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教程文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上)——法律文化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韩冰亲(中共徐州市委党校。
江苏徐州221002)[提要]在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中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中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出了其不相适应的一面。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从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化,是当前中国法治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继承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外国法律文化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三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构建问题作个探讨。
[关键词】法律文化和谐无讼公平正义现代化构建[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5]2—0124—07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有许多法律专家、学者开始引进“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着手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专著及论文,同时,也有一些学者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并试图寻求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使法律文化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现代化的有关问题。
但对于在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构建中国现代法律文化过程中对西方优秀的法律文化如何借鉴,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如何构建等问题却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
本文拟从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三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阀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旨在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分析及面对当代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现实,探讨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有关问题,以为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作参考。
一、法律文化概论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积淀与发展,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智慧和实践经验。
在当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这些古老的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实践仍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强调“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即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于统治者的遵守和执行。
如汉代张释之犯颜执法,力劝汉文帝坚持按法律审判惊驾者;唐太宗怒杀大理丞张蕴古,没有将他依法治罪,最终确立了复奏制度。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这一思想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伴随着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
只有当所有人,包括最高权力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事,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不阿贵”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另一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待遇。
东汉董宣不畏权贵,秉公执法,公主与杀人的奴仆共乘一车,他逼停车辆,将杀人者就地正法,被封为“强项令”;包拯任开封府尹,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最终传为后世美谈,直至今天仍有许多有关包青天的影视作品。
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消除特权、确保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中国古代的“明德慎刑”思想认为,法律的实施应与道德教化相结合。
同时,刑罚的执行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既要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兼顾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这启示我们,法律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传播道德的载体。
通过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强调“法以载道”,即法律应当体现和传达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这意味着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确保法律规定既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又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管子》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管子》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一、《管子》中的法制思想二、《管子》中的刑法思想三、《管子》中的政治思想四、《管子》中的商业法思想五、《管子》中的战争法思想《管子》是中国春秋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军事家和教育家管仲所编纂的一部著作。
作为一位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在《管子》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刑法、政治、商业法和战争法思想。
这些思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管子》中的法制思想在《管子》中,管仲提出了“三纲八目”的思想,将中国古代的政权体系制度化。
其中,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提倡以法治国,并将法律纳入了国家的统治机构之中。
在管仲的眼中,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工具,可以限制君王的权力,平衡权力的分配。
此外,管仲还提出了法律逐级审查制度,即法律不应依赖于个人主观意识,而应在多级审核的基础上得以实施,以防止冤假错案和司法滥用。
值得一提的是,《管子》中的法制思想也涉及到了国际法的内容。
管仲提出,“舟车之利,必归四方”,强调了国际贸易中对合同履行的要求,同时提出了“盟约之法”,强调了合法的国家间互助关系。
二、《管子》中的刑法思想在《管子》中,管仲强调了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而非单纯的惩罚。
