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东燃气管理考核办法
山东燃气管理考核办法山东燃气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燃气企业健康发展,提高燃气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燃气供应业务的企业。
燃气管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在燃气供应过程中的技术能力、安全管理水平、运行绩效等方面的情况,督促燃气企业规范运营,保障用户利益。
第二章考核内容燃气管理考核包括技术能力考核、安全管理考核和业务运营考核三个方面。
技术能力考核主要评估燃气企业在设备维护、故障检修、工程设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包括燃气设备完好率、设备维修及检修效率等指标。
安全管理考核主要评估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完善情况等指标。
业务运营考核主要评估燃气企业的服务态度、供气及抢修速度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用户满意度调查、供气可靠率等指标。
第三章考核办法燃气管理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
不定期抽查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燃气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核结果将以通报形式向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公示,并按照分级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一: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附件二:________《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三:________《山东省燃气供应企业用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第五章结束。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05]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2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管理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山东燃气管理考核办法
山东燃气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标本考核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燃气管理工作,提高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水平,确保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二、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道的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做好对燃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2. 服务质量制定并落实正常运行和突发情况下的服务流程和标准。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困扰。
定期对燃气设施和管道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提供优质的燃气服务,包括供气质量的监测和调整,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考核方法1. 考核周期:每年一次。
2. 考核方式:由山东省燃气管理局组织开展考核。
3. 考核指标:按照《山东燃气管理考核指标细则》确定的指标进行评分。
4. 考核结果:对燃气企业进行排名,按照得分高低给予奖励或惩罚。
得分在70分以上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得分在60-70分之间的,给予督办和整改要求;得分低于60分的,给予严肃处理和问责。
四、考核效果通过本考核办法的落实和执行,旨在实现以下目标:提高燃气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管道的安全监管,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质量的燃气服务。
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五、考核执行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山东省燃气管理局负责执行。
燃气企业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如有违反考核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有权解释。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燃气行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行业之一,燃气经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管理挑战。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是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此,制定《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助于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全面有效的新职工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可靠的燃气业务素质,持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新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试,推行继续教育。
一、培训考核组织1. 从业人员来源,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部门的要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采取征募、转入、自培、招收等多种方式招聘从业人员,建立人员档案。
2.训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来源,按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要求,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包括安全知识、技术知识、服务技能培训等。
3.训期限,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来源,确定培训期限,严格把握培训时间,避免从业人员因时间过长而对培训产生抗拒心理。
二、考核机制1.核科目,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从业人员来源,科学合理确定考核科目,主要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知识、技术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
2.核方式,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不同从业人员来源,采取笔试、实操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考核机制。
3.核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行业规定或者企业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完善。
三、继续教育1.容确定,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行业规定,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更新、新产品培训、安全管理知识、电子商务等。
2.行规划,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来源,按照季度、半年、年度等规划,进行继续教育。
3.果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继续教育的内容,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确保教育结果。
四、实施机构1.训基地,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培训设施,提供符合从业人员培训要求的培训基地。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考核题库。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燃气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公司员工考核工作,提高员工工作绩效,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管理、销售、后勤等岗位。
第三条员工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建立燃气公司员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等。
第五条考核周期:员工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周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纪律、团队合作、敬业精神等方面;2. 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创新能力等方面;3.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4. 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个人品德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方式:1. 自我评价: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2. 部门评价:由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评价;3. 同事评价:由同事对员工进行评价;4. 360度评价:通过上级、同事、下级、客户等多方面对员工进行评价。
第三章考核结果与运用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谈话提醒、培训提升,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四章考核申诉与监督第十一条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监督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燃气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考核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由燃气公司员工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
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
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
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
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避免企业设立过多过滥。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就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锁定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恶性、无序竞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经营区域划分要讲究科学合理,要有一定规模效益,不准划得过小、过碎。
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企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叉;已经形成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任何企业都不得办理经营许可;已经办理了经营许可的,要立即取消和收回。
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不能合并的,一律撤销。
除了以天然气作为生产原料可以实行直供外,其他一律不得设立直接对用户直供的直供燃气企业,天然气一律进入城市燃气管网,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供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鲁建燃热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厅对2006年制定的《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9日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实施供热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含下游供热企业总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源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完善管理体系,优化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精编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附件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1.大纲说明本大纲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大纲适用于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类。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要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主要部分。
不同类别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要点,参照下表给出的权重组织开展:2.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要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城镇燃气行业投资、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特种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劳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供气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
标准规范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城镇燃气气质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安全的条文;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的条文;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燃气服务的条文。
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经营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基本内容;城镇燃气经营规划、计划和燃气供气规律;供气运行调度的基本制度;城镇燃气设施布局、规模及建设时序;燃气经营和发展动态、方向。
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与建设的规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安全管理知识;供气安全、城镇燃气用气结构和应急需求。
应急城镇燃气应急预案和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知识;燃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燃气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和企业在体系中的地位。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
知
建办城函[2015]2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管理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第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五)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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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汽车加氢站操作工。
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
委托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技术辅助工作。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章专业培训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不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第六条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
告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承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
应依据、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相关教材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经营类别(范围)或岗位需要,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实操培训,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培训机构等开展实操培训,须在备案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专业考核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本企业报名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承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本企业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现职在岗职工。
第十一条专业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由燃气经营企业登陆“山东省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本企业需要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考务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保证考核秩序和质量。
第十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考核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证书核发及管理
第十四条经专业考核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印章及钢印。
合格证书的核发、变更、补办和注销,通过管理系统完成。
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第十五条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合格证书由纸质证书转变为电子证书后,证书验印、核发及管理等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燃气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或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持有不同人员类别(工种)的合格证书。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合格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每五年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
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
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育合格。
逾期未参加继续教
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其所持有的相应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企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
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应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确保燃气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等,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第二十条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结束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登陆管理系统为本企业需要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报名。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对本企业报名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学时数量等情况进行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自行组织本企业完成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测试考核。
测试考核采用网络在线答题模式。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合格人员所持有的合格证书应加盖所在燃气经营企业的公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标准考场建设和相关软件系统研发,逐步实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设施电子标准化、报考智能便民化、考纪诚信自律化”,提升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逐步将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燃气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作流程简化和服务效能提升。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监督机制。
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在培训、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替考、抄袭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指导,按照全省“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十五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