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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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建设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市)可参照本制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市级监管与各区(市)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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