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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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的鉴定。

(1)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

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

a)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

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

他权益。

b)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

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

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

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3)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a)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

成的权益。

b)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注:根据上述规定仍无法判断江山化工持有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产权。疑问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二、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1、决策审批

(4)协议转让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5)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由集团审批。

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用协议转

2、文件审查

决定或者批准所需要审查的书面文件(《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七)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九)涉及的转让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十)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十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用的转让方式;

(十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3、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4)公示7天

(5)上报核准

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

依据:《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69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4、协议转让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注:该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可能不适用于江宁的股权转让】

为了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保证改革工作健康、规范和有序进行,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经批准,以下范围内事项,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国有产权:1.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以货币形式增资扩股且其所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转让的合资合作事项;

2.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国有产权转让;

3.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向非省属(包括中央所属、省内地方所属和外省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向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非省属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4.企业其他股东对省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控股式收购时,向国有股东发

出要约收购的;

5.企业持续经营亏损,历史包袱较重,意向方愿以承债式整体收购的;

6.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7.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属同一集团内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间的产权转让。

以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转让方必须充分说明明显优于公开转让的效果,或难以组织公开转让的理由。

经批准采用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环节。

1.资产评估。

2.转让公示。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报刊和转让标的企业内部,就该次转让行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3.进场交易。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交割手续,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

5、交易场所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应当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具体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由省国资委另行公布。

6、转让公告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产权转让公告经发布之后,不得随意变动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产权转让批准单位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按照浙政办发〔2005〕69号规定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的,不再公告征集受让方,但在转让意向达成后,需按规定对转让情况进行公示。

7、受让条件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管理层及转让标的企业职工除外)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设置受让条件的,受让条件必须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针对特定的潜在意向受让方设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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