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5)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5)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政策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含)以上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均可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七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贷款,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申请审批第八条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同时填报《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征信证明、以及相应的购房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按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要求提供)。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贴息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出具审批通知书,附贷款资料移交委贷银行进行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若干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若干问题作者:李平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12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转商”)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应紧张达到设定预警条件时,将经审批同意的公积金贷款转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
进入2013年以来,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
在温州,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
而福州,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同比上升238%,完成年计划的78%。
东部地区的杭州、中原地区的郑州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都闹起了钱荒。
面对此情形“公转商”无疑对缓解公积金中心钱荒现象,及时为购房人获取贷款、开发商获取全部购房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路径。
“公转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一、“公转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公转商”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通过当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比较,“公转商”是存在利息差的。
那么利息差由谁来支付呢?有地方明确规定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逐月给借款人补贴,但补贴能否抵消利息差存有疑问。
关于利息差,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和开发商都不愿出这部分钱,最后还是购房者埋单。
只不过它们三方设了一个局:个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办贴息贷款,贴息由开发商承担,但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倒贴,于是就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抵消贴息的支出。
【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xxxx〕76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xxxx〕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含)以上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五条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内,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
同时签订《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申请审批第六条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
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政策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第七条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具体材料按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首先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贴息贷款金额、借款期限、承办银行等贷款要素。
人民日报:杭州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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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印象
杭州 2013.08
杭州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8月1日讯 自“国五条”实施以来,全国多个城市楼市
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住房贷款和公积公积金普遍 吃紧,贷款等候时间拉长,目前杭州市公积金贷款轮候时 间超过3个月。
针对公积金贷款等候时间拉长,杭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近日宣布,将会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杭州银行四家银行于9月联手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 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番推出的“公转商”贴 息贷款政策,对于楼市过热、公积金体量较大的一、二线 城市而言,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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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贴息贷款条件第三章贴息贷款的办理流程第四章贴息贷款的偿还和贴息支付第五章贴息贷款的置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由商业银行以其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和规定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市公积金中心以业务成本支出方式承担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形成的利息差额,并享有在未来可以选择置换该笔贷款为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三条(启动及中止条件)市公积金中心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选择启动或者中止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第四条(风险承担原则)贴息贷款存续期间,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符合约定条件的贴息贷款被市公积金中心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承办银行)贴息贷款的承办银行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通过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贴息贷款管理)贴息贷款是公积金贷款的一种转换形式,应当纳入公积金贷款制度进行管理。
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解读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
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要求,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缓解我市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4日印发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住房消费,为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助推作用,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
但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不相适应,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因此,需对本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实施将近一年,市公积金中心对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各商业银行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优化办理流程,对原实施办法中的文字表述进行部分删除和修改。
具体情况如下:1、为响应国家“放管服”精神,中心近期计划下放贷款受理服务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各贷款银行,原贴息贷款办理程序需进行相应调整。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州金管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州金管发〔2016〕20号县(市、州直、湘西经开区)管理部、各科室: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10月17日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预防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利息差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贴息贷款是管理中心为应对急剧增长的公积金贷款需求,有效缓解缴存规模与贷款需求矛盾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贷款需求情况开展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金宽松时启动贴息贷款置换。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贷款贴息项目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纳入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年度支出总额,控制在当年增值收益的10%以内,并随时紧跟现行政策规定作出调整,使之操作符合政策要求,并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州政发〔2014〕6号)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汕房金管〔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7〕1号各单位:现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4日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的银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贴息贷款方式采取形式如下:借款人按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按月并于次月支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及市场需求、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年度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后,适时启动贴息贷款。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188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4【实施日期】2010.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88号 2009年12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有效缓解我市公积金贷款临时性资金紧张的矛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先行向银行申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全部或部分差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其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年限内进行补贴的一种业务方式。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在住房公积金个贷比率达到或超过85%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启动贷款申请轮候制,同时开展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
