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规宣贯资料3.设计
2012版-锅规贯彻要点-BB课案
-其它钢板、圆钢、型钢有关耐热钢牌号也应按GB/T 20878进行标注。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16
2.3.7锅炉拉撑件材料
修订
1.拉撑板材料应选用锅炉用钢板;
2.本条所指的拉撑件主要指用于工业锅炉的拉撑件。
包括拉撑的板、杆和管子。
17
2.3.8焊接材料
29
3.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基本要求
修订
对锅炉主要受压元件主焊缝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要求,增加了“电站锅炉启动(汽水)分离器、集中下降管、汽水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
30
3.7.2 T形接头的连接
修订
1.采用T型接头的适用范围:
-适用卧式内燃锅壳锅炉和贯流式锅炉范围:Pe≤1.6MPa改为Pe≤2.5MPa,工作环境烟温度要求≤600℃;
修订
1.焊接钢管的使用;
2.锅炉热水锅炉中Q235B(GB/T3091)、L210(GB/T9711.1)材料的使用;
3. 20(GB3087)和20G(GB5310)钢管的工作压力/壁温的调整(降低)。
-焊接钢管可降低成本;
-管子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13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15
2.3.6紧固件材料
修订
1.紧固件材料牌号/级别的标注应符合如下要求:
-使用温度≤300℃,可采用级别(商品紧固件)的表示;
-使用温度>300℃,应标注紧固件材料牌号;
2.耐热钢牌号应采用GB/T 20878-2007标注;
3.高温紧固件锻件材料标准按DL/T 439/GB/T1220;
锅规讲义稿
片最小壁厚; 3.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1.总则 2.材料 3.设计 4.制造 5.安装、改造、修理 6.安全附件和仪表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8.使用管理
9.检验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天津国棉一厂(1955年4月25日)锅炉爆炸严重伤亡事故(8死69伤)。 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实行国家安全 监察;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法制基础;2003年国务院颁布 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对“条例”修改:明确特种设备安全 检查范围;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增加锅炉水处理要求等。
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和简
化了一些过繁的检验要求,减低了企业的制造成本。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主要内容变化
3.1 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 3.2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 3.3 新增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 3.4 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 3.5 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3.6 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 3.7 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小了无损检测比例; 3.8 曾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 3.9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原则
连续性原则 即新的《锅规》保持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对成熟和 行之
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
先进性原则 即新的《锅规》与时俱进,充分采纳我国近些年发展形成的新技术和
新方法,并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预留出路。
锅规第一章.ppt
第一章 总则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 、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 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 的整体。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 率小于O.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 装置。
第一章 总则
• 解释:对于余废热锅炉管理的问题,根据 设备的主要用途进行了界定。凡是生产工 艺流程不可缺少的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范 畴,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均 属于锅炉范畴。而属于锅炉范畴的余(废) 热锅炉的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 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第一章 总则
• 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 行了分级。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足指p(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注: 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第一章 总则
• 解释:技术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评议、审 查、确定主题事项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本规程鼓励创新和技 术进步,但是创新有风险,用技术委员会 评审这样的安全通道为创新保驾护航,回 避风险,而不是阻碍技术进步。
水管锅炉锅壳锅炉强度标准宣贯
一、标准的演变过程
•
• • • • • • • •
(8)九一热水锅炉规程的修订 Ⅰ、名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Ⅱ、文函:劳动部劳锅字(1991)第8号 Ⅲ、颁布:1991年5月22日 Ⅳ、实施: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Ⅴ、内容:共12章155条 无附录 Ⅵ、修订: ①新增铸铁锅炉的特殊要求 ②强调卧式锅壳式外燃锅炉必须解决管板裂纹泄 漏和壳式肚皮鼓包问题。
一、标准的演变过程
• 3)我国锅炉标准的演变过程 • (1)第一阶段—解放初期 • Ⅰ、 国家刚刚恢复经济建设,经济基础薄 弱,锅炉数量少,容量小,没有完整的标准体系 ,基本上照抄照搬苏联的技术标准。 • Ⅱ、在文革前,国家 第一机械工业部第八 局于1961年颁布锅炉专业标准(G)1~5册,包括 标准零件、技术条件、管路附件、标准零部件等 内容。 • Ⅲ 、文革期间,又于1966年批准颁布企业 标准(Q/D)1~4册,包括锅炉通用技术条件、零部 件技术条件及尺寸系列等内容。 • Ⅳ、在文革未期,为配合锅炉企业制造生 产的需要,由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批准颁布我国 第一批零散的18项锅炉专业技术标准。
一、标准的演变过程
• • • • • • • • • • • • (7)八七规程的修订 Ⅰ、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Ⅱ、文函:劳动人事部(1987)劳人锅字第4号 Ⅲ、颁布:1987年2月17日 Ⅳ、实施: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 Ⅴ、内容:共10章200条2个附录 Ⅵ、修订:修改121条 占57% 新增19条 占9% 未变72 条 占34% 删除7条 附录1:增加焊接工艺评定 附录2:今作文字调整