他主张以德治国,同时也承认刑罚的必要性,提出了“轻重罪”的区分,明确了刑法的分类和刑量的差别。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管子》中,还提出了“固定犯”的概念和罪责传承的规定,即“三世不赎”的制度。
这种固定罪责的惩罚制度,并将罪责传给未来的子孙后代,有利于有效的遏制于治理犯罪,引起社会的恐吓和警醒。
三、《管子》中的政治思想《管子》中的政治思想主要聚焦于君臣关系和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
管仲认为,国家权力应该掌握在智慧、德行高尚的人手中,他驳斥了那些随意把权力交给亲信、贵族、政治权贵的人的做法。
此外,《管子》中还提出了“四统七兼”的思想,强调国家在治理中应该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和意见,完善国家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四、《管子》中的商业法思想在古代中国,商业活动是不被社会接受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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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建立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 标 的确立, 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 题早已提上日 程。 在当 代中国, 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 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还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 诚然, 其中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 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 秀文化积淀。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利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 一 些积极向 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 换, 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 的应用价值。 论文分三个部分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 本论文从法律文化的内涵入手, 尽可能全面、 深入、系统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程、内容和本质特征加以梳理。第二部分,从社 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目 标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的冲突, 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 , ,既 剖析了它的消极影响, 又肯定了 它的历史价值, 从而论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 的必然性和解决依据。 第三部分,以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 标提出了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取向,并在此基础上, 对以 仁 研究做出理性思考,为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
作 者简 介 : . Y - d 、 凤。 温 州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l 级研 究生在 读 , 马 克思主 义基 本原理 专业 , 研 究方 向 : 马克 思主 义法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0 1 - 0 2
古代 , 法家 毫 无疑 问地 是法 治 国家建 设 的集大 成 , 那 法 家的 “ 法 揭 示法 治的含义 , 还有人认 为可 以拿西 方近代 的法 治理论 来作对 治” 理念 到底 有没 有真 正意 义上 的法 治思想 呢?法 家的“ 法 治” 思 比。 但如 果仅 仅只 以某一 个方 面作 为参 照物 来解释 法治 , 我认 为
后 来被 秦始 皇作 为 治国 的指 导思 想 , 大 力推 行之 。 第 二种 理解 是 在这 种背景 下 , 法 治理 所应 当地 到人们 的推 崇 。 而 中国当 时仍然
指 西方政 治学 家 、 法 学家提 出 的严格依 照法 律治理 国家 的一种 治 是落后 的封 建制度 , 国家 作为 绝对 的统 治者 , 拥 有绝对 不受 制约
建 设社 会主 义法 治 国家 , 不仅要 时刻 保持 与 西方对 话 , 更 重 集 权专制 的制度 与手段 , 是最大最 典型 、 也是 最极端 的人治 o ” 。 这 要的 , 还要 从 中国 自身的 实际 出发 , 立足 于 中国法 治的 实际情 况 , 并借 鉴 中国传 统 法治 文化 的发 展经 验 。 研 究中 国传统 法 治文化 ,
以西方亚里 士 多德等 学者 为代表 的法 治是 在不 同的 “ 土 壤” 里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继承(讲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继承(讲稿)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积极价值(一)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特性。
19世纪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首次使用了“文化”这一概念,他将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
”[1]“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设计和实现特殊行为规范的立法、司法活动;另一类是人们以“法”这一社会现象为对象的思维认识活动。
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就静止的角度而言,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内与法律有关的诸如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因素的总和,就是“法律文化”。
明确“法律文化”的概念,是研究“法律文化”的首要问题。
苏联学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把握“法律文化”的定义。
就宏观而论,“法律文化”是包括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综合体;就微观而言,“法律文化”是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信仰、评价、要求、态度和理论;美国学者似乎更重视从微观角度研究“法律文化”,把它定性为人们关于法律、法律机构、法官、律师、警察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法律的愿望、遵守法律的程度,等等;日本学者把“法律文化”定义为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价值判断、意见等一切以思想意识形态为特征的文化要素。
可见,“法律文化”研究工作正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着,我们姑且把前者称为“大法律文化”,把后者称为“小法律文化”。
由于各民族在语言文字和思维方式上存在着差异性,因此,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术语和理论。
我们认为,“法律文化”是一个综合的大系统,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的总和。
因此,“法律文化”就是“大法律文化”,至于“小法律文化”本来就被包括在“大法律文化”之中,并可以用“法律思想”或“法律意识”表示之。
这样就避免了使用“法律文化”时容易产生的逻辑矛盾。
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饶鑫贤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等。
2 法家 “ 法治 ” 理论 的基本 内容
2 1 明法 论 .