三、公转商贷款采用自愿的原则。
对不愿轮候排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自9月1日起,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开始受理。
市直、鹿城、龙湾、瓯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解决购房资金需求。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相关细则,方便市民申办。
记者昨从该中心了解到,该政策出台后,已经有不少市民开始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约一个月时间。
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8个申请要求1、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3、申请人在申请地行政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4、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申请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6、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公转商贴息贷款受托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8、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3点贴息规则1、“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2、“公转商贴息贷款”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在借款人每期还本付息后的次月,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利息差额按照合同约定划入贴息账户给予贴息;3、“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操作规程一、引言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人们购房困难而设立的一种制度,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来获取贷款购买房屋。
然而,有些人在购房后可能会遇到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了帮助这些人解决困境,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为住房商业贷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的操作规程。
二、操作规程1. 申请条件(1) 具有购房贷款的资格,包括年满18周岁、稳定工作、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等;(2) 已经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有一定的公积金余额;(3) 贷款余额未能按时还清,且符合置换贷款的相关政策。
2. 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置换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购房合同等;(2) 审核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置换贷款的条件;(3) 贷款评估: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房产评估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置换贷款的金额;(4) 签订合同:申请人与银行进行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5) 贷款发放:经过银行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金额发放给申请人;(6) 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按时还款,直至贷款还清。
3. 注意事项(1) 了解政策:在申请置换贷款前,申请人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符合置换贷款的条件;(2) 贷款利率比较:申请人可以向多家银行了解贷款利率,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银行;(3) 还款计划:申请人需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罚息;(4)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银行贷款顾问等。
三、结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是一种帮助购房者解决经济困难的途径。
通过遵循操作规程,购房者可以将原本无法按时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换为住房商业贷款,减轻经济压力,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
关于宁波市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

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缓解当前面临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状况,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拟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贴息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的意见,并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现说明如下:一、概念界定。
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办法》第二条对公转商贴息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适用对象。
公转商贴息贷款既涉及商业性贷款又涉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性贷款条件才能办理,为此《办法》第三条明确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在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时,若两种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不一致时,就要按高的首付比例执行。
考虑到有些职工可能不愿意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办法》提出可以自愿选择。
不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则按公积金贷款轮候放贷。
三、实施节点。
存贷款比率能有效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状况,为此《办法》第四条设定以存贷款比率作为启动或停止实施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指标,这样也便于住房公积金中心操作。
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规定,存贷款比率在80%至90%区间为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在90%以上为资金流动性不足,住建部要求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因此《办法》明确存贷款比率在85~90%时可以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90%以上时应适时启动,低于85%时停止办理。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办法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办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办法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础上,将其贷款转为商业贴息贷款的一种方式。
该办法的详细规定如下:一、申请条件1. 借款人已在湘潭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内;2. 借款人持有湘潭市正式土地使用权的住房;3. 借款人需提供商业银行的贷款申请、审批文件材料。
二、申请程序1. 借款人向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的申请;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财务评估;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的转出证明;4. 借款人凭转出证明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三、转出条件1. 借款人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处于正常偿还状态;2. 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符合其贷款规定的抵押物、担保等材料;3. 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借款申请后,可以将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商业贴息贷款。
四、转出比例和利息贴息1. 转出比例:商业银行贷款金额与个人住房贷款未偿余额的比例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但不得高于80%;2. 利息贴息:商业贷款期限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湘潭市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的水平贴息。
五、贷款还款1. 借款人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按时还款;2. 中心贴息期满后,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利息;3. 借款人仍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参与该贴息贷款的管理。
六、其他事项借款人应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还款证明、住房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履行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逾期未还款,则根据商业银行规定的逾期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七、转出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房屋证件:借款人的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 贷款合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商业贷款申请资料:借款人的商业银行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文件等材料;5. 抵押物证明:商业银行要求的符合其贷款规定的抵押物证明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要求,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8月24日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供需实际情况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管理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在贷款银行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南京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使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存低贷的优惠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 [2007]1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1年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议,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置换”)。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申请办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为防范贷款风险,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置换对象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文件的规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必须在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手续。