一、标准的演变过程
• • • • • (3)标准的内容: Ⅰ、 ASME.Ⅰ的构成 ①前言,声明和序言 ②PG篇—所有建造方法和共同要求。 包括总则、材料、设计、开孔和补强,锅炉本 体与锅炉外部管道的连接,管道和附件的设计, 安全阀和安全泄放阀,制造、检验和试验,按照 钢印标志和数据报告进行验证各环节内容。 ③PW篇—焊接制造锅炉的要求。 包括总则、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 各环节内容 ④PB篇—钎焊制造锅炉的要求。 包括总则、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 、标志和报告各环节内容
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标准宣贯 总体介绍
3.2
起草单位和人员构成
3.3
重要时间节点
4.1
总体介绍
4.1
总体介绍
4.2
重点关注
4.2
重点关注
GB/T 36699-2018 《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 具体条文解析(1-5)
目
录
1、范围
本节规定了的标准包括的14个技术要素,明确了标准的使用范围;在锅炉上安装使用的,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和自然通风的燃烧 器应遵守本标准,其它用途的可以参照本标准
机轻配套辅机,对燃烧设备并不多加研究,燃烧设备设计上存在结构不合理,对燃料适应性
考虑不够;另一方面运行和检验人员对燃烧控制系统等不了解,运行和检验时无从下手,这 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我国锅炉的安全运行。
1.4
国内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发展过程
1.5
本标准与锅炉技术规范的关系
1.5
本标准与锅炉技术规范的关系
1.4
国内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发展过程
国外统计数据表明(以ASME 2001、2002公布的全美动力锅炉事故汇总表为例),随着经
济发展、技术进步,因设计、制造或安装原因导致锅炉事故的比例并不高,而由于控制装置 (如低水位保护、燃料紧急切断)的缺乏和失灵导致锅炉事故的比例逐年上升。
这几十年来,我国在锅炉受压元件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监察法 规标准体系,相比较而言,各种锅炉法规标准中对燃烧设备、辅助系统、控制系统的要求却 不是很多,即重“锅”轻“炉”。而实际上锅炉安全是整个系统(承压系统、承载(重)系 统、燃烧系统、控制系统)的安全,其中燃烧安全、控制安全等方面我们这个行业缺乏技术 基础和经验积累,相对比较薄弱,这导致了一方面我国工业锅炉产品设计和制造中重锅炉主
容规宣贯-总则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原条文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 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 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 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 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原条文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 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 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 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 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 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 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 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 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450
>450~510
GB T 16507 16508宣贯解析
三、标准的主要变化
2、增加了“结构设计”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部件的结构应按GB/T 16507.3
进行设计,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 合GB/T 22395的要求,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各部分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 由膨胀; b)锅炉蒸发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 化范围内水动力特性的稳定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 面都应当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 理地分配工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 c)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 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用冷却或绝热措施;
GB/T16507《水管锅炉》 GB/T16508《锅壳锅炉》 学习与交流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贾金岭
主 要 内 容 一、标准修订背景 二、标准的修订原则
三、标准内容的变化
一、标准修订背景
两个标准颁布之前,中国锅炉行业在设计、制造、 检验安装等方面主要依据是《锅规》、原机械部标准等 一)《锅规》的历史演变 最早的锅炉规程是原劳动部1960年颁布的60版《蒸 汽锅炉安全规程》,基本上是前苏联规程翻版。 1965年原劳动部颁布了65版《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 程》。 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80版《蒸汽锅炉安全监 察规程》。 1983年劳动人事部颁布了83版《热水锅炉安全监察 床层 规程》。 1987年劳动人事部颁布了87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1991年劳动部颁布了91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一、标准修订背景
二)机械部标准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文革”之前,有关锅 炉的专业技术标准非常少,到1983年由国家机械工业部颁 布修订了锅炉系列专业技术标准。 该系列专业技术标准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就是大家 熟悉的JB/T16xx-1993系列标准。 三)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 1、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的 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标准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 峻挑战,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并受到美国 床层 ASME标准的影响和启发,我国锅炉大规范的指导思想逐步 形成,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也希望有一部中国锅炉大规范。 从1989年开始,到1996年12月,我国第一部锅炉大规 范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颁布实施。
2012版-锅规贯彻要点-BB.
