利证据进行质证,表达辩解意见,使法庭查明事实,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但一味要求被告人出席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弊端。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诉讼效率,诉讼周期的延长必然导致诉讼成本增加,使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不符合诉讼的经济性。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案件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被害人希望惩治犯罪的诉求就无法及时实现,且不能通过诉讼要求赔偿或挽回损失,即便被害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也会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而得不到及时处理。

[8 ]对于无受害人的案件,如贪腐类案件,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若被请求国要求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才予以配合,不能进行缺席审判就会使国家的刑罚权难以实现,国家、社会或集体受损害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恢复。

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说,随着时间流逝,容易出现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问题,为事实查明增添障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公正。

[9 ] 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而多元的价值又容易产生冲突。

在一味追求公正价值而使效率价值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做出适当调整,对司法效率予以兼顾。

对一些特殊情形适用缺席审判,能够及时打击犯罪,救济受损权益,也能够节省司法资源的投入。

可以说,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是经过价值比较和利弊权衡后择优选择的结果。

(二)被告人的在场权具有可放弃性与可限制性被告人具有程序参与权和辩护权,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应具备合法性、适当性。

根据被告人不参加庭审的原因,可将被告人缺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因客观原因的限制无法出庭,另一种是被告人主观上逃避刑事追诉活动或自愿放弃出庭。

第一种情况,如被告人因疾病不能出庭的,基于权利的可处分性,被告人应有权放弃出庭。

第二种情况属于被告人主观上拒绝或逃避出庭,由于被告人出庭同时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会将逃匿或抗拒的被告人抓获归案、强制出庭,如此便不存在缺席审判的问题。

对于特殊情况,如腐败分子潜逃境外无法引渡的,若不允许缺席审判,不利于司法权力的实现。

为被告人在场权的保障而使犯罪活动得不到追究,国家、个人受损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这显然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念。

鉴于此,应对被告人在场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即允许对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进行缺席审判。

三、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规定(一)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可缺席审判。

1.特定三类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展开刑事诉讼程序。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以对席审判为原则,其他未作规定的案件应视为不允许缺席审判。

2.被告人因疾病无法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296條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3.被告人死亡的。

原则上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应终止审理,但无罪被告人的利益应得到保障,故《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该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司法管辖与文书送达1.司法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款之规定,对潜逃境外的涉案人员,“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被告人“涉外”的考量,由中级法院审理便于与外国司法机构衔接,以顺利完成送达、司法协助等司法活动。

[10 ]2.境外文书送达。

被告人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应具有知悉权,对于第一种情形中潜逃境外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了文书送达程序,要求法院“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判决书送达。

被告人有权了解法院做出的判决,在被告人无法出庭或死亡的特殊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辩护人应当知悉判决内容,故《刑事诉讼法》第294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三)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及救济途径1.辩护权。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应享有辩护的权利。

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如果辩护方完全缺失,则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性”结构将不复存在,法官无法做到“兼听则明”。

为防止法庭审理变成单方追诉活动,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293条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作出规定,即被告人及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上诉权。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在一般案件中,只有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诉权,①而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不便或不能上诉,故《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以及辩护人经同意获得的上诉权,即“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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