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证明标准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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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证明标准格式样本
2017务工证明标准格式模板样本
进城务工者群体本身就属于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务工证明怎么写?下面是的务工证明怎么写资料,欢迎阅读。
XXX同志于X年X月-X年X月在我处打工,特此证明。
证明人XXX
上面加盖单位公章就可以了。
其实你随便找个在人事部门工作的老乡写一个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找不到,自己找个刻章的,花点钱,刻个章,然后自己写一个也可以。
同志,男(女),身份证号,从年月在省市工作,因为原因于年月返乡。
(本证明为务工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使用,请如实填写。
如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经济损失,有证明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特此证明
村委签章: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
年月日
同志(身份证号:)系我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存续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向社保办申报、缴纳。
我单位同意该同志外出务工。
特此证明。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兹有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XXX,男,现年XX岁,汉族,XX文化,农民。
XXX在家务农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为人和善,做事勤劳,现在本人要求外出务工,我们支持。
相关单位若需招聘
人员,大可放心录用。
特此证明。
证明人:XX省XX县XX镇XX村(再加盖公章即可)
XX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落实和完善对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帮扶机制,在《新余市扶持外出务
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8年1月1日后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以下凭证
或资料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外出务工
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一)埠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与埠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三)埠外企业的上岗证或工作证;
第三条回乡创业人员开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额可为零首付,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四条返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缴各种税款。
超过起征点,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两年内可以缓缴。
第五条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务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办的技能等培训。
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自培基地。
新招员工超过20人/次,可实行企业自培,享受相对应的培训补贴;
从业人员少于200人企业,可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民工培训
机构进行委托培训。
第六条返乡务工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下列费用: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
(四)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
(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统一代码证书费;
(七)计量器具检定费;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九)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十二)船舶登记费;
(十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四)城市占道费;
(十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十六)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十七)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
(十九)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一)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二十二)预防性体检费;
(二十三)预防接种劳务费;
(二十四)《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五)《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除前款规定外,返乡务工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设定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缴;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一律
按规定标准的50%收龋
第七条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凭《登记证》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
高可为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各商业银行应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为返乡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返乡务工人员创办再就业基地的,其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务工人员、失业人员就业达到50%和百人以上
企业达到15%,可享受200-5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其中200万
元贷款的基准利率享受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以内
贷款50%的贴息。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回乡创业人员解决经营场地。
凡回乡在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
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第九条持有《登记证》的返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比照下岗职工或残疾人创办企业享受国家、盛市各项优惠政策。
各企业安置持有《登记证》的返乡务工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比照安置下岗职工
或残疾人就业享受国家、盛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返乡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在两年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或者各类企业安置外出务工回乡人员的,在享受《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
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和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后,还可享受法律、法规和省以上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和
省以上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印,并随《登记证》免费核发。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一并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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