15
2.3.6 紧固件材料
修订
序 号 16 17 18
条款号 2.3.7 锅炉拉撑件材 料 2.3.8 焊接材料 2.3.9 材料选用及 加工特殊要求 2.4 材料代用 2.6.1 锅炉受压元件 采用境外牌号的材 料 2.6.2 材料制造单 位生产境外牌号的 材料
修改 情况 修订 修订 新增
19
修订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节 能规范、标准的要求。
9 10
11
修订
2.2 性能要求 2.3.1 锅炉用钢板材 料
修订 修订
12
2.3.2 锅炉用钢管材 料 2.3.3 锅炉用锻件材 料
修订
-国外材料应满足 KV 要求 Q245R 、 Q345R 壁温调低, 有关产品图样及标准件 应作相应修改。 -焊接钢管可降低成本; - 管子壁温范围的调整, 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 的修改。 。 锻件壁温范围的调整,涉 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 修改。
13
修订
第 2 页 共 15 页
14 2.3.4 锅炉用铸钢件 材料 修订 碳素钢铸钢件的壁温由 450℃调整为 430℃。 1.紧固件材料牌号/级别的标注应符合如下要求: - 使用温度≤300℃,可采用级别(商品紧固件)的表示; - 使用温度>300℃,应标注紧固件材料牌号; 2. 耐热钢牌号应采用 GB/T 20878-2007 标注; 3. 高温紧固件锻件材料标准按 DL/T 439/GB/T1220; 4.使用本规程外紧固件材料可按 GB150 有关规定选用。 贯 彻 要 点 1.拉撑板材料应选用锅炉用钢板; 2. 本条所指的拉撑件主要指用于工业锅炉的拉撑件。 应符合“NB/T 47018.1~47018.7(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 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各类管件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允许选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 通过锻造、热弯、热轧等热加工工艺制作。 对材料代用程序作了简化, 由制造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 任,取消了应 “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 “报原图样审批单位 备案”的要求。 1.进口材料验收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2. 进口材料的订货技术条件中应附加对照国内锅炉标准的缺 少检验项目。 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 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 应制定紧固件材料牌号 /级别的标注规定。 - 其它钢板、圆钢、型钢 有关耐热钢牌号也应按 GB/T 20878 进行标注。 说明 包括拉撑的板、杆和管 子。 焊接材料的采购应编制 订货技术条件 本条 2-6 款为《蒸规》锻 件、铸件中的附注要求。 内容没有变化。 公司产品外包中的材料 代用管理制度应进行修 改。 对市场采购材料应按采 购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锅规宣贯资料设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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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
• 3.5 锅筒(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 3.5.1 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 • 3.5.2 锅壳锅炉壁厚及炉胆长度 • (1)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
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 •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 原条款:《蒸规》第36、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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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 (3)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不小于管(盖)板的壁 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 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 (4)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NB/T 47013(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检测。 •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 原条款:《蒸规》第48条 、《水规》第四章三。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第第1采167页页用/共共55T55页形页 接头连接的规定。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原条款:《蒸规》51、124条;《水规》38条
条款解释:管孔布置规定。增加焊缝胀接管孔可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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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
• 3.9 焊缝布置 • 3.9.1 相邻主焊缝 •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
常压锅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常压锅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第一篇:常压锅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常压锅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何为常压锅炉?所谓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为零锅炉。
二、如何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先到所辖区街道进行申报,由辖区街道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布局合理的情况下,签署意见后,凭街道的意见,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环保审批,再向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机构出示的检验报告。
然后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后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周边安全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对达到安全标准的即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还给使用单位或个人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三、锅炉重大修理(改造)后应办理哪些手续?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份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锅炉拆迁时应办理哪些相应的手续?锅炉拆迁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受单位或个人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五、锅炉报废时应如何办理报废手续?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机构作出检测,确定锅炉应当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办理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六、在何种情况下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可以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4)经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七、无证使用锅炉,将如何处理?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将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GBT1650716508宣贯解析
一、标准修订背景
2)大家把主要精力放在96版《锅炉规程》的宣传 贯彻上,忽视了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 》的宣传贯彻。 3)缺乏与96版《锅炉规程》修订的沟通,不少条 文与与96版《锅炉规程》相互矛盾。 4)不少企事业单位对GB/T16507-1996《固定式锅 炉建造规程》存有意见和争议。 因此,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没 有很好地宣传贯彻执行,熟悉该标准的人很少。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顺应广大锅炉企业和检验机构 的要求和愿望,国家质检总局也产生了修订《标准》的 床层 意向。
三、标准的主要变化
4、增加了“工作压力”条款: 受压元件的工作压力包括锅炉额定工作压力、 受压元件到锅炉出口最大流量时的流动阻力和 受压元件到锅炉出口水柱静压力。 5、增加了“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 锅炉的安全附件和仪表应符合GB/T 16507.7 的要求,并能保证锅炉安全可靠运行。 6、增加了“安装和运行”要求: 锅炉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GB/T 16507.8的要 求,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制造单位的产品操作 与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7、增加了“节能与环保”要求。