早 在 春秋 战 国时期 , 家就 继 承 了春秋 后 期 公 布 的成 文 法 的 主要 思 想 , 在此 基 础 上 , 有度》“ 南面” 中说 : 人主使人 臣, 篇 “ 虽有智能 , 不得背法而专制 ; 虽有贤 行, 不得输而先劳 ; 虽有忠信 , 不得释法而不禁。次之谓明法。 所谓“ ” 明法” 就是把法律变成判断人们言
的研究 , 法家理论也受到重视。梁启超 、 胡适 、 章太炎等对法家理论 的研究都投人 了大量心力。这些研 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 因为 , 是他们最早按照近代科学的分类指 出了法家思想的法学价值 , 并把法家理 论 同法学联系了起来 。比如 , 胡适就按照严格的法学标准对法家的法律思想做 出评价 , 讨论 了具有 “ 法 理学说” 意义的法家思想 I 。梁启超是较早系统研究法家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 , 】 鸵 在他 的《 中国法理学 发达史论》 法家 的法律思想是论述 的中心。他 的研究成果是对法家思想所做 的最早 的具有法学意 中,
作者简 介 : 侯铭峰 , , 男 山西 大同人 , 山西 大同大学政法学 院讲 师 , 研究 方向 : 法律 史。
① 战国时期没有法家之称 , 也没形成具有严 密组 织的学术 团体 或具有共 同利益 的学术营 垒。秦代 开始用 “ 来 表 家” 达不 同的学术 派别 。如李斯议焚书 的奏章有 “ 天下敢有 藏《 、 书》 百 家语者 , 诣守 、 诗》 《 、 悉 尉杂烧 之” 汉 代继续 使用 家 。
所 以速 其 亡也 。今 当圣 道 大 明之 日, 说 之 谬 , 人 而知 之 , 不 待 于禁 绝 。若 非 之 辞辨 锋 锐 , 翻 不 其 夫 固 澜 穷 , 以其 故尤 爱 之 。 ( 群 书拾 补》) 人 ”《 近代 以来 , 些受 西方 文化 影 响 的知识 分 子开 始对 古 代 思想 家 的 著 述按 照 学 科 归属 进 行 分 门别 类 一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传统法律思想到现代法治建设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传统法律思想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传统法律思想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也承载了丰富的思想传统。
这些传统法律思想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得到了借鉴和发展。
本文将从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思想源流以及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可以总结为“德法合一”和“以人为本”。
其中,“德法合一”强调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的合理性和可信赖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爱之道”、“君子之德”等重视道德伦理的思想,这在传统法律思想中得到了体现。
“以人为本”则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人民的利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尊严。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思想源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儒家、道家、法家等不同思想流派的相互影响和交融有着密切的关系。
儒家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提倡仁爱、礼教等社会伦理观念,并通过教化和教育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道家则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等观念,对法律的价值和原则进行了探索。
法家则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并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三、传统法律思想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传统法律思想的启发和引领。
首先,在法律的理念与原则方面,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德法合一”、“以人为本”的基本观念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现代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可信度,遵循法治原则,保护人权和人的尊严。
其次,在法律的实践和应用方面,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中国历史上的“巡抚制度”和“提调制度”等行政体制,体现了传统法律思想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这些制度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现代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民”、“以德治国”等理念也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弘扬、法律教育的普及以及法治文化建设都得到了重视。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道德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德治与礼制,并融入佛教和道家的部分观念。
本文将以儒家思想和礼制为主线,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和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与法律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伦理,将人的行为规范置于社会秩序的核心位置。
《论语》中的孔子曾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强调君子应该坦诚宽容,而小人则常常受到痛苦的折磨。
这一思想也被运用到法律领域,即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道德,也成为中国法律的重要参考。
仁者爱人,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理念之一。
传统法律思想也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将仁义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石。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与对仁义的坚守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礼制与法律礼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涵盖了方方面面的社交礼仪和行为准则。
礼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传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式。
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礼制与儒家思想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礼制往往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
礼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使行为的标准和界限更加明确,便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在于强调德治、注重道德教化和倡导法律与伦理的统一。
与西方法律思想强调权力和制度的约束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更加注重道德的教化和个人的修养。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具有较高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追求绝对的条文精确,而更注重公平和公正。
法律的执行常常注重具体情况和特定的人际关系,灵活处理纠纷和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
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已经有了漫长的历史,但某些观念和原则仍然对当今中国法律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历史 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
试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一、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是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当中最为庞大的一家,也是体现儒家思想最为原始与纯正的一派。
先秦时代儒家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孔子、孟子和荀子的思想理论之中。
其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先秦儒家认为治国应当采用“礼治”。
“礼治”思想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认为“为国以礼”1,强调“礼其政之本”2,以维护其构建起的宗法等级制度。
同时,孔子在礼法关系上强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3。
这表明了先秦儒家认为“礼治”优于“法治”。
