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诉讼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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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 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 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 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摘要:在法官的执法理念中要有清晰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司法保护与审判活动同时存在,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

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两者都不能偏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众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保护,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它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亲眼看得见亲身体会得到的。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概况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导,大胆探索,并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中的科学做法,取得了一些公认的成功经验。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

截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3 369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

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多样化,包括在刑庭内建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级审判的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全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违法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

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经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长期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往往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不够,因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进宫”的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

其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题库1-1-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题库1-1-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题库1-1-8问题:[单选]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

问题:[单选]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但根据《刑诉解释》第46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以开庭时为准。

故某甲不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因而只是"可以"指定,当然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问题:[单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作者:刘文文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不公开审理;记录封存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9-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要有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这些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诉讼的权利。

一、人性化指导思想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更加注重人性化是此次指导思想的特点,有许多措施体现出了人性化,主要方面如下: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些人员要从心理学角度能够懂得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还要保障他们能够使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实现。

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其他司法机关的通知,尤其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办理援助。

三是听取建议权,这里准确地说其实就是要让律师参加进来,当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时,应当提前告知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听取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综上而言,上述规定是在我国实务工作试点中得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如果这些好的规定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未成年的保护就会加大许多,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必须深入理解,只有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才可以真正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才能够挽救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才能够使法制化得以更好实施。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电子教案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电子教案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 法律地位
1、其在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的到场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出席。
2、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说 明,提出要求,并对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在其必须作为证人被询问时,法定代理 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
4、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 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该未成年人发问。
2、实践中的做法
(1)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者16岁 以上但被认为是智力落后的未成年时,侦查机关认为必要,传唤、讯 问未成年人时,一般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
(2)当其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侦查中讯问未成年人时,一 般不通知他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3)如果有材料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犯罪的教唆犯,或者会妨碍诉讼或搜集证据,则一律不通知法定代理 20人20/到10/1场5 。
权益
2020/10/15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全面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全过程 中,既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 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调查。
分别处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 待、分别羁押和分别执行。
迅速简易
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中,它要求迅速
一 二 三 四
执行

2020/10/15
一、立案前的程序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
(二)立案前的处理
立案前处理
劳动教养
帮助教育
2020/10/传讯未成年人的程序
1、原则规定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 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解决流程适用主体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1、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⑴初次犯罪、过失犯罪;(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⑶有且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般就是按一般规定、开庭准备、审判、执行这四个流程来走的,考虑到嫌疑人的年龄问题,对案件处理环境会认真考虑。

在如今这个社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常常会误入歧途。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年更应该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错误,下面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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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8条: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 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
❖第266条第1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266条第1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
❖ (一)分案处理制度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 别教育。
❖ 第269条第2款
❖ 1.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 开看管。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06条:
❖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 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 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07条:
❖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第五 百零六条的规定。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5条:
❖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 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 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 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 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 许可的决定。
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20刑诉法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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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欧美、日本等国,也面临着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涉及许许多多方面的因素,通过特殊的司法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即是一个良好的方式。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设立更适合于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地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从而有助于在整体上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得到矫正和预防。
(三)符合国际上未成年人立法的发展趋势
自1899年美国的伊利诺斯州出现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和少年法院之后,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少年法规,建立了少年法院。虽然各个国家的情况并不相同,具体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也不尽相同,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都大体相似,都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立足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保护,以利于他们能够改邪归正、健康成长。这也是人类法律制度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相应发展的体现。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22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是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于1992年发出《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原则性要求。
四、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个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不拖拉、不延误。诉讼及时本来是任何诉讼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但鉴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强调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及时性显得尤为必要。诉讼及时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不能过快或太慢。诉讼进行得过快,控辩双方就难以充分地收集材料和证据,难以充分地提出主张和举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就会受到影响;诉讼进行得太慢,容易造成诉讼延误,不仅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毁损等,更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是属于初犯、偶犯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冲动型犯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都还不尽成熟,诉讼时间过长、特别是羁押时间过长将会给其未来带来长期的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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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审判程序
⒈审判组织:中级及以下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 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 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
最高法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⒉受案范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⒊审判程序:与成年人案件一样,也分五个步骤。应注
㈠立案程序 第一,在立案审查时,还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 生时间,进一步调查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前 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性格特征,还 要查明有无教唆犯罪的人; 第二,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 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 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上述查明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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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少年法庭的审判
①少年法庭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少年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设置座位。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少年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 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
②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在法庭上不得对少 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少年法庭应当详细告知少年被告人依 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 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 述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 人的智力发育 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法庭气氛,做到 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审判人员的态度既要平缓又不失严 肃,用语既要准确又通俗易懂,既要注重疏导又要防止诱 供。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 威胁。如有发生,法庭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 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 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第四, 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用未成年 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 为灵活多样和缓和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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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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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侦查程序 ⒈侦查范围比较广泛。全面调查的原则。 ⒉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 ⒊较为灵活、缓和的传唤和讯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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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起诉程序 ⒈审查起诉除查明〈刑诉法〉137条规定的情况外,
还要对侦查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 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 ⒉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 开宣布的原则,宣告以后,要落实帮教措施,继 续做好善后工作,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 ⒊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组),负责未成年人 案件的起诉工作。 ⒋起诉书的内容应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及 性格特征、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内容。
意以下审理程序: ⑴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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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少年法庭向少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被告人 讲明被 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讲解有关政策;并 指明在接受审判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法庭的讯问。少 年法庭应当针对少年被告人的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 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②少年法庭在向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 应当 告知其在开庭审判中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在 开庭审判前,少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 程序
• 基本知识点: ⒈概述 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⒊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 重点及难点: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2)、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3)、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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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 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 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 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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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及法律依据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国际:〈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
京规则〉);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亚得准则〉〉;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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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3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 特有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二、分案处理原则 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
利原则。 四、审理不公开原则。14-16岁,一律不公开;
③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 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的表现等基本情况 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在开庭审理前提交合议庭。 少年法庭应当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必要时也可 以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④少年法庭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的便利和会见少年被告 人的时间。审判人员还可以向辩护人介绍审判少年刑事案 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 护。
16-18岁,一般不公开。 五、全面调查原则 六、迅速简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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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 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
第二, 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 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
③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 在 查明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查明作案的主 观和客观原因。
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可编成辑p年pt 人的,经人民法院准许11, 可以不出庭。
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 行评议。对于可以当庭宣告判决的案件,合议庭应当 在宣布有罪判决结果后,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 庭教育。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如果经合议庭审 议,确定有罪,被告及其辩护人又未作无罪辩护的, 应当在宣告判决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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