二、标准的修订原则 八)强调标准修订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原则 1、标准修订应当与时俱进,充分采纳我国 近些年发展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 和新方法,并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预留 出路。 2、标准修订不应当限制实际工程设计和建 造中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方法,但是工程技 术人员采用的先进方法和先进技术应当进行 技术评审,并且做出可靠的判断。
一、标准修订背景
二)机械部标准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文革”之前,有关锅 炉的专业技术标准非常少,到1983年由国家机械工业部颁 布修订了锅炉系列专业技术标准。 该系列专业技术标准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就是大家 熟悉的JB/T16xx-1993系列标准。 三)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 1、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的 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标准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 峻挑战,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并受到美国 床层 ASME标准的影响和启发,我国锅炉大规范的指导思想逐步 形成,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也希望有一部中国锅炉大规范。 从1989年开始,到1996年12月,我国第一部锅炉大规 范GB/T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颁布实施。
锅炉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宣贯课件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 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 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落实
两有证 正确使用 精心维修保养
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后能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 率,延长使用寿命,达到安全经济运行,除了正确使用 外,还必须精心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是其使用过程中自身的客观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 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 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使 用单位维护保养,另一种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进 行的维修保养(如电梯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单位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维修保养活动。
• 特种设备依法行政基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地方法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颁布日期:2003-05-28 执行日期:2003-09-01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特种设备依法行政基础
戈兆文NBT47014宣贯大纲
NB/T 47014-2011(JB/T 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宣贯大纲)1标准修订的背景1.1过程简介1.2国内承压设备制造安装企业简况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计公布的,2009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企业数量见表1。
至2010年底为止,国内取得美国ASME制造认证钢印共有502家企业。
国内承压设备制造、安装等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依次为江苏、辽宁、山东、四川。
全国承压设备制造、安装企业将近1万家,所拥有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数量惊人。
1.3国内实施的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内实施的焊接工艺评定标准:(1)JB 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2)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附录B“铝容器焊接工艺评定”;(3)JB/T 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附录B“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4)JB/T 4755-2006《铜制压力容器》附录B“铜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5)JB/T 4756-200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附录B“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6)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附录B“换热管与管板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7)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附录C“低温压力容器”;(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9)DL/T 868-2004《焊接工艺评定规程》;(10)GB 50236-19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1)SY/T 4103-1995《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12)SY/T 0452-200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
上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中主要的焊接工艺评定标准,除SY/T 4103外,都是参照采用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第Ⅸ卷“焊接和钎接评定”,ASMEⅨ的权威性与广泛性一直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GB压力容器宣贯演示文稿
前言
压力容器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
• 总体要求 • 满足使用条件, 保证安全可靠,尽量做到经济合理。 • ——实现功能性,保证安全性,改善经济性
• 具体要求
• 1. 对设备的操作条件和载荷进行正确的估计; • 2. 对容器元件的的总体应力、局部应力和温差应力,以及可能
产生的失效形式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法; • 3. 根据容器的操作条件和作用,正确选择材料和合理的结构设
• (3)C3级,指罐式集装箱。
nA3 D级
• (1)D1级,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 (2)D2级,指第二类压力容器。
nA4 SAD级
• 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 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范围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取得压力容器A级、C级或D级中任一级 别的许可。
五. GB150与《容规》的适用范围的差异
计; • 4. 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技术条件;对于重要
容器,还应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
前言
• 压力容器设计要考虑
• 一、有足够的强度 容器壳体及附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工作
载荷。设计时要尽可能地使零部件达到等强度。 • 二、有足够的刚度 • 三、有合理的设计使用寿命 • 四、有合理的结构
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主要特点
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主要是安全要求, 而非性能要求,因此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单 位、人员)制度,以及全过程 (设计、制造、 使用)质量控制区。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九条:
•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
《锅规》宣贯
二、修订原则
• 二是为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预留了出 路,即:规程第1.6条: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总局核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和第一章总则解释修订情况和第一章总则解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2013年年0101月月0606日日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修订过程一修订过程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三主要变化四第一章总则四第一章总则一修订过程一修订过程??20072007年年55月总局下达制修订月总局下达制修订锅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立项计划
二、修订原则
4、与压力容器规程尽可能一致原则。
• 在规程结构上,尽量与压力容器规程一 致; • 在具体内容上,尽量与压力容器规程协 调,如:材料入厂验收、无损检测等等。
三、主要变化