即使荀子在其法律思想中融入了“法”的部分,但“礼”仍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4,“礼治”仍然处在治国方略中的首要地位。
其次,先秦儒家十分重视“德政”,“仁政”的作用。
先秦儒家大多反对严重的刑罚杀戮或者未经德教便施以刑罚。
其强调治国要“为政以德”5,强调道德教化在实行统治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是孟子,他极力主张统治者应当行“王道”,而非“霸道”,要实行不忍人之政,通过教化的方式施政于民。
最后,先秦儒家倡导“为政在人”6的人治思想。
其强调在治国理政当中,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
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体现了两个方面,即一方面统治者应当遵守礼的约束,推行仁政,另一方面应当任用贤能之人来辅助君主治理国家,以达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7的目标。
(二)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先秦法家作为仅次于先秦儒家的学派,其法律思想与儒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甚至多为相背而行。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大多集中于商鞅和韩非的思想理论之中。
首先,先秦法家崇尚“法治”,而非“礼治”和“人治”。
先秦法家强调“法者,国之权衡”8,只有运用“法治”,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维护政权和国家社会的稳定。
“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纲要。
同时,其认为统治者应当建立起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掌握法、术、势,以驾驭群臣和百姓。
其次,先秦法家尤其注重刑罚的作用,讲求“重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摘要】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为模式之中的观念、价值体系,有着极强的民族性特征。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根基,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观念现代价值法律改造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而且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有鉴于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进行深入观照和审视,进而进行创造性转换,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及其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朝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的原理、规则、意识,一般是指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文化。
其核心是“仁”的儒家文化。
但是这种儒家文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孔孟之道,还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
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结论。
比如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一个重要特点;从司法体制上看,“行政兼理司法”是一个明显特征。
但是从最具特色的角度入手,我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特点就应是“礼法结合”。
即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
这种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在许多方面。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其他特色精神内容在古代法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不时影响着当代中华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
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体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
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尤其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中华文化传统中最富有代表性的部分之一。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和现实中始终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当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保持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保持社会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行有常则不疑”,强调秩序和稳定。
法律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使得社会治安得到延续和增强。
以往历史中,中国法律的传承始终紧密联系着社会公平和正义,关注最弱小的群体,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在法律制度改革中担任了很重要的角色。
中国近年来实行的法律监护制度、反腐监管体制等措施,都是在不断吸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基础上进行的。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促进社会发展也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在古代社会,法律系统的完备性、法律思想的成熟性和法律实践的成功性为中国古代的历史发展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体现的“人本思想”、“诚信守业”等精神,不断对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近年来中国领导推出的一系列开放,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全新的机会。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社会中具有相当的价值。
在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方面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应该提高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和认识,在传承理念和文化的基础上,让其更好地发挥其潜力和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
然而世易时移,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
(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
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的理想社会。
“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
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
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
(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
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
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
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时代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
儒家将道德与法律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力量。
儒家认为,法律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规范,而真正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上。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仁爱及人伦关系儒家强调仁爱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相互关爱,推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儒家思想鼓励个人尊重、关心和帮助他人,以达到社会和谐。
2. 礼与法的关系儒家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来源。
而法律则是在礼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外在规范。
儒家主张礼法合一,即将礼与法相结合,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道德规范的法律。
3. 君臣关系和政治治理儒家注重君臣关系的重要性,并强调君主应以德治国。
