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240- 322条)详细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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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条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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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 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 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 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 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有二:
A.甲已经善意取得,无须返还电脑 B.甲对于电脑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应当返还电脑 C.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应对于1000元租金也应返
还 D.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有权要求丁支付500元的修
理费用
3.占有保护请求权
注意: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不同: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 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 消灭。
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物权 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 之一,具体为: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 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 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 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 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二)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与事实推定 2.返还的范围:原物和孳息都须返还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 别
(1)使用利益:善意占有人无需对使用 物的损耗负责;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 消费的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二章 所有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二章  所有权

4.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 为他人设定他物权。他物权设定后,对所有权构成一定的限制,使所有权处于不 圆满的状态。当他物权消灭后,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又复归所有权人,所有权又 可以回复其圆满的状态。所有权这种独特的弹力性对于所有权人充分发挥财产的 社会效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权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专属于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权的客体为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 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数个专有部分的存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的基础。 专有部分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城镇集体组织。
2. 权利客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才能属于集体所有财产,国家专有财产不能成为集体
所有权的客体。
3.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有限性 集体所有的财产最初是由劳动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资料的
集体化或交纳股金、入社费取得的。在建立起集体组织以后,集体财产主要是通 过民事方式取得的。
7. 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先占的情况却很多。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 产所有权。与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权人转 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继受取得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物权变动, 如转让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等。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如果乙的质权因此消灭,丙的质权是否也因此消灭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 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 • 法相律邻关关系系内问容题的的法实定质性::尊重他方物权的义务和提供
一方物权的延伸和另一方方物便权的的义限务制 一方请求他方尊重和要求提 供方便的权利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 合。
• 专有部分:构造上专的有独部立分性的与专使有用上权的独立性 • 共建有筑部物分区:分专所有部有分权以外共的部有分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物权共法有第部七分十的条共业同主管对理建权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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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 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所有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的限制
(1)绝对权;(2)排他性;(3)所有权是 完全物权;(4)所有权的弹力性:可回复性 •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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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
5
我国《物权法》的结构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 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 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 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 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 费用。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 式】物权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可以通过 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 容发生争议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请求确
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02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事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编物权

第二编物权

第二编物权一、名词解释物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所有权财产财产权占有权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孳息处分权添附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善意取得交付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共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相邻关系相邻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留买权转典回赎抵押权最高额抵押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占有权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二、简答论述题试述物权的概念及其与债权的区别。

试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含义。

试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

试述物权的分类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简述添附的概念、种类及区分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的意义。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简述交付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关系。

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简述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民法方法。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区别。

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别。

简述共同共有的形式。

简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简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简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简述公民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简述典权关系的主要内容。

简述担保物权的实现。

简述如何确定可用作抵押物的财产的范围。

简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简述质权的特点。

简述留置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区分占有与占有权。

区分占有与持有。

如何保护占有?三、案例分析1、1988年3月,湖北宜昌市分乡西关生产队和南关生产队为耕作方便,互换了30亩耕地,其中西关生产队土地上栽有20棵苹果树树苗,双方在互换土地时对该树苗的所有权归属未作出约定。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 要 材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不七动条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 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
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共7编 1260条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六编 继 承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 权 的 保 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 要 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物权法(第二版)教学课件15

物权法(第二版)教学课件15

不构成连带债权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了两种不构成连带债权债务的情形: 一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二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 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 二 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 三 分割请求权 四 分割的方式 五 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六 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
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共有有以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
或法人。 (2)共有物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共有人对其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 与共同共有。
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 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对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全 体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 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 约定的除外。”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优先购买权,又称为 “先买权”,是指特定的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 于 他 人 购 买 某 项 特 定 财 产 的 权 利 。 《民 法 典 》 第 305 条 规 定 :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转 让 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 权利 。”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导言: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在民法典第二编中,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二编中的物权概念、种类、取得、内容和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物权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1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且其他人必须尊重并承认。

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绝对性:权利人的物权一经建立即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侵害或干扰;2)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享受权利人的物权;3) 不可分割性:权利人的物权不可分割,每个物权只能对应一个权利人。