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没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或最高逾期3期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除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的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2、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置换的期限执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置换除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同时出具以下材料:1、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书面证明和银行内部过渡账户户名、账号及借款人此笔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公积金置换贷款申请日的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个人贷款”业务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个人贷款”业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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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5]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5.03.29【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5]16号)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61号文件,自2005年3月17日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
住房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
为配合国家有效利用利率杠杆引导住房消费,使银行能够有效利用利率杠杆调控风险并正确处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与贴息的关系,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决定,对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对于2005年4月1日(含)之后发放贷款的,政策性贴息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贴息;2、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二、对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发放贷款的贴息申请人,仍按照原规定,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三、自2005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特此通知。
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甲方:贴息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贴息申请人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供贴息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无忧保—安徽省池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解答

最近有很多缴存职工到公积金窗口咨询,公转商贴息贷款是什么回事?贴息方式是怎样的?贴息金额又是怎样计算的?怎样办理?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精心梳理了我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并就相关问题逐一解答,希望对广大缴存职工有所帮助。
1、为什么要推行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答: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要求,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下调至12%,公积金缴存额随之大幅下降,导致我市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11月份公积金个贷率达100.64%,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发放。
为维护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缓解资金供需状况,根据2016年12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印发〈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房金委〔2016〕号)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于2017年1月11日起在市直、东至县范围内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2、什么是公转商贴息贷款?答: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短期内流动性出现不足时,为了最大限度保障缴存职工贷款正常发放速度,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承办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承办银行贴息的贷款方式。
缴存职工申办“公转商”贴息贷款,执行的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资格及贷款金额核定、贷款期限、还贷方式等均执行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
简言之,申办公转商贴息贷款,缴存职工“无需多付利息,放款更加快速”。
3、如何申办公转商贴息贷款?答:(一)两类情况可以申办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1、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正在排队轮候,但到目前还没有放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申办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贵阳市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第三章贴息金额第四章贷款额度及期限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六章贴息方式第七章贷款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不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暂时转由承办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息差,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逐月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均可自愿申报承办贴息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及贷款需求,启动、中止贴息贷款业务,视资金结余状况适时全部或分阶段转回,以合理控制贴息贷款规模。
(一)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95%(含)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二)个贷率低于95%时应中止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南京出台公积金公转商新政细则 有利促进楼市

南京出台公积金公转商新政细则有利促进楼市新一站保险网()8月25日讯:为进一开始支撑记取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存款需要,按照南京记取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集会要求,南京记取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南京市团体记取房公积金存款转商业贴息存款暂行方法》,现印发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幻化无穷解资金活动性危险,知足记取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存款需要,弥补足施展记取房公积金轨制的感幻化无穷,经南京记取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南京记取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记取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记取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记取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方法》等有关划定,联合本市事真相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团体记取房公积金存款转商业贴息存款(以下称“公转商贴息存款”),是指记取房公积金存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按照南京记取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团体记取房公积金存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存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乞贷人发放商业性团体记取房存款(以下简称“商业存款”),乞贷人仍按公积金存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奉还存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团体记取房存款规则向存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存款利率高于公积金存款利率产生的本钱差额停滞补助的存款方法。
第三条管理中心依据资金供需事真相况开展公转商贴息存款业务。
当记取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存款业务。
第四条管理中心依据银行资金范围、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撑度、服务品德等情况在存款银行范围内挑选具有开展公转商贴息存款业务条件的协作银行,签署《南京市团体记取房公积金存款转商业贴息存款金融协作协定》,委托协作银行操持公转商贴息存款业务。
第五条符合公积金存款条件的职工,在强制的情况下可要求操持公转商贴息存款并享有与公积金存款雷同的权力责任。
公转商贴息存款按公积金存款管理准则停滞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存款。
第六条职工要求公转商贴息存款的,其要求条件、要求材料、存款额度跟限期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存款跟商业存款的条件涉及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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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细则出台
自9月1日起,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开始受理。
市直、鹿城、龙湾、瓯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解决购房资金需求。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相关,方便市民申办。
记者昨从该中心了解到,该政策出台后,已经有不少市民开始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约一个月时间。
公转商贴息贷款
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8个申请要求
1、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
3、申请人在申请地行政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6、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公转商贴息贷款受托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
8、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3点贴息规则
1、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2、公转商贴息贷款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在借款人每期还本付息后的次月,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利息差额按照合同约定划入贴息账户给予贴息;
3、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9种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