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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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修订版)
(共81项)
行政权力
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其他类129018 社会化环境
监测机构审
核备案
省环保

监测处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
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
政办〔2009〕30号)
企业、社会组

视情
况而

不收费
其他类129019 各类声环境
功能区的划

省政府污防处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设区市市、县
(市)人民政

20日不收费
X。

河北省危废处理单位

河北省危废处理单位

2019.10.25
2019.10.252024.10.24
2018.1.20
2018.4.17
2018.4.17至 2023.4.16
2019.12.202019.12.20
2024.12.19
到期未申请换证 冀危许201212 号
1301320044 到期未申请换证
1301300036
冀危许200907 号
HW02、HW03、HW04、HW05(除201-003-05 外)、HW06(除900-401-
06 、900-405-06 、900-407-06、900-409-06 外) 、HW08 、 HW09、
HW11、HW12、HW13(除900-451-13 外)、HW16、HW17(除336-067-
厂区东南部
(900-017-14)、HW37(261-061-37等)、HW38(261-064-38等)
、HW39(252-012-39等)、HW40(261-072-40等)HW49(802-006-
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园 49等)HW50(261-151-50等)

HW02(271-002-02)
海港区
寨镇孤石峪村
毒废药品、900-999-49不包括爆炸性及剧毒废药品)、HW50(仅限 有机催化剂);物化处置HW09、HW17、HW22、HW34、HW35(不包括
置规模:22200吨/年 综 合利用11100吨/年
用、处置
221-002-35);综合利用HW17(336-054-17、336-057-17)、HW22
001-08、HW08 251-005-08、HW08 900-199-08、HW08 900-200-08、

河北省正式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或市重点污染

河北省正式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或市重点污染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填表说明1、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表(一)、(二)、(三)、(四)、(五)的内容,并在表(一)中加盖单位公章,谎报责任自负。

2、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表(一)中加盖单位公章。

3、发证机关的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含设区市、县(市、区))对申报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填写表(六)、(七)、(八)、(九),并在表(九)中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4、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和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在表(十)中写明最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意见。

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5、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发证机关签署最终建议并加盖公章后,一份自留备案,一份供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备案,作为日常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6、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中,必要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注:多个废水排放口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三、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注:1、*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种类。

2、多个集中排气筒的,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四、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申请表注:多个车间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五、申报单位排放总量申请汇总表六、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表注:多个废水排放口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七、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注:多个集中排气筒的,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八、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注:多个车间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九、排放总量审核汇总表十、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索引号:000218077/2015-00041 分类:厅办文 ; 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4日名称: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文号:冀环办发【2015】36号主题词:冀环办发【2015】36号附件: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类别序号管理事项名称调整类型管理形式行政规划1《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河北省海河流域污防防治规划(2011-2015年)》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河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7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同时授权试点县(市)直接办理无线通讯几张环评文件审批9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许可10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分级管理省直管的,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其他的,由直管县(市)直接办理1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1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4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15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6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7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8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监督管理20现场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1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2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3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5总量减排核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跨省转移,仍由省直管27辐射污染防治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8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监督管理接报省30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1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2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4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6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7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8环保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9环保公益性科研立项项目验收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0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1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3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44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分级管理区域环评限批,仍由省环保厅审批45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7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8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9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0环境保护技术职称评审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1 委托机动车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2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3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4流域生态补偿监测、扣缴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5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6关闭尾矿设施验收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57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59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0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1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培训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2环保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征收63 征收排污费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征收;而30万千万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直收64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征收行政裁决65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确认66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奖励67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办理68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处罚69环境行政处罚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办理行政复议70环境行政复议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冀环办发[2011]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1〕9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强化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及《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4号)等相关要求,就全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1 / 1。

河北省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表

河北省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表
55
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均利
PWL-S-0311-0055
2007.11.28-2008.11.28
56
唐山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廖毅成
PWL-S-0315-0056
2007.11.28-2008.11.28
57
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黄建华
PWL-S-0335-0057
2007.11.28-2008.11.28
唐山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王帅廷
PWL-S-0315-0025
2007.8.17-2008.8.17
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
刘存柱
PWL-S-1317-0026
2007.9.25-2008.9.25
27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杨德昌
PWL-S-0311-0027
2007.8.30-2008.8.30
22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马西波
PWL-S-2316-0022
2008.6.2-2009.6.2
23
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
曹跃彬
PWL-S-1311-0023
2007.8.27-2008.8.27
24
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
李鹤年
PWL-S-0315-0024
2007.8.17-2008.8.17
25
王文学
PWL-S-1312-0090
2008.1.24-2009.1.24
91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平海军
PWL-S-0317-0091
2008.1.29-2009.1.29
92
秦皇岛市丰满纸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法审[200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所有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三级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它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有条件的实行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收回。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冀环办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10〕12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的开展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钢铁行业是我省经济支柱行业,钢铁产能大,企业数量多,涉及面比较广,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组织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精神。