1.2 物权的基本要素民法典规定,物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是享有物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人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非权利人。

2) 客体:是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不动产或动产等。

3) 内容:是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和获取方式2.1 物权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主权利和附属权利两种。

1) 主权利:权利人有关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和处分权利。

- 担保物权:权利人将自己的债权担保给债务人,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物给予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2) 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权利的一部分,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其他附属权利。

2.2 物权的获取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占有、约定、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等途径实现。

1) 占有: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具备占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占有方式获取物权。

民法课件第2编

民法课件第2编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 (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 (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
二、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和妨害 所有人占有 1、占有 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 2、使用 恶意占有 自然孳息 3、收益 法定孳息 事实上的处分 4、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 各所有人对其中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 享有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 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 的成员权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第二,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 第三,权利具有一体性 第四,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权利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2、客体的广泛性 3、权利一般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 由其授权机关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 1、主体:各个集体组织 2、客体:财产范围也很广,除法律 规定由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包括其他任 何财产。 3、内容:对其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 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 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该财产为法律允许转让 3、该财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 4、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5、转让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必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编:物权法讲课要点.ppt

第二编:物权法讲课要点.ppt
2、物权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3、核心问题:国家所有权如何行使,才能 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4、国家财产所有权保护手段具有综合性。
三、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2、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王飞因吸毒被劳教,解除劳教后,从刘静家中偷走 房产证书,与王强一起将房屋卖给吴新并办理了房屋 过户变更手续。刘静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撤消王强与吴新的房屋买卖,收回自己居住的房屋。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0年甲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一节乌木, 于是花二十万元从北京聘请挖掘公司进行挖掘, 挖掘到第三人,当地公安机关到场责令停工,理 由是:地下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最后,当地政 府开始组织人挖掘,一共从该处挖掘出7根巨型乌 木,据说,价值超过千万元,政府决定奖励甲5万 元,但甲认为:乌木应当属于 自己。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自学)
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
一、我国对所有权的基本分类
1、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2、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 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1、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 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怀。
征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所有人权利的一种 限制。在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对政府的征用 行为给予严格的限制。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用的条件是: (1)征用的理由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征用; (3)在征用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将被征用的动 产和不动产返还给所有人; (4)无法返还的,或者征用财产被损毁的,征用 人应当给予所有人补偿。

红色简约风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下)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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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二编物权(下)
汇报人:党支部
日期:2020
前言导读 民 / 法 / 典 / 系 / 列 / 解 /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 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 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
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 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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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稍稍站定,拿出那把破旧木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在这个 车上相 遇,于 你,于 我,都 是一种 缘分。 ”说完 ,一阵 悦耳, 动听的 音乐慢 慢响起 ,他的 嗓音低 沉浑厚 ,富有 磁性, 十分动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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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稍稍站定,拿出那把破旧木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在这个 车上相 遇,于 你,于 我,都 是一种 缘分。 ”说完 ,一阵 悦耳, 动听的 音乐慢 慢响起 ,他的 嗓音低 沉浑厚 ,富有 磁性, 十分动 听。 他稍稍站定,拿出那把破旧木吉他, 调试了 几个音 ,似乎 是准备 好了, 他慢慢 道来:“在这个 车上相 遇,于 你,于 我,都他是稍一稍种站缘定分,。拿出”说那完把,破一旧阵木悦吉耳他,,动调听试的了音几乐个慢音慢,响似起乎,是他准的备嗓好音了低,沉他浑慢厚慢,道富来有:磁“在性这,个十车分上动相听遇。,于 你,于 我,都 是一种 缘分。 ”说完 ,一阵 悦耳, 动听的 音乐慢 慢响起 ,他的 嗓音低 沉浑厚 ,富有 磁性, 十分动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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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
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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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
偿。
..........
4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
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
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
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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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Biblioteka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
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
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
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
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
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
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
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
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
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
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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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
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对高空抛物坠物
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
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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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规定
▪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240-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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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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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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