儒家将政治视为道德行为的体现,儒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将道德规范引入政治领域,强调政治合法性的道德性和可持续性。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1. 儒家法律思想对个人修养的指导作用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对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仍然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法律无法解决一切问题。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2. 儒家法律思想对公共道德建设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对于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当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关注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的重要性,为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 儒家法律思想对政治治理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注重治理者的德行和道德水平。
在当代社会,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注重君臣关系的道德性,强调君主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为政治治理提供了借鉴。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的论文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的论文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的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
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分析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
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
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
ww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作者:杨印成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期编者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以“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研究,吸收其有益推动法治建设的思想精华,来构建符合我国意识形态的民主法治社会。
杨印成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又灿烂的历史,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它传承深远、内涵丰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极其深刻的影响。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具特点。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大多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也对民事方面作了一定的规定,对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
夏朝时,刑法制度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当时的统治者规定了基本的罪名和刑种以及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制度;到了商代在民刑方面的规定有所扩大但没有改变重刑轻民的格局;春秋战国时期,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大;隋唐时期开始确定了刑部,并首创十恶制度,确定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民事方面,在这个时期有了系统的规定,但依旧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仅仅从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事为主,在民事方面并作一定的规定,但对于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形式上则是民、刑不分。
(二)礼法合一,国家本位中国古代的法一直是和“礼”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夏商西周时期到近现代,礼与法之间有冲突,有融合。
不过从整个历史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合一,重礼轻法。
礼法合一就是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西汉时儒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礼治”,倡导“德治”、“人治”来迎合汉代统治者的观点。
自此以后,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沿袭着根据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以礼为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国家本位,个体的思想、行为、个性都会被规范在这个大体系中,任何违反这个体系的人都是会受到无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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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作者:李敬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
然而世易时移,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
(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
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的理想社会。
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
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
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
(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
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
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
(三)情、理、法交融的人情观古人认为理想的法律是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于一体的。
所以存在几种情况,一是情理等于法。
古人认为法不外乎人情”如亲亲相隐”制度。
人们只爱其亲人、亲族,用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判断是非曲直,完全割裂个人与社会及国家的关系。
后世如北齐律将不孝”列为不赦重罪等均可见人情的内容已然渗入法律之中。
二是情理大于法。
古人云人情所恶,国法难容”在判断问题时,人情成了超越国法的重要标尺。
这些情、理、法交融的状况,导致了泛人情化,造成了重人情轻国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恶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四)忍让而非诉讼的非讼、贱讼观念家国同构的家族本位观念促使无讼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价值取向。
民众若因一己私欲而破坏整个秩序的和谐被视为无耻,统治者认为无讼即是政治清明。
诉讼的成本沉重、过程繁琐、结果不尽如人意导致民众厌讼且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这些都抑止了个人权利观念的发展;影响了法律权威性的确立;影响了法律信仰的培育。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精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带有浓重封建文化的气息,难免存在许多糟粕与不适应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内容。
当下我们处在一个空前的变革时期,虽然我们要走的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与古代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要走好、走稳这条路,则更必要对古代法治思想中积极的有价值的东西进行深入地研究与分析。
(一)哲学基础: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以及以人为本历代统治者都能认识到,法律是基于社会需要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并非是基于神灵的意志,所以能够自觉地根据现实需要来立法。
司法领域也秉持谨慎求实的科学态度。
罪疑唯轻”、循名责实”、本其事而原其志”等的提出无不表明古人求实辩证的态度。
公元前1000余年前萌芽了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先秦重民、儒家以人为本”等等都彰显了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