钢铁企业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

为积极稳妥的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省环保厅成立了由杨智明副厅长任组长的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污防处、环评处、政法处、总量处、监测处、环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防处,负责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及联系人,并上报钢铁核查办公室。

二、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及监管要求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1、企业申请:由企业按要求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供环保核查资料,经市环保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钢铁核查办公室。

2、现场核查:钢铁核查办公室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后出具专家核查意见。

河北省废处置企业汇总

河北省废处置企业汇总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公告
序号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类别
经营规模
经营
法定
方式
代表人
许可证 有效期
备注
461 吨/年
廊坊市林明桶业有限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 2016 版国家危险废物目录:HW49
收集、贮
暂停经营
1 冀危许 200624 号
(18000 只桶/
薛根林 17.2-22.2
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900-403-06、 HW35 废碱
廊坊莱索思环境技术 永清县永清镇右奕营 900-404-06、900-406-06、900-408-06、 吨/年;物化处 收集、贮
18 冀危许 201102 号
有限公司

900-410-06)、HW08、HW11、HW13、HW16、 理 36300 吨/ 存、利
许广富 16.01-21.01
HW49(除 309-001-49、900-044-49 外)、 年;污泥处置 用、处置
336-068-17、336-069-17、336-101-17 年、HW23 含锌
除外)、HW40 含醚废物、HW49 其他废物 废物 800 吨/
(900-040-49、900-045-49、900-044-49 年、HW34 废酸
除外);综合利用: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 31200 吨/年、
存、利用

900-218-08、900-219-08、900-220-08、
900-249-08)
张家口市净垣油脂化 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
5 冀危许 200720 号
废矿物油(HW08)
工有限公司

表格模板-河北省正式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统计

表格模板-河北省正式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统计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填表说明1、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表(一)、(二)、(三)、(四)、(五)的内容,并在表(一)中加盖单位公章,谎报责任自负。

2、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表(一)中加盖单位公章。

3、发证机关的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含设区市、县(市、区))对申报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填写表(六)、(七)、(八)、(九),并在表(九)中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4、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和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在表(十)中写明最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意见。

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5、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发证机关签署最终建议并加盖公章后,一份自留备案,一份供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备案,作为日常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6、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中,必要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注:多个废水排放口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三、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注:1、*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种类。

2、多个集中排气筒的,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四、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申请表注:多个车间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五、申报单位排放总量申请汇总表六、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表注:多个废水排放口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七、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注:多个集中排气筒的,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八、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注:多个车间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九、排放总量审核汇总表十、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冀环控[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控[2007]10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排污总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保局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省环保局发证重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

经研究,定于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从浓度控制改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双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4)依法缴纳排污费;(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2、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8)排污费缴款回联。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冀环办发〔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

各级环保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在管理中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观念,建立环评事中事后齐抓并举的管理思想。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一)统一管理尺度,严格依法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清单等国家相关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按照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环评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简称“三挂钩”机制),严守环境准入条件,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目前各市存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职能归属不同部门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要求,及时上传有关项目信息,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4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3.传真:*************4.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6月3日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限额的,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餐饮污水的;(三)运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

第五条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法重新审核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国家、本省有关标准的要求;(三)排污口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四)排放污染物符合排污单位所在的环境功能区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市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为有效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科学、准确地掌握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环境容量,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8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地表水和113个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由重点城市组织实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

2004年1月-4月,国家环保总局将对各省及重点城市的环境容量核定结果进行审核验收。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和总体部署,为确保我省如期完成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