1、增加了锅炉级别。
• 从锅炉事故危害及失效模式角度,突出 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了分级。
2、增加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四、第一章 总则
• 四是余热锅炉的管理。考虑到实际工作 中,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的偏差,这次进 行了修改。主要是按照设备用途进行界 定。以余热回收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属于 锅炉,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或缺的设 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
四、第一章 总则
第1.3条,不适用范围。
• 一是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 锅炉。主要考虑原来规程“水容量”在 实际执行中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 二是额定出水压力(《条例》是出口水 压)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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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
3.3 强度计算 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 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
系数,见表3-1(略)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 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的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 时选取材料安全系数的规定。
管可靠供水; (2)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100
;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 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75; (3)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4)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 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40条。
第三章 设计
(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当超过1800,其取用壁厚应 当不小于8,并且不大于22;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400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 室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10,并且不大于35; (3)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2000, 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 度可以放大至3000; 条款说明:此两条款是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38条 。 条款解释:此两条款是对锅壳锅炉主要几何尺寸的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章 设计3.5.3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 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
小于l2。 外径大于89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24条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胀管管径及筒体壁厚的规定。
第三章 设计
3.6 安全水位 (1)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
第三章 设计
3.3.2 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 9222《水管锅炉受
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 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 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 执行。 A级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 5054《火力发电厂汽 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B级及以下锅炉范围 内管道强度可按照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 行计算。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7条;《水规》第6条。
第三章 设计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
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3)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
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 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 减小热偏差; (4)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燃烧方式应当与 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 (5)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 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
第三章 设计
(6)各部件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 胀;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 (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34、41条 ;《水规》第24、29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三章 设计
第三章 “设计”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计25节,由以下部分组成: 3.1 基本要求; 3.2 设计文件鉴定; 3.3 强度计算;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3.5 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6 安全水位; 3.7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8 管孔布置;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设计
3.5 锅筒(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5.1 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 3.5.2 锅壳锅炉壁厚及炉胆长度 (1)锅壳内径大于1000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
应当不小于6;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时,锅壳 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36、37条。
第三章 “设计”
3.18 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3.19 再热器的保护; 3.20 吹灰及灭火装置;
3.21 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3.22 防爆门; 3.23 门孔; 3.24 锅炉钢结构; 3.25 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第三章 “设计”
(二)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的要求; 修改了扳边元件直段长度的要求;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中增加了电站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 增加了定期排污管、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规定 增加了尾部烟道疏水装置设置要求; 增加了锅炉钢结构要求; 增加了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第三章 “设计”
3.9 焊缝布置; 3.10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3.11 加装套管; 3.12 定期排污管; 3.13 紧急放水装置; 3.14 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3.15 膨胀指示器; 3.16 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3.17 喷水减温器 3.18 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3.19 再热器的保护;
第三章 设计
(三)条款说明与解释 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
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
第三章 设计 3.2 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
第三章 设计
3.7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 基本要求 (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包括锅筒(锅壳)、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