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以及以人为本等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制度倾向:人、法”相结合、慎刑恤狱”的混合样式明代丘溶说:法者存其大纲,而其出人变化固将付之于人。
”法表现了统治阶级的集体法律意识,人表现了统治阶级的个体法律意识。
二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强调了法的作用领域与评判范围。
法的整体控制作用和人的微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在实践活动中就演变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
虽然真正实施起来很有难度,但慎刑恤罚”在古代法典之中有明文规定,彰显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这一思想的提出及随后与之相配合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关爱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和人权等仍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早在2008年6月,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中央领导就明确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重法重刑,以刑去刑”也要宽减刑罚,慎刑恤罚”(三)价值取向与制度保障:天人合一”、调处息讼”传统文化中包含较强秩序意识、稳定观念和和合价值。
把和”作为解决纠纷的最高价值选择。
古圣人制礼作乐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在于社会和谐。
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则必须仁”、克己复礼”、无讼”,通过互相礼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
调处”是古人实现无讼、息讼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手段之一,为我们当下的人民调解制度提供历史渊源。
如今的调解制度正是基于传统和合”思想的积淀,其符合司法效益又维护了社会和谐。
(四)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德主刑辅、礼法兼治”重新检视我国深厚的传统文化,我们会发现在礼、法、德、刑四者的关系上强调德主刑辅”,主张礼法兼治”。
把道德教化作为维护统治、保持和谐的主渠道,把法律制裁作为辅助措施,呈现出一种综合治理社会的模式。
法律与道德刚柔相济、相辅相成,潜移默化为民众人生观、价值观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这为当下社会引导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的有机融合,以道德来引导立法,以立法规范道德带来启发。
三、传统法律思想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价值任何一个国家彻底地抛开传统文化来推进法治现代化都是妄谈。
文化的传承性和强大生命力决定传统法律文化势必要影响当代的法治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其缺陷和不足,但也有天然的优秀文化的积淀,应该科学辩证地看到其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价值。
(一)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泱泱五千年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容万物。
传统和现代并非决然对立、互不兼容的。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已天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肥沃的土壤和坚实的基石。
无论是清末修律的全盘西化”,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全盘苏联化”,历史无数次向我们证明肆意抛却或隔离与传统的关系,无视我们的文化环境和具体国情,急功近利式地移植国外的东西,就不可能推行我们的治国举措。
反过来说,借鉴外部的先进理念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但同时应彰显自己民族的特色,从我们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开辟和探索出属于华夏民族的道路。
深厚文化包蕴民族凝聚力,是民族团结的力量源泉,是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生活根基。
文化特有的的沿袭性、传承性,也决定了法律文化自古至今的一脉相承,人们头脑中的许多法律意识、观念依然源于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就是明证。
我们可以说,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
我们所谓的法治现代化,应该是在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弃弊兴利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重塑过程。
因此,在扬弃弊端的同时,更应该去不断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研究它、改造它,让其在中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功效。
(二)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本土资源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中的不少东西是会落伍和过时,如若一味死板地沿袭,肯定会出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本身一无是处,而是提醒人们增强辨识力,孜孜以求其魅力和价值,这样既可以减少法治建设的障碍和阻力,又可以有效节约移植西方法律的成本。
农耕时代里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孕育和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尊卑等级制度,工具主义特色鲜明,和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律权威有着根本区别。
即便如此,深入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我们仍不时能发现其光芒与智慧。
许多符合人类普遍追求的法律精神和理念,在历史的演变中熠熠生辉。
诸如唐代的封驳”制度,很明显是对皇权的监督,体现出了决策监督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皇帝、皇权的决策失误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再比如宋代的台谏"制度对君权进行恪守家法、更改诏令等等多方面的制衡。
这些监督经验和对权力进行制约的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三)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起源、演进过程等已然累积了相当丰富详实的历史资料经验,经验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是短时期内无法获得的。
而当下我们重新翻阅历史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中获取警示和启迪,为当下的发展提供指引和方向。
对于一些能被直接利用优秀的资源,我们可以直接拿来融入到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对于一些不能直接利用而又包含可借鉴价值的资源,我们予以改良和重构,让其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一些应该坚决抛弃的糟粕性的东西,虽不能直接从中获得价值,却可做反面教材,在抛却的过程中更加明白以史为鉴,避免重蹈覆辙。
(四)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民众认同法律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民众的认同感。
认同感强则实施顺畅,认同感弱则举步维艰。
传统法律文化是民族文化在法律上的反映与折射,是根植入内心深处的稳固的文化心理。
其作为人类历史的沉淀和积累,几千年来牵引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若要被外来文化所湮灭和覆盖存在相当的难度。
所以即便是在当下文化思想精彩纷呈的状态下,依然对民众的法律态度及法律认同感产生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如果研究利用得好,达成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的对接,就如同打通了传统意识和现代理念的桥梁,必然起到心理沟通的作用,让现代法治精神更高效率地走进民众的内心世界。
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等等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作为深厚民族文化在法律视角上的投射与反映,其带有鲜明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烙印。
历经历史长河的洗礼与涤荡,经过世代的传承与发展,已然融入国人的血液,深植于民众的内心,为人民的日常交往与社会实践提供指导。
当下,我们正处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更应该注重传统法律在法律研究中、在民众内心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及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剖析,保持特性、取得共性,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