一、水环境容量核定的意义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是实施水污染控制由浓度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向容量总量控制转变的一项基础性环保工作,也是今后水污染防治进行量化管理的依据。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截止到2019年5月6日)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截止到2019年5月6日)
HW08 废矿物油(251-005-08、900-199-08、900-200-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4-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49-08)
"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类别HW02 医药废物,HW03 废药物、药品、HW04 农药废物(263-008-04 、263-009-04、263-010-04、263-011-04、263-012-04、900-003-04)、HW05木材防腐剂废 物(266-001-05、266-002-05、266-003-05、900-004-05),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 废物(除900-401-06外)、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071-001-08、071-002-08、072001-08、251-002-08、251-006-08、251-010-08、251-011-08、251-012-08、900-199-08、 900-200-08、900-210-08、900-215-08、900-221-08、900-222-08),HW09 油/水/烃/水混 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251-013-11、252-001-11、252-002-11、252-003-11 、252-005-11、252-006-11、252-007-11、252-008-11、252-009-11、252-010-11、252011-11、252-012-11、252-013-11、252-014-11、252-015-11、252-016-11、450-002-11、 261-013-11),HW12 燃料、涂料废物(264-011-12、264-012-12、264-013-12、221-001-12 、900-250-12、900-251-12、900-252-12、900-253-12、900-254-12、900-255-12、900256-12、900-299-12),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除900-016-13、900-451-13外),HW16 感光 材料废物,HW39 含酚废物,HW49 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900-042-49、900046-49、900-047-49、900-999-49),经营规模6592吨/年。 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类别HW08 废 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51-001-08、251-004-08、251-005-08、900-199-08、900-200-08 、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0-08、900214-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22-08、 900-249-08),经营规模140100吨/年。"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公告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公告
谷维刚
18631359634
12.11-17.11
11
冀危许200723号
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窦妪工业区
HW02、HW03、HW04、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37、HW38、HW40、HW42共13类危险废物
3500
收集、贮存、处置
刘健
0311-85468995
辛集市顺隆化工有限公司
辛集市宴城路南段
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
2000
收集、贮存、利用
王朝行
0311-83206203
11.11-16.11
3
冀危许200616号
安新县华源金属熔炼厂
安新县芦庄乡杨桥村
锌灰、锌粉、富锌底漆渣(HW23)
3500
收集、贮存、利用
赵会明
0312-5291596
11.11-16.11
含铁废盐酸(HW34 323-001-34)、含铝废盐酸(HW34900-300-34)
21000
收集、贮存、利用
王兴荣
0316-8613888
15.09-20.09
24
冀危许201015号
河北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市高楼镇孤山东山西村东
HW02、HW03、HW04、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33、HW34、HW35、HW38、HW40、HW42、HW49
沧县李天木乡崔庄村
HW08废矿物油900-249-08
5000
收集、贮存、利用
李宝明
0317-4832999
14.04-19.0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冀政办字〔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9日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做好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审核和评估,以及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在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点污染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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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2014年10 月
序号所属
行业
类别
企业名称
排污许
可证种
类(正
式、临
时)
排污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有效

排污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及
排放浓度限值(mg/L)
COD NH3-N SO2NO X
1 石化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
限公司
临时pws-130983-0063 2014年10月8日一年
1#2#锅炉除
尘器后
-- -- 100 400
硫磺回收装

-- -- 550 240
重焦沥青加
热炉
-- -- 500 400
甲乙酮加热

-- -- 550 240
加氢装置-- -- 550 240
80万吨催化
装置
-- -- 550 240
污水总排口50 5 -- --
2 造纸沧州金宏纸业有限公

临时pws-130922-0064 2014年10月8日一年烟囱排气筒-- -- 900 --
3 制药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
限公司
临时pws-130124-0065 2014年10月8日一年
生产一部120 35 -- --
生产二部120 35 -- --
4 造纸容城县容兴纸业有限
公司
临时pws-130629-0066 2014年10月8日一年
锅炉除尘设
备出口
-- -- 450 --
污水处理设
施出口(总
排放口)
500
(350)
400
(200)
-- --
5 水泥冀东水泥滦县有限责
任公司
临时PWS-130223-0068 2014年10月30日一年
熟料生产线
窑尾
-- -- 200 800
6 水泥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

临时PWS-130223-0069 2014年10月30日一年
熟料生产线
窑尾
-- -- 200 800
7 造纸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
司临时pws-130224-0070 2014年10月29日一年
1#炉处理后-- -- 200 200
2#炉处理后-- -- 200 200
污水外排口60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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